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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丧服》经文的编排和传文的阐释看两周五服制度的改变

2015-01-21何丹

关键词:经文长子天子

何丹

(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从《丧服》经文的编排和传文的阐释看两周五服制度的改变

何丹

(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五服制度自周代形成以来,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起了古今不少学者的关注,但由于资料的缺乏,使得目前的研究仍停留于《丧服》的文字层面,然而这种制度在周代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分析《丧服》经文的编排之义和传文的阐释之义来看,二者在对待“亲亲”与“尊尊”两大制服原则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正是礼制变化的印记,体现了从西周到东周,随着等级制的逐渐强化,“尊尊”原则逐渐超越了“亲亲”原则,丧服内在的宗法背景逐渐内隐,而外在的君臣表象逐渐外显。

《丧服》;西周;东周;亲亲;尊尊

丧服制度受到古代学者的广泛重视,在近现代却遭到冷遇。这种冷落一方面源于丧礼不能获得足够多的新资料,研究者所能依靠的依然主要是《仪礼·丧服》本身。另一方面,五服制度自西周形成以来,并非一成不变,成书于春秋末期的《仪礼·丧服》所记就不全是西周服制,文献关于为母、妻服丧期限的不同记载,便是最好的说明。这为分辨《丧服》所内涵的时代意义制造了难度,但也并非完全无迹可寻。文献记载显示,丧服制度早在春秋以前,就已遭到了破坏,如《诗经·桧风·素冠》云:“庶见素冠兮,棘人栾栾兮,劳心慱慱兮!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庶见素韠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1](462−463)对于此诗,小序云:“《素冠》,刺不能三年也。”[1](461)根据《礼记·曲礼上》所云“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2](31),可知诗中所谓的“素冠”“素衣”“素韠”,显然是服丧时所穿戴的冠、上衣和下衣。桧国乃西周时期分封的诸侯国,春秋前就为郑国所灭[3],从春秋以前就存在不行三年之丧者会受到舆论的非议来看,丧服制度在西周应当是得以普遍实行的。但到东周时期不行三年之丧便逐渐变为主流,相应地,五服制度也在逐渐发生改变。

一、《丧服》经文的编排之义

细审《丧服》经文所列各等服制的服丧对象,可以发现各类对象在整体排序上是存在着一定的章法的。鉴于三年与期年之丧为重服,故在此仅以斩衰三年、齐衰三年和齐衰杖期这三个等级服丧对象的编排为例说明。

(一) 斩衰三年

根据《丧服》经文的记载,服斩衰之服者有十类,分别为:子为父;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父为长子;为人后者为所后者;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公卿大夫之众臣为其君。[4](553−561)细加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对象的排序,是遵循着一定的原则的。

如先讲子为父所服,再讲诸侯为天子、臣为君所服,可见遵从的是先有父子、再有君臣的观念。

又如先讲诸侯为天子所服,再讲臣为君所服,可见遵从的是天子为先、诸侯为次的观念。此处既然诸侯与天子本就是一种君臣关系,为何又要特意从臣为君的服例中提取出来,胡培翚解释为:“嫌诸侯有君国之体,或不为天子服斩,故特著之。”[5]胡氏以为作者对诸侯是否为天子服斩衰存有疑虑,才特别标出。但笔者认为此处特别标出的原因有二:一为诸侯也有“君”之名,若将诸侯为天子所服列于臣为君服之列,则势必掩没诸侯的国君之名;二为如同天无二日,天子至高无上的君位自然应当予以特别强调,而不能与众君一起列出。且由“臣为君”斩衰,可知不仅诸侯(指畿外诸侯),且供职于王室的诸臣,包括畿内诸侯、卿、大夫、士,皆要为天子服斩衰三年,《周礼·春官宗伯·司服》亦云:“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6],此“天王”就是王死告丧于诸侯之称。因为周代大体讲究臣之臣不是君之臣,所以为天子服斩衰之众臣并不包括诸侯之臣。且除天子、诸侯之外,称“君”者,还包括卿大夫之有地者。

又如先讲子为父所服,再讲父为长子所服,可见遵从的是父为尊、子为卑的主从观念。

又如先讲子为父所服,再讲为人后者为所后者所服,可见虽同为父亲的后继人,嫡亲之子还是比过继之子更为亲近。后者与“子为父”相类,却单独列出,即在于此“子”乃过继之子,此父子之间并无直接的血缘关系。

又如先讲妻为夫所服,再讲妾为君所服,可见遵从的是妻为尊、妾为卑的嫡庶观念。因为在周代的男女关系中,只有夫妻才为一体,妾贱于妻,故不能如妻般称婚配者为“夫”,而只能称“君”,以己之贱而加夫之尊也。所以,妾与其夫的关系,不似夫妻,倒似君臣,由此可见女性地位的卑下。

又如先讲妻为夫、妾为君所服,再讲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所服,可见遵从的是母为尊、女为卑的主从观念。

又如先讲在室女子为父所服,再讲反室女子为父所服,可见虽同在父宗,未嫁女子还是比嫁过归宗的女子要亲近些,遵从的是宗族内外的观念。

又如先讲男子所服,再讲女子所服,可见遵从的是男尊女卑的主从观念以及男内女外的宗法观念。

又如先讲完众服,最后讲公卿大夫之众臣为其君之服,可见遵从的是尊卑与亲疏的观念。《丧服》载:“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4](561)此条也是“臣为君”类,但却单独列出,大致有如下两点原因:一是此“臣”指家臣,与前所列具有社会等级身份之臣不同。二是此服虽同为斩衰,却较之多有不同,即公卿大夫的众家臣为他们的君所服,不用绞带,而用布带;不穿菅屨,而穿绳屨,而“布带”本是齐衰之带;“绳屨”本是大功之屨,可见这些“众臣”因身份卑微且无血缘关系,并不为其君服纯斩衰,且虽然扶杖,却不设哭位,因此他们也就不即哭位。

(二) 齐衰三年

按《丧服》经文的记载,服齐衰三年者有四类,分别为父卒之子为母、父卒之子为继母、父卒之子为慈母、母为长子[4](564−567),可见服齐衰三年者均为母子关系。这四类的排序,同样有着内在的原则。如前三类先讲子为母所服,再讲母为长子所服,可见遵循着母尊子卑的观念。又如在前三类子为母所服中,先讲为母,再讲为继母,可见遵循着有血缘关系的亲母重于名位相同的继母的观念;先讲为继母所服,再讲为慈母所服,则遵循着嫡尊庶卑的观念,因慈母于己既无血肉之亲,又无配父之尊,故列于亲母与继母之后。

(三) 齐衰杖期

据《丧服》经文载,此服的服丧对象也包括四类,分别为:父在之子为母、夫为妻、出妻之子为母、从嫁之子为改嫁之继母。[4](569−571)这四类包含了母子关系和夫妻关系,其内在的排序也有一定的原则。如就子为母服的三类中,母、出母、改嫁之继母,明显存在着由亲到疏的关系,故也按从先到后的顺序排列。又如先讲父在之子为母,再讲夫为妻,明显遵循着母尊妻卑的观念。再如先讲父在之子为母、夫为妻,再讲出妻之子为母、从嫁之子为改嫁之继母,明显遵循着宗族内外的观念,因为服丧者与服丧对象在前两类中属于同宗,在后两类中不属同宗。

总结经文对以上服丧对象的编排顺序,可看出经文对待各类关系重要性的排序为父子、君臣、男女、父女、母子,各类关系中,均以前者为尊,后者为卑。且父子关系中,嫡长子重于所后之子;君臣关系中,天子重于诸侯和其他有地之君,臣重于家臣,家臣之贵臣重于众臣;男女关系中,妻重于妾;父女关系中,在室的女子重于归宗的女子,更重于出嫁的女子;母子关系中,母重于继母,更重于慈母,更重于出母,更重于改嫁之继母。由父子、父女和母子关系的服例,可看出《丧服》经文是以先天血缘关系为基础,并结合后天的宗法制度而设,故最终以宗族内的血缘之亲为尊。

至于经文所体现的父子关系重于君臣关系的观点,也与其他许多文献记载相符合。如《周易·序卦》曰:“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7]又如《礼记·昏义》曰:“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2](1620)又曰:“天子修男教,父道也。后修女顺,母道也。故曰:‘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为后服资(齐)衰,服母之义也。”[2](1625)可见周人认为先有父子之亲,而后才有君臣之义,有了君臣之义又才有上下之序,礼仪也才因此得以施行。天子完善对男子的教化,是做父亲的职责;王后完善对妇女柔顺德行的教化,是做母亲的职责。因此,天子和王后如同父亲和母亲,为天子服斩衰丧,体现的是为父服丧之意;为王后服齐衰丧,体现的是为母服丧之意。所以父子有亲,君臣关系才能得以端正。但是这种观点在东周时期却开始发生改变,故《丧服》经文对服丧对象的顺序排列体现的是西周时期的服制之义。

到东周时期,对于父丧重于君丧的传统,出现质疑。《说苑·修文》载:“齐宣王谓田过曰:‘吾闻儒者丧亲三年,丧君三年,君与父孰重?’田过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怒曰:‘然则何为去亲而事君?’田过对曰:‘非君之土地,无以处吾亲;非君之禄,无以养吾亲;非君之爵位,无以尊显吾亲。受之君,致之亲。凡事君,所以为亲也。’”[8]齐宣王对传统丧制的质疑,说明了随着君权的加强,国君也欲以改变丧制来进一步巩固君权。田过对父丧重于君丧的坚持,则说明东周时期仍有人坚守着传统丧制。但这种观念至迟到战国晚期即已普遍发生转变。如《荀子·礼论》云:“君之丧所以取三年何也?曰: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为民父母之说焉。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三年毕矣哉!……得之则治,失之则乱,文之至也;得之则安,失之则危,情之至也。两至者俱积焉,以三年事之犹未足也,直无由进之耳。”[9]即认为君主是治理国家的主宰,是礼法文理的根本,是忠诚恭敬的楷模,且本就有为民父母之说,既能给臣下衣食,又善于教诲臣下,所以臣下才要为他服丧三年以示推崇。因此荀子认为臣下为君主服丧三年,是最完备的礼法和最充分的情感表达,且只有这样做,国家才能得以治理而安定;反之,就会混乱而危险。荀子对于此条礼法的这种推崇意识应当也代表了战国晚期儒家学派的观点。

对比前文的叙述,可明显看到对于臣为君服的解释,有了一个从侧重“君如父”到侧重“君为主”的转变,这应当是对宗权下降和君权上升的反映。所以,在分封诸宗亲和姻亲的西周社会大背景下,政治关系内在的即是血缘关系,父权与君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融合的,所以周人视父子之亲为君臣之义的起点,而尊崇父子之亲也就是维护君臣之义,血缘关系虽重于政治关系,二者却更多的是一种融合。到东周时期,则逐渐变为政治关系重于血缘关系,二者也更多的呈现出一种对抗状态。

二、《丧服》传文的阐释之义

《丧服》传文晚于经文而出,多为对经文的阐释。而这些阐释之文最显著的特点即是通常以“尊”为解。在此同样以斩衰三年、齐衰三年和齐衰杖期这三等服例予以说明。

(一) 斩衰三年

在斩衰的十类服例中,《丧服》传文都以“尊”为释。如子为父之服,《丧服》传曰“父至尊也”[4](553);诸侯为天子之服,传曰“天子至尊也”[4](553);臣为君之服,传曰“君至尊也”[4](553);父为长子之服,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4](554);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服,传曰“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4](555);妻为夫之服,传曰“夫至尊也”[4](556);妾为君之服,传曰“君至尊也”[4](556);至于女子在室和反归父室之服,传文虽未明言因尊而服,但应当都是比同子为父所服的,所以还是因“父至尊也”。另外,公卿大夫之众臣为其君之服,传文也没有明言是因尊而服,但其虽因身为私臣,而与臣为君之公臣分列开来,但仍然属于君臣关系,所以还是因“君至尊也”。由此可见,《丧服》传文认为所为服斩衰者,服丧对象都是因为己尊而得服的。

与服丧对象为“尊”相应地是服丧者往往相对为“卑”,如父尊子(包括“女”)卑、君尊臣卑、男尊女卑等。需要指出的是“父为长子”之例,并非是因父卑子尊,而是为了突出“长子”的特殊身份。此“长子”指宗子的继承人,通常为嫡长子,之所以不言“嫡子”,是因为嫡妻所生之子均可称“嫡子”,故言“嫡子”就有指意不明之嫌。再者,“嫡子”之称只适用于大夫或士之子,诸侯的继承人称“世子”;天子的继承人则称“太子”或“世子”。且若遇嫡长子死亡的情况,就要在众嫡子中立第二子,对于在世者而言,此子仍可名“长子”。若遇嫡妻无子的情况,就要从众庶子中选择最为年长者为继承人,而此子也可名“长子”。所以,“长子”之名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和准确。至于父为嫡长子服斩衰的原因可概括为二:一为嫡长子是继承先祖正体之人,所以如果父亲本人是庶子(即嫡长子之外的众子),那就不得为他的嫡长子服三年之丧,因为他的嫡长子并非继祖的正体。二为嫡长子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之主,即“传重”。这“继祖”与“继父”二者,“继祖”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继祖”通常即包含“继父”之义在内;若单言“继父”则不包含“继祖”之义在内,因为庶子可为小宗,庶子的嫡长子自然也可以承继为新的小宗之主。可见,此条规定意在突显嫡长子作为父、祖继承人的特殊身份和宗法社会赋予他的特殊地位。这种区别长子与众子的服制规定,显然是为了适应周代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而设立的,即大宗之礼的根本就在于立嫡之义。由此看来,“为长子”服以斩衰,同样是出于长子尊贵的身份,不同于其他诸例的是服丧之“父”不是由于自身的卑下,“长子”之“尊”是与庶子的“卑”相对而言的。

总之,《丧服》传文均以尊卑来解释斩衰的这十类服例。强调“父”“夫”为一家之尊,体现的是父权、夫权的高高在上,这种观念实际是周代宗法社会的典型体现;强调天子为天下之尊、君为领地之尊,体现的则是王权、君权的高高在上。

(二) 齐衰三年

在齐衰三年的四类服例中,《丧服》传文同样以“尊”为释。如父卒之子为继母之服,是因为“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4](565),由此可知为母与为继母所服,都是源于她们是父亲的配偶,继母与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出于尊父的缘故,孝子对待继母之丧不敢有所不同。这是针对自己的亲生母亲早卒或被出后,父亲另娶的情况所设的条例。又如父卒之子为慈母所服,是因为“贵父之命也”[4](566),即在有妾无子、有妾子无母的情况下,二者奉命以彼此为母子,该子即称该母为“慈母”,因为尊重父命的缘故,慈母如亲母般抚养该子,该子也如对待亲母般生时奉养终身,死后服丧三年。再如“母为长子”所服,是因为“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4](567)。此“长子”,同样指父祖的继承人;此“母”,则指宗子之妻。“长子”有承重之责,故父亲不因己之尊而降低为其服丧的等级,母亲自然也就不敢降低等级了。宗子为继承人服斩衰三年,宗子之妻也自当从夫而服三年,但因为宗子之妻不能与宗子平起平坐,且母为子服不能过于子为母服,所以宗子之妻为“长子”只能服齐衰三年之服。虽然子为母有屈降之义,但因为“长子”为父祖之正体,所以父母对长子皆无厌降之义,母为长子则不论父在与否,皆服齐衰三年之服。

总结来说,《丧服》传文均以“尊”来解释齐衰三年的这四类服例。认为其中父卒之子为母、继母、慈母的三类服例,都是因为尊父的缘故;而母为长子之服,则如同“父为长子”之服,是因为长子身份尊贵的缘故。

(三) 齐衰杖期

在齐衰杖期的四类服例中,除夫为妻之外,《丧服》传文同样以“尊”为释。如父在之子为母所服,《丧服》传曰:“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4](569)“屈”指子为母本当服齐衰三年,却碍于至尊的父尚存,而只能降为齐衰杖期之服。又如出妻之子为母所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4](570)若依传文之意,则为出母服期之子,只是指其未被立为继承人的庶子,若其子为继承人,则为表示尊父,为出母无服。且庶子为表尊父,也对出母之族无服。再如,从嫁之子为改嫁之继母所服,《丧服》传曰“贵终也”[4](571),即因其曾经有“母”名,而为之服,但“母”名是因曾与父婚配而得名,故该服同样是出于尊父的缘故。

总结以上三等服例《丧服》传文对经文的阐释,可以发现除对于君臣关系以尊作解之外,《丧服》经文所列的这些为血亲的服例,也都被传文以“尊”为释。这种情况还见于未列举的其他等级服制,如关于孙男为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4](572);关于孙女为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4](587)即通常情况下,孙男和出嫁、未出嫁的孙女皆为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又如关于大夫为祖父母、嫡孙为士者之服,《丧服》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適也。”[4](590)又如关于侄为世父、叔父之服,《丧服》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4](572)又如关于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4](595);关于大夫为曾祖父母为士者之服,《丧服》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4](597);关于“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4](597)可见为曾祖父母之服不分身份高低,不分出嫁与否皆服以齐衰三月。又如关于为外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4](620)即认为外亲之服通常为缌麻三月,而为外祖父母服以小功,则是因为他们都是母所至尊的人,所以为他们加一等丧服。由这些解释可知,《丧服》传文或以“至尊”,或以“旁尊”;或以“不敢降其祖”,或以“不敢降其嫡”为解的这些服例,实际上都是因为服丧者与服丧对象之间具有血脉亲情。因为按照尊从上的原则,由父到祖等,是越来越尊,则丧服应该逐代增重,故《丧服》经文的初义应当是按照由父到祖以上,血缘逐代疏远而减轻的,因此为祖、曾祖之服才会不受服丧对象的身份等级和出嫁与否的限制。由此也可看出《丧服》经、传之义的差异,故传文更多的注入了写作时代的印记,才会将“亲亲”服例以“尊尊”为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周代社会里,“尊尊”与“亲亲”二者虽相互支撑,但也存在彼此较量的一面,当宗权强盛时,更突出亲亲之义;当君权强盛时,则服从于尊尊之义,《仪礼·丧服》经、传之义的差异,正体现出礼制变化的印记,而与其他文献相冲突之处,则更是明晰的时代烙印,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而不能轻易否定,因为在长约八百年的周代历史中,礼制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当君权强盛时,《丧服》传文就以“尊尊”之义来解释本来的“亲亲”之服,这是用新的时代观念诠释旧的时代规则。也正因为西周的这种五服制度,可以被后人赋予新的时代内容而继续实行,这种充分体现社会成员血缘关系的载体才可以流传千年。所以,仅就其深远的影响来看,西周的丧服制度也是历史学者所不能忽视的。

[1] 郑玄,孔颖达. 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郑玄,孔颖达. 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 顾栋高. 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国爵姓及存灭表[M]. 北京: 中华书局,1993: 589.

[4] 郑玄,贾公彦.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胡培翚. 仪礼正义[M].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 1364.

[6] 郑玄,贾公彦. 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55.

[7] 周振甫. 周易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1991: 294.

[8] 刘向. 说苑[M].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459.

[9] 王先谦. 荀子集解·诸子集成·二[M]. 北京: 中华书局,2006: 248−249.

The change of mourning clothes in the Zhou Dynasty seen from the arrangement and interpretation of Mourning scripture

HE Dan
(Faculty of Arts,Hainan Normal University,Haikou 571158,China)

The mourning apparel system,formed in the Zhou dynasty,has ever since produced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and attracted attention from many scholars. But owing to the lack of references,researches on Mourning have been still lingering at the linguistic level. However,this system was not constant in the Zhou Dynasty.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arrangement and interpretation of Mourning scripture,there can be found such obvious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reatment of “being close to relatives” and “looking up to the upper” as the imprinting of the ritual change. This reflected transition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the Eastern Zhou Dynasty when,along with the gradual strengthening of hierarchy,“looking up to the upper” principle went beyond the “being close to relatives”principle so that patriarchal background became implicit,while the monarch gradually became explicit.

Mourning;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 Eastern Zhou Dynasty; be close to relatives; look up to the upper

K224

A

1672-3104(2015)05−0238−05

[编辑: 颜关明]

2014−09−02;

2015−06−19

何丹(1986−),女,四川广元人,历史学博士,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古代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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