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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2015-01-17付铭

学理论·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

付铭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获得了长足发展,逐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新业态。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走向行业应用,拓宽了金融服务边界,可以为所有阶层提供服务,让人们更好地体验生活,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规范的融资模式和征信体系,很容易出现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等多种犯罪形式。因此,必须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进而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129-02

在网络经济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等金融创业业务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确实给金融投资者提供了“创新性”“便捷性”的投资理财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深受社会喜爱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也日益增大。从某种程度上讲,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安全问题。作为社会关系调整防线的刑法,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实现既有的规制效果并降低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是当前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特征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云计算、社交网络、支付以及搜索引擎为主要运行工具,实现支付、信息中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我们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并不单单是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移动、安全的网络水平上,自然而然形成的新业务和新模式。

2.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首先,融合性。互联网金融要素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如电子商務企业、搜索引擎企业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体现了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

其次,多样性。从互联网金融的组成要素看,互联网金融除了包括要实现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同时也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企业金融子系统和互联网子系统,这种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为互联网和金融发展前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再次,风险性。源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规范的融资模式和征信体系,很容易出现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等多种犯罪形式。与此同时,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容易受到病毒等因素的攻击,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会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

最后,透明性。互动与透明化。典型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如手机微信等,使客户可以随时随地查看金融信息,并可以实现双方直接交流沟通。移动互联网将对用户获取金融信息的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并使得金融信息更为透明和公开。

二、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具有更难的风险可控性。如果互联网金融活动出现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问题,其危害是非常巨大的。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互联网活动中往往不会向公众公开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操作流程,社会公众就很难知道经营机构的盈利模式和资金流向。2015年两会期间,不少参会代表针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提案议案,要求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有些代表认为当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监管缺位造成的;有些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是在与政策打擦边球等等。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从政府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行政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在行政监管方面,我认为应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的活动进行监管定位,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细致的监管职责划分。

政府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涉及的领域,建立有效的横向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合作与分工机制。横向监管体系是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商务、信息、金融部门为辅,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针对银行、保险、政权等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在坚持分类监管的前提下,“一行三会”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管当局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适时适度的监督管理。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规范,建立银行投诉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对于网络支付模式,人民银行理应承担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因为人民银行是支付系统的主要缔造者、金融行业的管理者、法定货币的发行者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者,所以要对网络货币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同时人民银行还可以与保监会、证监会一起来对基金、保险、理财等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第三,互联网金融要明确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应该凭借自身在支付清算、信息通畅等方面的优势对互联网金融借贷进行监管,证监会可以牵头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征信部门应该不断强化金融征信体系的构建。互联网金融发展诚信体系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已有1 500家左右的企业在互联网上运营,而且上线企业还在迅速增加。只有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诚信体系建设才能够减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第五,加强国际层面的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与国际上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所以,加强金融行政监管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尤为重要。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性的双边和多边金融监管合作,尤其是强化与邻国地区的监管合作,对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金融系统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确保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确保互联网金融运行秩序的稳定,为我国经济繁荣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三、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非常巨大的便利,但是也势必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在众多的风险中,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危害最大并且呈现不断扩张的态势。针对这种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何准确认识这些困境并寻找妥适、合理的出路,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急需解决的关键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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