论庭前会议的指定辩护①
2015-02-13朱德宏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朱德宏
(蚌埠学院 应用法学研究所,安徽 蚌埠 233030)
[法 学]
论庭前会议的指定辩护①
朱德宏
(蚌埠学院 应用法学研究所,安徽 蚌埠 233030)
庭前会议;指定辩护;辩护职能
庭前会议制度具有程序争议的整理功能、提高法庭正式审理的流畅功能以及实体预测价值。但由于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使得我国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受到侵蚀。对此,可借鉴日本庭前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庭前准备程序制度的强制指定辩护制度,从侦诉审三诉讼阶段指定辩护的衔接、同案犯中被告人和负案在逃被告人的指定辩护、法庭指定辩护的时间、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的处理等方面完善法庭庭前会议程序的指定辩护制度。
如果将刑事诉讼制度看做是一个制度系统,那么,辩护制度、公诉制度和审判制度之间应达至均衡。指定辩护制度意在依赖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并促进其他诉讼制度的绩效增长。通过庭前会议功能性缺失的实证研究,笔者发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一年的时间里,由于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使得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受到侵蚀。本文以此为研究基点,从比较法视角,探讨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在庭前会议程序中的补救措施。
一、庭前会议实施的程序效果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审连接机制改变了1979年的控方全案证据、案卷移送制,要求公诉机关起诉时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意在阻止法官在庭审前因全案阅卷而造成审理结果的预断和庭审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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