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产生的社会基础
2015-02-13李伟舜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3期
李伟舜
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其基本守则,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社会基础就是其中之一。这一基础是现实世界发展的结果,具有客观性,国家的经济管理必须以此为基础,不得破坏,否则就会窒息社会活力、阻碍社会发展,违背时代要求。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是经济治理法律行为的核心类型。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是经济管理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是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形式,是经过经济法调整后的经济管理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含事业单位)、公共企业等主体在内的公共部门,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为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善治环境的行为。它包括制定规章、决策、执行、命令、指示、组织协调、监督、处罚等行为。
“市民社会”理论是西方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架构,市民社会从词源上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City Society和Polis作同一意看待,表示城邦的意思。“市民社会”一词源于《论共和国论法律》。此时市民社会主要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1]自18世纪,人们开始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当成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市民社会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亚当·佛格森(AdamFerguson)就在其著作《市民社会的历史》(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中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一种较少野蛮生活方式的社会,一种以艺术与文学陶冶精神的社会”,“一种城市生活与商业活动繁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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