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社会转型期的政府治理
2015-02-13戢太雷吴丹丹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3期
戢太雷 吴丹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治理和法律思维如何定位,政府如何运用法律思维破解困局,规范政府行为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法律思维
关于法律思维,人们有不同的界定和说明。1997年郝铁川先生的《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和2000年郑成良先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是国内法律思维研究的最早成果。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从法治理念的角度。例如郑成良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等)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1]也有不少学者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同等对待。例如,法治思维,即法律思维,是人们思维的一种方式,是法律人(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法律所体现的正义标准,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2]
其二,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法律思维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包括法律思维结构(主要包括法律的心理、理论、经验三个层次)、法律思维方法(主要把控定罪量刑的思维操作方法和法律解释、推理论证等理论工具方法)、法律思维的基本程序(即从法律处罚,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3]
其三,有的认为,法律思维以法官为典型代表,作为执法者,无论其思维方式如何,他在司法活动中总是竭力扮演一个尊重事实并无偏私的处理讼事的公断人的角色。以研究法律思维为己任的法律思维学,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律生理分析,主要研究个体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产生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包括思维的生理机制、认识的先天格局、个体和群体的思维模式、思维定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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