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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处理日本战犯的成功经验及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
——过渡司法的视角

2015-01-30朱力宇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战犯罪行审判

朱力宇 熊 侃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2;2.中盛律师事务所,北京 朝阳 100022)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如何处理侵略战争暴行和战犯的议题,一直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2015年7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吹风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王建朗,以数据和理论研究成果介绍了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贡献和牺牲。他指出:日本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以上,其中军队伤亡380余万,占各国伤亡人数总和的1/3;按照1937年比价,中国官方财产损失和战争消耗达10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日本侵略军在中国造成一次性800人以上伤亡的惨案至少有173个[1]。

面对数以千万计的亡灵,再严厉的惩罚都不足以抚慰中国人的创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从“二战”结束至21世纪初逐步形成的过渡司法理论的视角,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日本战犯的处理,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既是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同样较早的过渡司法的实践之一,也是中国对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国际人权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①西方学者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视为“过渡司法第一波”。例如,纽伦堡审判被誉为人类历史上“可以想象到的最重要的审判”,它不仅开创了国际审判的先河,而且为后世处置大规模侵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渊源,呈递给法庭的近十万份纳粹文件以及长达几百万英尺的影视胶片,更是留给后人的最有说服力的历史记录。随后的东京审判也留下了大量的历史记录。。

一、研究视角:过渡司法

2004年8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名为《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报告总结了联合国在促进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司法和法治方面的经验教训,指出“为了理解国际社会在加强人权、使个人免于恐惧和贫穷、解决财产争端、鼓励经济发展、促进负责治理以及和平解决冲突方面的努力,‘司法’‘法治’和‘过渡司法’这样的概念非常重要”[2]。相对于“司法”和“法治”,“过渡司法”(transitional justice)是其中较为新颖和陌生的概念①transitional justice,联合国文件一般将其翻译为中文的“过渡司法”“过渡时期司法”,我国台湾地区通常译为“转型正义”,另外还有“转型期正义”“变迁中的正义”等多种译法。本文遵循联合国文件的中文译法,尽管这一翻译不够准确。。

所谓过渡司法,简言之就是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对系统性或者大规模人权侵犯的回应。这一概念和理论最初是指一个国家由非民主体制过渡到民主体制后,对旧政府侵犯人权行为的处理;冷战结束之后,又被用来指战争或冲突结束后,如何追究过去的种种暴行;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历史上受主流社会欺侮、压迫的群体采取的道歉与赔偿等补救措施,也被称之为过渡司法。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为此设计了多种机制,包括:起诉、赔偿、真相调查、机构改革和人事清查等[3]。事实上,新中国早在半个多世纪之前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处理,就包括当今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所谓过渡司法的某些内容和机制②所以,从本文下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到,早在过渡司法的概念与理论形成之前很久,新中国就有了过渡司法的实践,这实际上也是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虽然关于过渡司法的讨论和研究涉及更大范围的制度改革、对受害者的赔偿、历史记忆的保存等诸多方面,但对加害者的处理始终是过渡司法的出发点、重点和难点。本文从过渡司法的视角,集中关注的是对中国人民的加害者即日本战犯的处理,尤其关注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日本战犯③中 国关押的日本战犯共计1109人,他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945年被苏军俘获,1950年由苏联政府移交给新中国的969名(当时已死亡34名),全部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二是由中国在内地逮捕的140名,其中在日本投降后又参加蒋介石、阎锡山集团进行反革命内战的有128名,这140名战犯中(当时已死亡6名),除4名731部队有关人员被关押在抚顺以外,其余全部被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4-1]。。其次,本文研究的对象仅限于“新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次,“处理”乃是概指,主要包括对日本战犯的引渡、改造、免予起诉和审判四项活动;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将集中于思想教育改造、免予起诉和审判等活动,但也会涉及日本战犯归国后的情况;其中,起诉与否、如何审判是过渡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本文研究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即从1949年到1956年宣布免予起诉及审判之间。

二、明德主义:对日本战犯的思想教育改造

1949年11月,苏联政府向刚刚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建议,将关押在西伯利亚的几百名日本军官引渡给中国政府,以便他们接受在中国犯下的罪行的审判[5]。1950年7月,苏联将战犯运抵中国,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从1950年接收到1964年释放最后三名战犯回国,新中国对这批日本战犯进行了长达十四年的改造,“在人类监狱史上,对犯有战争罪行的犯罪分子进行改造未有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一改造‘专利’,是对人类监狱史、改造史的一大贡献,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性功绩”[6]。

与其他国家的过渡司法相比,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改造自成一种独特的模式,特别是思想教育改造。思想教育改造的背后蕴藏的是一种明德主义的意识形态,它不指望仅仅通过法律审判来进行惩罚和弘扬正义,而是一边强调加害者思想与感情的转变,使他们体认到受害者的痛苦感受,一边强调受害者的人道与宽恕,通过双方思想与情感的转变来达成和解④本文所称的明德主义的涵义是,其认为内在的人心才是本源,它更看重人人生而平等或者说“人之初,性本善”。与通过起诉、审判解决所有政治问题的守法主义不同,明德主义认为应当通过教育—学习来解决一切政治问题。因此,明德主义者不愿意也不赞同囿于在固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之内,而是强调灵活的思想疏导和启发;所以它坚持的不是形式主义的“壹刑”,而是实用主义的“有教无类”。如果说法庭是守法主义最重要的隐喻,学校则是明德主义最通常的隐喻。。“这其实是比法庭审判更具真实性和彻底性的清算。”[7]接收日本战犯后,新中国政府决定对他们给予革命的人道主义待遇,身背国恨家仇的管理所工作人员在经历了最初的不理解和抵触以后,强忍着心中怒火,不折不扣地完成了改造战犯的使命。而日本战犯一开始丝毫没有罪的意识,他们有着各式各样的荒唐的抵赖言论。战犯拒不认罪,除了畏惧惩罚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看不见”自己的罪恶。侵略战争的暴行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在那些被一切文明所不齿的惨绝人寰的罪行背后,通常都有一个让旁人不可思议却让加害者深信不疑的“神圣理想”以及一个分工严密的集体组织,正是这些让战犯丧失了道德自抑。

中国对日本战犯的这种本文所称的明德主义的思想教育改造的结果是,绝大部分战犯都表示对中国人民认罪和悔罪。日本战犯的认罪和悔罪,原因各异,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不过,我们大致可以从中梳理出三种类型:(1)因意识形态转化而“识罪”,此种类型主要是通过理论学习,经由理性而认识到战争本身的非正义性,进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2)因道德判断而“悔罪”,此种类型主要是通过基本的道德反思,运用感性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作出判断;(3)因外部诱因而“交罪”,此种类型主要是基于外界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与思想的煎熬而交代罪行。当然,这种明德主义的思想教育改造是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战犯对中国人民犯了罪的基础上的。例如,当时为侦讯日本战犯而成立的最高人民检察署的东北工作团,依据犯罪线索和分布区域,先后派出50多人分赴11个省、1个自治区和3个直辖市,北至黑龙江、内蒙古,南至云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取证。共查阅档案8000余件,提取人证2.67万件①例如,山西方面共取得证据材料18418件。经核对后,其中可以正式作为证据材料的4532件,占全部材料的24%,这当中包括: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控诉书1706件,当地居民的证明和检举材料618件,战犯同僚和部下的证词材料487件,查讯笔录298件,档案文件410件(包括文件照片363件),书报23份,罪行照片137件,各种勋章、奖状6件,物证127件,其他材料720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材料的10920件,占全部材料的60%,其中包括控诉和检举材料6489件,证明材料439件,调查报告1892件,其他材料2100件[8]。。

侵略战争中的暴行是一种融“确信犯”与“普通犯”于一体的复杂现象。如上文所说,在那些被一切文明所不齿的惨绝人寰的罪行背后,通常都有一个让旁人不可思议却让加害者深信不疑的“神圣理想”以及一个分工严密的集体组织。而中国对日本战犯思想教育改造中遵循的“阶级方法论”和“教育改造”,正好应对了侵略战争暴行的这种系统性和意识形态性的特征。阶级分析的方法从反方向瓦解了牢不可破的日本军国主义的官僚层级,政治学习让日本战犯在极权意识形态所灌输的真相之外看到了另外一种真相;而写认罪书促进了日本战犯的思考与判断;国际法教育和充分的证据既让战犯们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又让他们觉得无处可逃,用血淋淋的认罪发言揭开了“无害语言”的面纱;而揭批则进一步将隐藏在集体中的个人罪恶带出水面②以上对日本战犯的思想改造的方法和过程,可以分别详见参考文献[4-2]、[9-1]、[10]。。此外,新中国在朝鲜战争中的胜利、参观新中国的建设成就等,改变了日本战犯对中国人的蔑视和对中国共产党的抵触心理;而战犯管理所无微不至的关怀则进一步激发了他们曾经丧失的内疚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改造战犯的成功确实是因为“选择、组合和配备了能够充分有效满足目的要求的正确手段并有效地运用了这些手段”[11-1]。

中国对日本战犯思想教育改造本身既有以真理为导向的“说服”的一面,也有以常识为依归的“思考/判断”的一面;既有意识形态较浓的涉及战争本身正义与否(jus ad bellum)的理论教育,也有更具有普遍性的对于战争过程中的罪行(jus in bello)的反思。就思想教育改造的结果来说,相比“不可杀人”之类的普遍道德范畴,不是所有战犯都能接受共产主义的。一部分出身贫寒的战犯由于阶级的亲和性,很快被争取过来,并成为改造中重点倚重的对象;而另一部分战犯终其一生都对共产主义不感兴趣,但他们也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深刻的忏悔,对军国主义予以坚决抵制。而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他们逐步认识到自己在战争中的所作所为确实有违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所以,中国对日本战犯实行的明德主义式的思想教育改造,绝不是单纯的“以德报怨”,而是要让他们彻底幡然悔悟。如果以反战和平和中日友好作为判断标准,中国改造日本战犯无疑取得了伟大的成功。

三、政治考量和人道主义:对日本战犯的宽大处理和免予起诉

“惩罚还是宽恕”始终是过渡司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在对日本战犯的处理过程中,新中国也面临着“判”与“放”的难题。出于争取日本人民这一向前看的因素和对日本战犯已经羁押近十年这一向后看的因素,新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宽大处理日本战犯的政策。

虽然宽大绝大多数战犯是出于政治考量和人道主义的既定方针,但当时令人头疼的是,究竟是审判后再宽释?还是不起诉直接释放?前者的麻烦在于,这批战犯已经被关押了近十年,如果交付审判,只有判处十年以上的徒刑才能维护羁押的合法性,但这样做既不符合理想中的证据标准,也不太符合国际惯例,并且难以体现宽大与惩治相结合的政策。因此,中国领导层很快形成共识,采取后一种方式。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不起诉”只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情况。曾经在东京审判中担任法庭法官的梅汝璈先生,以法学家的世界观很快就意识到这一点。1955年12月10日,梅汝璈给“侦查处理日本战犯领导小组”负责人廖承志写了一封信,他认为日本战犯已羁押多年,最后却由司法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使人误以为战犯的罪嫌轻微或者证据不足,进而借口责难我国和苏联。在他看来,之所以要一次性释放几百名战犯,并不是因为证据、罪行等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因为政治和人道方面的考虑。既然它在实质上是一种庄重的政治决定,因此在形式上不应当以司法机关的名义用“不起诉”的方式作出,而应当堂堂正正地以更为庄重的政治名义作出。在当时,最符合这种实质的法律形式就是“特赦”。由于决定特赦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决定当然是富于政治意义的。因此梅汝璈先生的建议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决议案。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技术上的麻烦,由于这些战犯未经审判定罪,因此这个决议案又不能叫作“赦”[12]。

在“不起诉”与“特赦”都有困难的情况下,中国最后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式。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明宽大政策是出于政治理由。其次,该《决定》将宽释大多数战犯的办法称为“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在肯定其有罪的前提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质是“够罪(且不是轻罪)不诉”。免予起诉与不予起诉只有一字之差,其实质后果都是不被起诉,但二者传递出的意义却截然不同,前者意味着有罪,而后者意味着无罪。

由于“免予起诉”是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定罪,因此被认为是一种不合法理的制度。然而,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大都是透过普通司法的棱角来看待免予起诉,因此并没有看到免予起诉的真正潜力与症结所在。应该说,免予起诉是我国在特殊年代为处理特殊问题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它一方面是要确认日本的战争罪行并表明对行为者的法律和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政治稳定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实现对行为者的宽大处理。虽然它与常态的刑事诉讼理论格格不入,但是在处理大规模侵略战争暴行方面,却有着重要的政治和道德意义。对于今天习惯了“惩罚与赦免”二元思维的人们来说,免予起诉中的政治智慧对当前一些涉案人数众多且政治上极为敏感的案件,仍然具有启迪意义①在笔者看来,免予起诉后来被诟病的关键症结不在于合法还是不合法,而在于它在随后的我国历史中被不断继续使用,导致这个规定在特别法中的法律形式成为一种常态的法律制度。现在,随着我国社会逐渐趋于稳定,犯罪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相对个别的现象,免予起诉在常态的社会秩序中也丧失了存在的正当理由。。

四、守法主义: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在过渡司法的国际经验中,刑事诉讼是首要的,也是最为常见的机制。1956年6月到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和太原对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从侦讯到起诉,新中国政府提出了在当时最为严格的要求,并且组织党内外专家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和研究。

在西方学者看来,守法主义(legalism)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作道德行为的标准。由于正义的核心就是对既定规则的尊重,因此正义乃是“善之巅峰、德之缩影”,正义行为的典范无疑就是只服从于法律的司法程序,其极端者倾向于将所有的政治都融入司法之中[13]。

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发生在一个特殊的年代。在准备审判的过程中,法庭形式、法律依据、起诉对象与量刑的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讨论,梅汝璈等人在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政治、法律和道德的音符此起彼伏,贯穿了审判的整个前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来审判日本战犯,是政治思维与司法逻辑相互编织的产物;作为审判依据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是政治现实与法律理想相互妥协的结果;起诉对象与量刑的确定,既充满了政治的考量也蕴含着朴素的正义要求。所以,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处理,并不只是实行明德主义、人道主义和进行政治考量,也实行守法主义。

新中国检察理论的奠基人王桂五当时曾经专门做过一次报告。这一报告现在可以被视为中国在对日本战犯审判中实行守法主义,尊重法律和规则以匡扶正义的过渡司法的体现。王桂五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就战争犯罪的界定指出了如下几个问题[9-2]:

第一,东京审判的一些缺陷。例如:东京法庭认为共同计划和阴谋只适用于反和平罪,而不适用于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这一判断并不妥当。

第二,关于反和平罪。反和平罪不应只限于军事侵略,还应该包括政治、经济侵略以及进行文化奴役的犯罪。在军事占领期间,被认定僭夺主权之行为如发行伪钞等,不应视为战争罪,而应列入破坏和平罪。

第三,关于战争罪。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主要是比照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来考量,其中规定了33项罪状;而国民政府颁布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了38条罪状,少了实行毒化政策这一条。据此,从日本战犯实际出发,我们的审判应主要把握5点:(1)屠杀平民之罪行;(2)毁灭和平城镇、乡村及抢劫破坏公共与人民财物之罪行;(3)屠杀与虐待俘虏之罪行;(4)攻击和轰炸医院及杀害伤病员之罪行;(5)试验、准备及使用细菌、毒气和其他非人道武器之罪行。

第四,关于归责。日本侵略者在中国所犯罪行远远超过了战争法规的规定,如“三光”政策、“集家”政策、“灭口”政策,等等。可以说,他们实行的每一项政策都是犯罪行为,而且往往构成数种犯罪。至于说到战场指挥官及其他领导人员命令授权或准许实施暴行,或不采取应当采取之适当步骤以确保遵守战争法规、防止暴行发生,都应视为负有罪责,甚至不命令不授权,但允许或默认了也是犯罪。王桂五特别提醒说,东京法庭判定,日本在各占领区之司令官在其任职期内,对于该地俘虏及被拘禁之平民待遇,负直接责任。所以,我们也应据此,判定济南劳动营①即济南集中营,成立于1940年5月,是日本侵略军用以训练中国战俘,向日本输送劳工的所谓“劳动营”。因济南驻有日军华北方面军防疫给水部的派遣支部,所以济南集中营的抗日军民常被作为日军细菌实验的试验品,成为日军细菌战研究的“货源”。该集中营先后关押中国战俘3.5万人,死于其中者达1万人。的责任,应由藤田茂②日本陆军中将,曾任日军骑兵旅团长、师团长等职。1956年6月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判处有期徒刑18年。他在看守所和狱中接受思想教育改造,真诚认罪悔罪,1963年2月被提前释放回日本。回国以后,他被选为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会长,积极开展日中友好、反战和平运动。1965年、1972年,他两次率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代表团访华时,受到周恩来总理的接见。1980年,因病去世。来担负。

从王桂五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政府基于国际法对战争犯罪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其界定的战争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与国际法一致,一般的军事行为不作为犯罪;其次,伪满文职官员的罪行被纳入反和平罪的框架③对伪满系统战犯的罪行,本文不再专门涉及。;再次,个人须对发生在其职位范围内的暴行承担责任。王桂五的讲话有一个特点,就是将国际法的条文与日本战犯的实际罪行紧密结合起来进行阐述。

从最后的判决书来看,日本陆军系统战犯的罪行主要包括:(1)对中国执行侵略战争;(2)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制造无人区、毁灭我国城镇乡村、驱逐我国和平居民;(3)亲自或命令部下残杀、虐待、酷刑残害我国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4)施放毒气;(5)强征我国和平居民或强迫被俘人员从事军事性劳役;(6)纵容部下强奸我国妇女;(7)抢夺、焚烧、破坏我国人民财产;(8)制造细菌武器和准备进行细菌战。

日本太原系统战犯除了上述罪行外,还有在侵华战争结束后犯下的罪行,包括:(1)策划、组织“残留”在山西省的前日本军人,参加阎锡山军队;(2)领导和指挥反革命武装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3)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4)继续潜伏我国,建立隐蔽阵地,勾结汉奸、特务分子,积极组织领导所属特务间谍,窃取解放区的情报,破坏我国人民解放事业。

此外,在侦讯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每一项犯罪事实必须有五个方面共同佐证:一是审讯笔录,二是战犯的罪行交待材料,三是经过确认的证人材料,四是档案材料,五是同案犯的检举揭发。“这五个方面缺一不可,目的是使日本战犯的罪行板上钉钉,无可辩驳。”[14]在准备审判的过程中,新中国政府对当时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给予了高度尊重,并组织党内外专家对审判所涉及的各项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反复商讨。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照预审——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程序进行,法庭为战犯配备了翻译和辩护人,相关法律文书按时送达。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日本战犯得到了新中国法庭当时最为严格的形式和程序正义。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同为日本战犯,一些人在东京审判上百般抵赖,而在新中国的法庭上却下跪认罪甚至请求极刑。作为证人的溥仪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我到如今还记得,我在法庭上作证发言后,庭上叫他(古海忠之)陈述意见时,他深深鞠了一个躬,流着泪说道:‘证人所说的完全是事实。’这情景不由我不想起东京国际法庭。在那里,日本战犯通过他们的律师叫嚣着,攻击着证人,为着减轻罪罚,百般设法,掩盖自己的罪行。而在这里,不仅是古海,不仅是我的作证对方而是所有受到审判的战犯全部认罪服刑。”[15]①古海忠之曾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主计处特别科长、处长、经济部次长、总务厅次长兼企划局局长等职。1956年6月,古海忠之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判处有期徒刑18年。1963年3月,作为有悔改表现的战犯,他被提前释放,回到日本;后任大谷重工业副社长、东京批发中心社长、TOC咨询委员,长富宫董事等职;1983年去世。毫无疑问,这其中,对日本战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和宽大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

1956年6至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1000多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免予起诉,立即释放。这些日本战犯回国后,立即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从1957年成立到2002年解散,在近半个世纪的风雨里,“中国归还者联络会”面对日本政府的监视跟踪、右翼的威胁恫吓、社会的排斥冷漠、媒体的嘲讽攻讦、国际政局的风云变幻、组织内部的分裂重建,始终铭记当初立下的“为和平事业奋斗余生”的誓言,成为日本国内推进日中友好和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战争罪犯转变为反战和平的斗士,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是罕见的。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和国际人权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同时也是对现今在国际社会中十分重要的过渡司法的理论和机制的重要实践。

与“二战”后同盟国以守法主义为主要支撑的战犯处理模式不同,明德主义贯穿于新中国处理日本战犯的始终。在守法主义那里,对犯罪最好也是最正当的回应,就是通过司法(justice)克以刑罚,既然正义(justice)是至善,守法主义者的追求也就到此为止。而在明德主义者那里,犯罪的根源在思想,因此正义不是问题的全部,还需要进一步的教育。“回首人类历遭两度大战浩劫之惨状,纵观战后一系列战争暴行之现实,不难看出,以侵略主义的战争观为极端表现而以这种或那种法西斯主义哲学观或军国主义为灵魂的战犯主观构成,是导致一切战争犯罪的罪魁祸首。”[11-2]

所谓过渡司法,它意味着不仅要终结过去,还要开启未来。新中国处理日本战犯的成功经验,对于今天国际上期待和平与和解的人们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给我们的启示在于:首先,惩罚与宽恕须臾不可分。没有惩罚就没有正义和历史,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其次,宽恕但不遗忘。不查清事实真相或不承认事实真相,就没有历史的记忆。如果加害者没有历史的记忆,他们肯定还会重蹈覆辙;而如果受害者没有历史的记忆,那么他们的宽恕就毫无意义。再次,一定要置于“过渡”的语境中充分领悟侵略战争的暴行,努力在法律理念、道德诉求与政治警觉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超越“合法理Vs.不合法理”的僵化思维。最后,就对侵略战争暴行的处理而言,思想教育改造是一种比起诉、审判更有利于和解的模式,也是一种让加害者彻底认罪、悔罪的模式。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当初占领日本的美军试图通过东京审判来教育日本人民,可是在东方的文化氛围中,该审判的影响远不如德国的纽伦堡审判。美国在大刀阔斧地对日本政治体制进行改造的同时,却很少去触及日本人心灵的改造。麦克阿瑟是如此清楚天皇之于日本的重要性,他本可以尝试在保留天皇裕仁的同时,让其像在中国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日本战犯那样,做一次认罪示范发言。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中国和世界的亿万亡灵或许可以得到些许告慰。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日本有告别过去迈向未来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是它尚未清偿的历史旧账。处于这种困境中,人们往往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对受害者的诉求不予回应,逃避自己的战争责任;或者是正视过去,做出积极的回应并承担战争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当今的日本政府和一些右翼人士选择的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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