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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视野下的体育法教学之探索*

2015-02-01杨垠红

体育教育学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教学方法

杨垠红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国际化视野下的体育法教学之探索*

杨垠红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体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体育法的繁荣,体育法的繁荣离不开体育法教学的改进与完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应以国际化的视野,汲取域外体育法教学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在法学院中开设体育法课程,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用双语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国际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学科发展,培育出符合新形势的优秀体育法律人才。

*基金项目:2015年福建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I201502012),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96SS15083)。

关键词:体育法;教学方法;国际化视野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6-0053-04

Exploration of Sports Law Teach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YANG Yinhong

(School of Law,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promotes the prosperity of Sports Law which could not be without the improvement of Sports Law teach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we should take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Sports teaching for reference, and according to our specific practice, design the course of Sports Law in the Schools of Law, improve students’ application liability by case teaching, and enhance student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by bilingual teaching, in order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 and cultivate the talents of Sports Law.

Key words:Sports law; teaching method;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我国正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流水平的竞技体育,还需要完善的体育制度。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随着现代社会体育活动的普遍化、复杂化和国际化,时代变迁呼唤着大批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知晓体育专业知识还通晓外语的专业人才的出现。这对体育法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1我国体育法教学之现状

目前在我国,除了武汉大学、湘潭大学、山东大学等法学院已经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中开设了体育法相关课程,绝大多数的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主要是在体育院校或相关大学的体育院系中开设体育法课程。在各体育院校或相关大学的体育院系研究生培养中,并没有专门设立体育法专业,有兴趣的研究生可以选择体育法作为其毕业论文选题。1999 年天津体育学院开始招收体育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还在本科教学中开展体育法学教育。上海体育学院则从2002年起开始招收体育法学博士研究生。虽然陆续有学校逐渐进行体育法学方向的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生)的培养,但总体而言,体育法学教学在高等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起步阶段。

此外,由于体育法学是从体育学领域发展起来的,体育院系较早开设体育法课程,因此相应地,适用于体育学专业的体育法学教材也比较多。相对而言,适合法学专业使用的体育法学教材或由法学院系教师编写的体育法教材则凤毛麟角。因为体育院系的学生没有法学基础,所以体育院系使用的体育法学需要先从最为基础的法学知识开始介绍,因而并不适合于法学专业。而且就相关研究而言,在法学院系,专门从事体育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较少,法学界未对体育法学的特殊性予以充分的重视。不少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认为,体育法就是“体育”与“法学”的简单结合,仅是法学理论在体育关系中的运用,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学习和研究体育法。实际上,他们忽视了体育法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学科原理,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理论的兴起、体育伤害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体育形象权的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及保护、体育转播权集体销售豁免反垄断审查、运动员的国际流动自由、奥林匹克法(Lex Olympica)优于国内法、体育国籍问题、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等,这些制度都异于一般部门法法理[1]。在国际体育中形成独特的国际体育仲裁体系也是《体育法》特殊性的重要标志[2]。不疏理和弄清这些特殊性,就无法真正地走进体育法的世界。就目前所刊发的体育法论文来看,学者们主要是在体育类的刊物上而不是法学类的刊物上发表体育法的论文。

2美国与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现状之分析

2.1美国体育法教学现状之分析

美国体育法的发展呈现持续繁荣的景象。美国的法学院与体育学院均开设了体育法课程。由于我国体育学院开设体育法课程的做法较为成熟,故笔者主要介绍当前美国法学院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情况。美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都开设了体育法的有关课程,同时这些学院还为学生提供有关体育法的活动,包括体育法的刊物、参与体育法的模拟法庭活动、学生体育法社团以及体育产业组织的工作等[3]。根据马凯特大学全国体育法学研究所在1999年、2003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的四次全国法学院体育法课程的调查,尤其是2011年的调查(它是通过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AALS)会员网站进行的),美国法学院体育法教学呈现平衡发展的良好势态。以下表格就是根据2011年的调查数据编制的[4]。

表1美国法学院体育法的开设现状

项目被调查的法学院总数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数量开设两门以上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数量开设三门以上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数量专任教师任教的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数量数量19816734781占比100%84%17%3.5%41%项目有学生体育法社团的法学院数量有学生参与体育法模拟法庭竞赛的法学院数量数量16740占比84%20%

从上述表格的数据可以看出,法学院已经认可了体育法课程的独立的教育价值,愿意为体育法课程的建设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在美国学者看来,“体育法将更像一个独特领域。一个领域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领域,不是因为它本身如此,而是因为公共法律事务将其塑造为此领域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和法律规范。无论业余体育还是职业体育都是非常复杂的行业,而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体育规则对于行业、协会和参与者都非常重要。法学院的研究不能硬套其他法学领域的研究模式而忽略了体育法的特征。”[5]就体育法研究而言,美国有数本专门刊登体育法研究论文的法学评论,法学主流期刊也对体育法论文表现出兴趣,每年均有相当数量的体育法论文得以在法学主流期刊上发表。

2.2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现状之分析

根据留意学者的介绍,在意大利法学院中,体育法教育可以分为大学选修课程和成人进修课程,且没有专门的体育法教研室。但在米兰大学,体育法课程属于民法教研室管理。于是便引发一项疑问,体育法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甚广,包括民事法、刑事法、仲裁法、国际法等,由民法教研室的教师主导体育法教学是否合理?意大利教授是这样解释原因的,他们认为,在众多专业中,体育民商法专业性最强,而且该领域的法律业务量也最大,所以在教学上可以由民法教研室教师作为主导;其他领域如体育刑法、体育仲裁法、体育国际法,可以由专业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任教。在学位教育阶段,体育法不作为必修课,而仅是一门选修课,米兰大学将之命名为“体育法与体育合同”(Diritto Sportivo e Contratti Sportivi)。从课程命名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体育法课程是以民法为中心展开的。在教学内容上,无论学位选修课还是成人进修课,学院都为学生提供了有品质保证的优秀教材。以米兰大学为例,学生所使用的教材是路奇安·科兰托尼教授(Lucio Colantuoni)与其他学者共同编纂的《(体育法)法规大全》。以法规为教材,足以显示意大利体育法教育对阅读原始文献的重视。科兰托尼教授还自编了一本名为《体育合同和体育实务》的内部讲义,该讲义从第6章到第15章前半部分均为民商法内容,其内容超过了全讲义的一半的章节,涵盖了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商法等民商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此外,就体育法研究而言,意大利体育法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不仅有常见的专著与体育法专业期刊,还包括独特的体育法典评注与体育判例评注[6]。

3我国体育法学教学改进之探索

3.1在法学院开设体育法课程

从上述的美国体育法教学经验与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的经验来看,在法学院开设体育法课程具有其合理性,域外的先进经验可为我国的实践运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我国的教学实践也为在法学院开设体育法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体育法的师资队伍建设来看,已经有许多法学院系的老师开展了体育法学研究。尤其是在武汉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山东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法学院中,逐渐形成了一批实力较为雄厚、长期坚持体育法学研究的师资队伍。从体育法的教材建设来看,可以说我国现有的体育法学学科体系已趋向成熟,其内在逻辑性也较为严密。我国亦出版了不少体育法学中文教材和译著,这些著述的内容较为丰富且实用性较强,能更好地满足选择体育法课程的师生需要。从体育法研究来看,2005 年体育法的第一个全国性学会即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它有力地推动了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近些年来,大量的体育法学专著出版,大批的体育法学论文发表,体育法学科研工作的重视亦有助于促进我国体育法学教学的全面开展。而且,从上文可知,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在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课程中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上述种种条件都为我国在法学院开设体育课程铺垫了坚实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依法治体对体育法律人才需求的提出,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应该担当起培养体育法律人才的重任,开设体育法课程,为培育兼具法学与体育知识的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3.2以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较早地运用了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通过师生对案例的辩驳,敦促学生独立分析与思考,逐步归纳出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观念认为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所以他们才会在教学上采用案例教学的模式。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方式无用武之地。但实际上,虽然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但判例在我国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通观我国当前的司法活动就会发现,我国审判实践中的不少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遵守着判例制度,而且一些制度本身就发挥着判例制度的作用,例如案例指导制度、案件请示批复制度与案例选编公告制度[7]。通过对判例的学习与研究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的实质内涵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技巧,更好地运用法律。正如伟大的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培养学生根据实际案情来分析与解决体育活动中具体问题的综合能力,应该是我们体育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性目标,因此我们应当注重案例教学在体育法教学中的运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根据教学的目的与内容,选择适当的体育法案例。案例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我们应围绕着教学目的与内容,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案例:一是时代性,可以选取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体育纠纷案例,比如自甘风险、体育仲裁等,避免使用一些已经过时、脱离时代的案例。二是代表性,因为体育法教学涉及到数个部门法,所以教师可以在每一部门法中选取一到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此类案例应既能反映出该部门法中此类体育纠纷的典型性,又能体现出该领域体育法适用的特殊性。三是国际性,体育本身具有国际性,体育领域呈现出中外频繁交流的良好互动景象,因此我们可以适当选择部分体育法制建设比较完善国家已经出现而我国尚未出现却可能出现的案例,尤其是与职业体育有关的案例[8]。

接着,应采用小班教学,引导学生思考、发言与讨论。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来看,该方法宜适用于小班授课或个别授课的情形,而在大班授课的情况下,案例教学的优势可能就会受到制约[9]。在课前,教师应将相关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熟悉案例的基本案情,并阅读相关材料,初步形成自己的观点与佐证理由。在课堂上,教师需要组织学生有序地讨论,引导学生就案例所涉及到关键争议点进行辩驳,及时总结归纳。教学活动其实“是一种尊重学生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学生自由意志把学生看作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主体,在与教师的交往和对话中,发展个体的智慧潜能,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活动”[10]。所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尤其应注意其角色,不宜多过的讲解,而应以启发、引导为主。

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传统的案例教学升级为个案全过程教学,让学生对个案的全过程予以了解,并展开辨析。王泽鉴教授曾指出,传统的案例教学仅限于某一学科之内,其导致的缺陷是割裂了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案件整体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这样并不利于锻炼学生解决现实难题的能力。个案全过程教学有助于解决学科划分所造成的教学案例与现实案例不完全接轨的问题,促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综合能力的提高[11]。诚如前文所述,体育法涉及民事法、刑事法、仲裁法、国际法等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跨越实体法与程序法,所以可以在学生学习过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后开设体育法课程,采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方式打破学科界限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这样更有助于体育法课程的教学目的的实现,更有利于促进体育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3.3以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国际竞争能力

当前整个世界正发生着历史性变化,国家之间的交流、互动日益密切,各国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形成及其变迁无不受到全球化力量的深刻影响。“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观察和处理各种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和应对全球化的战略意识。”[12]同样,分析和解决体育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必须要有全球化、国际化的视野,应站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探索体育法学的改革与发展。全球化的时代要求既精通专业又熟练外语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且体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与其他专业相较,体育与外语之间的关联更为紧密。因此,应当尽可能开设体育法的双语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模式。双语教学有别于外语教学或语言教学,虽然双语教学为兼用外语和汉语来讲授学科专业知识,但其教学目的并不是语言学习而是专业知识的传授。双语教学中的外语学习是与专业知识相结合的外语内涵的学习,所以双语教学是借助外语这一国际化工具传授本科学专业知识的新途径[13]。通过体育法的双语教学,旨在形成与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接轨、符合我国实际以及具有一定示范性的体育法双语课程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在国际体育法律市场上竞争实力,即便在国内体育法律服务市场,也具备利用国外相关专业知识提供更优质服务的能力。

在开展体育法双语教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体育法双语教学宜采用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故应实行小班教学,人数以40 人左右为宜。首先,体育法双语教学教师应在课前准备好多媒体课件,列明重点内容的外文表述,配合使用一些图片、音频或视频资料,增加课件的直观性与生动性,使学生能够较快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其次,在课堂上应采用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多思考,鼓励学生用外语在课堂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再由教师作出相应的点评。最后,囿于课堂教学时间的有限性,体育法双语教学应实行课堂教学与学生的课外阅读相结合的方式。教师可以为学生推荐高质量的外文原版书籍或外文论文文献,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开拓学生视野。

参考文献:

[1] 姜世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司法适用探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3):227.

[2] 吴炜.FIFA及CAS规则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球员合同纠纷中的实务应用:以球员合同争议管辖为视角[J].体育科研,2012(6):28.

[3] 黄世席.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及启示[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2):79.

[4] National Sports Law Institute. 2011 Internet Survey [EB/OL].[2015-11-8].https://law.marquette.edu/national-sports-law-institute/sports-law-surveys.

[5] 韩勇.美国体育法学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体育与科学,2015(3):39.

[6] 赵毅.以民法为中心的体育法——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初步观察[J].体育与科学,2014(5):34-35.

[7] 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关于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思考[J].法律科学,2011(3):182-183.

[8] 周青山.法学院系开设体育法学课程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9):57.

[9] 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3(7):63.

[10] 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58.

[11] 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1.

[12] 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5.

[13] 谈多娇.双语教学: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战略选择[J].教育研究,2012(11):83.

收稿日期:(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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