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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对策:小微企业动产融资方式研究

2015-01-17孙铭潞

学理论·上 2015年3期
关键词:融资难小微企业

摘 要:小微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做大做强,与之形成矛盾的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瓶颈,国内尝试从动产融资角度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虽有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发达国家先进的动产融资模式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抵押物范围狭隘、小微企业能力有限、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等办事效率低、登记制度及惩戒制度不完善、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都使动产融资方式未能得到广泛运用。解决之道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健全动产融资法规,完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融资市场;小微企业探索融资新路径,提升经营水平。

关键词: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7-0094-02

引言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关注,一方面增大了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另一方面在货币政策上采取了局部宽松的政策。在此背景下,更多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案,改善金融产品体系,动产融资模式越来越被银行和企业接受。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条件与传统融资方式不相容,融资难困境需要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因而研究该模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规范和完善动产融资的业务处理,形成适应融资环境和国情的体制机制,才能使动产融资方式最大限度上满足社会需求,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这对推动社会经济增长、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产融资的概念

对财产的划分可分为两大类: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无法移动的,或是移动后将破坏其原本形态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房屋、建筑物等。动产是指与不动产相对的可以移动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机器设备、仓单、知识产权。而动产融资业务则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或银行对企业动产或货权进行监管的授信业务。

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以动产为主,而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是传统模式即以不动产作为融资手段,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信用货款。发展动产融资模式,有利于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动产以及动产融资的灵活性,将资源优化配置,来拓宽融资渠道,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银行丰富业务,增加收益来源,降低信用风险,促成银企业双赢。

我国目前虽仍以不动产作为主要担保来源,但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为动产融资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提供了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推出金融产品创造了更有利的融资环境,如宜信公司推出宜车贷业务,绍兴银行推出“动产贷”金融产品。因此,动产融资方式前景光明,将逐渐成为一种发展成熟的融资模式。

二、动产融资的常见类型

1.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的信用方式,是由承租人选定设备等动产和供应商,出租人在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条件下,购置并将租赁合同期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再由承租人按合同分期还本付息直至租赁期满收回价款和利息的融通资金交易,它大体分为融资租赁、转租赁和出售回租。对于承租人,该方式能够将融资与融物紧密联系,即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能在最短时间进行设备投资,企业还能在租赁届满时自由选择设备处理方式。分期支付租金能均匀企业的负担,且金融租賃不需要企业提供担保,手续费用也较低,企业可有更多流动资金投入市场。此外,缩短年限差距,间接实现加速折旧,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可达到节税效果。对于出租人,融物的特点使企业无法挪用资金,降低了投资风险和融资门槛。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资金成本高,若企业财务困难,固定的租金也依旧沉重,融资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也使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企业也无法享有设备残值。金融租赁最初在美国兴起,在国外逐渐普遍起来,出租物范围也在不断延伸。中国则晚了30年引进业务,且发展一直较缓慢,比之发达国家渠道较狭窄、业务较单一、融资资金短缺。

2.存货质押融资

存货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存货作为质物,向银行出质,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监管质物的一种业务活动。这种业务将银行、企业、第三方联系起来,综合资金流、信息流、物流,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帮助银行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和稳定更多客户;同时物流企业在保管货物上新增监管服务,能收取手续费获取新收益,与银行的配合也能提高自身价值,向供应链服务发展;企业能盘活动产,缓解因缺乏固定资产无法融资的难题。但存货质押融资需要一套系统的运作方案,业务程序较复杂,整合供应链环节较困难,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的建立也需要充分的信息共享。该模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开展得非常成熟,有专门的金融机构、规范的操作预警技术和资产评估方法,混业经营也使业务多元化,质押物逐渐扩展到农产品、食品、家电、汽车等。我国虽也扩展了存货范围,但仍品种少,以商业银行、流通型企业为主的模式也较单一,操作流程缺乏标准。

3.应收货款融资

应收货款融资将企业因对外销售或提供劳务所应收取的账款转让给银行来申请货款,货款额通常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由于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占很大比重,而企业在短时间内未必能收回,该模式能将这些被占用的资金转化为流动资金,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扩大市场份额,改善财务状况;将应收账款交由银行保管,降低坏账损失的风险,也能减少处理账款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财务效率;金融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新增了收入来源,并提高商业信用和竞争力。但应收账款融资一般成本较高,且存在留置金,所附带的追索权也使企业承担一定风险。在西方一些国家,应收账款常作为一项资产被用来抵押、让售和证券化,从而满足资金需求,我国也需要摆脱传统观念,将应收账款融资方式运用自如。

此外,仓单抵押融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也是动产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现状。

三、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

目前,小微企业进行动产融资的抵押物范围正在逐渐扩大,但主要还是以生产设备为主,像应收账款、库存商品、仓单等仍未被列入担保质押物范围内,渠道狭窄的问题依旧存在。另外,动产还存在变现的问题。例如,存货在不同的时间点在市场中的可变现净值并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存货的可变性净值可能会不断减少,小微企业在将其作为融资手段时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原本的价值,损耗了原本融资可得到的金额,从而使小微企业认为动产融资效果不能满足需求,降低了积极性,动产融资不能得到广泛开展。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水平不够高,负债能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且融资需求往往金额小又急,使银行不愿承担风险,不愿放贷。一些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信用意识淡薄,出现拖欠债务甚至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下降,削弱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使小微企业获取融资难上加难。

2.金融机构及监管第三方服务的缺乏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虽小微企业能有多方切入点获取金融机构的信息,但金融机构了解小微企业的渠道却狭隘得多,且加上小微企业信用无法得到保证,金融机构无法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因而降低了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选择提高融资门槛,增加融资难度。

金融机构对动产融资的处理手续繁杂,担保费用昂贵,时间长,十天、半月、一个月甚至可能久至数月,这不适应小微企业融资急的需求,耽误了商机,导致企业不愿选择向金融机构请求融资。

此外,我国第三方机构发展缓慢,中介服务水平不够高,资产评估管理不充分,缺少中介机构的担保支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动产融资的可能性。

3.国家政府制度的不健全

国家政府对于动产融资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相关机构、领域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一是关于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健全,登记机关分散且效率低,登记程序烦琐,备案机关工商局也未将大部分动产列入管辖范围,只认可了其中一小部分,如生产设备等。二是对小微企业重视度不够,将重心更多放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在财税支持上力度不均衡,政府担保体系的缺失使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政策的优惠。三是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不充分,无法有效减少信贷风险,维护债权人权益,使金融机构感到无法可依,缺乏保障。

四、完善动产融资方式的对策建议

1.小微企业加强能力建设

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动产融资的积极性是前提。传统的融资方式以不动产为主,而小微企业拥有约70%的动产,因此企业不应局限于不动产融资,应开阔视野,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手段,增强动产融资意识,多关注国家、金融机构对动产融资方式的引导,对新形势充满信心。

另一方面,自身素质和信用水平是关键。不论企业采取何种融资方式,都需取信于金融机构,市场形象的好坏决定着小微企业能否成功获取资金。小微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信誉,严格规范行为,对融资取得的资金按期偿还,不拖欠不抵债。企业经营者也需广泛学习动产融资的知识,借鉴国内外优秀成果探寻合适的银行融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和真实可靠有助于提高银行对其的信任度;同时小微企业还应提高抗风险能力,顺应经济形势对产品主动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金融机构及监管第三方提升服务水平

现如今大多数金融机构依旧选择不动产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但对于小微企业这种特殊的小群体而言,该种模式并不能有效进行,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创新信贷业务来解决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首先,建立银行、企业、监管第三方之间的信息联网,使信用能够共享和披露,银行能及时有效地通过第三方提供企业的信息判断融资风险,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放宽贷款条件,减少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不被银行认可的情况。在加强信贷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扩大动产融资的信息资料库,提高金融机构对动产融资行情的了解和信任度,改善金融产品体系,扩大动产融资的抵押物范围,将仓单、应收款等动产也列入融资质押物的选择中,并分机构管理各项金融产品,建立一套高效简明的电子化动产融资贷款程序,缩短审批处理时间,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在监管第三方方面,应提高其担保服务水平。对于小微企业浮动的抵押物折扣率,第三方机构有必要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完善中介服务,监管企业动产融资的流动性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从而降低担保费用。

3.国家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为了使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有法可依,国家政府應当对小微企业动产融资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第一,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动产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担保法》《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详细列示动产融资质押物的范围并统一动产登记制度,对登记机关分授权利,明确责任,对新增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制定一套规范性程序。

第二,提高重视度,在财政方面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成立专门的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基金资助部门,并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如对于担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广泛宣传动产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多元性金融产品和小微企业开展动产融资,积极引导金融市场构建小微企业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来提高小微企业诚信意识,对失信企业加大惩戒力度,制定相关违约的处理措施,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使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建立诉讼机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降低金融机构的违约损失。对于守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向金融机构推荐这些信用良好、资金急需的小微企业,协调双方之间的信息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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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10-14

作者简介:孙铭潞(1994-),女,江苏溧阳人,本科生,从事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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