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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对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意义

2015-02-13李作

铜仁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李 作

(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

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对于自己各类财产的管理意识明显加强。如何有效地利用自己已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大、更广阔的财富空间,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个人所面临的关于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利用自己财富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是人们得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利用自己财富的前提。因而,在债权、物权、人身权等错综复杂的权利网交织的现实生活中,每种权利的保护可以采取何种手段和其又受何种限制必然也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有强大限制他人权利的物权,人们的保护意识也明显加强,因为从社会资源的整体性而言,自我权利的扩张势必会限制他人的权利。自己物权的保护受哪些方面的限制也便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学习我国物权法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对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做一次力所能及的探究。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1]时效的一种重要类型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减损其效力的制度。

请求权原则上都适用诉讼时效,但特定类型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包括物权请求权。具体理由为:“其一,原物返还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所有人虽有所有权但无法请求返还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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