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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融贯性与网络参与

2015-02-13曾宇青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3期
关键词:规则国家建设

曾宇青

法治融贯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质之一。法治社会之“法”,即法治社会的规则系统,包括国家规则和社会规则: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团体等制定的自治性规范,还包括各类群体的地域习惯、商业习惯等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无形性规则。融贯性是德沃金法律哲学的核心范式。按照该论,整个法治系统应呈现原则的一致性。即国家规则与社会规则(包括自治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应呈现一致性,并获得各类社会主体的认可与服从,深植于主体的决策和行动中。[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中国为目标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思想。其中,法治社会建设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把社会规则体系的建设提到了重要的国家日程。但其建设不可偏废,必须以一体建设为指导思想。因此法治之融贯亦应以一体建设为指导思想。

实现法治融贯性并非易事。本文以两个典型案例为研究样本,讨论网络参与对实现融贯性的推动。

一、实现融贯的两个典型案例

(一)房屋拆迁自焚案

2008~2010年我国各地至少发生了八起拆迁自焚案,这八起自焚案在网络参与中形成了系列案,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和社会各界对此事的深度参与,最终导致法律变迁:并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废止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从而使国家具体法与民众财产权共识、与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私产的规定实现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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