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全日制用工的视角探讨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者地位
2015-01-21王晶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王晶
摘 要:大学生“兼职”的现象在大学校园里已愈加普遍,在人数增加的同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愈加突出。因此,全面有效地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便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现在“兼职”大学生遇到纠纷时主要适用民事法律解决,可是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维权效果。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用工形式灵活的特点符合大学生“兼职”的劳动特点,可将大学生“兼职”情况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以明确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者身份。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04-03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界定
当前,在校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自主利用的时间较多,因而许多学生会选择参加社会实践做“兼职”,目的已经不再简单地停留在赚钱,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接触社会来锻炼自己的能力与提前适应职场环境。大学生校外“兼职”与勤工助学、实习存在着本质区别。根据198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勤工助学是指“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学、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活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5年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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