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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与“亚欧礼教之殊”

2015-01-13余盛峰

读书 2014年12期
关键词:习惯法律

余盛峰

紧追慢赶,清宣统三年(一九一一)九月,《大清民律草案》终于告竣,修订法律的大臣们总算可以稍稍松口气了。这部自诩“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的法则”出手不凡,在其开篇即有惊人之作。草案第一条规定:“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习惯法”,这个非传统搭配习惯之词语赫然入目。

考察中国古代典籍,“习惯”、“习贯”经常通用。用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检索,“习贯”的搜索结果为一百零六卷一百一十二条,而“习惯”有三百九十七卷四百一十条,例如《汉书·贾谊传》:“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惯(贯)如自然。”但这里的“习惯(贯)”主要指适应环境而长时间形成的惯常行为,与“custom”的词义不符。与“custom”具有家族相似性的语词,在中国用语里则有“风俗”、“俗例”、“习俗”等。从上海江南制造局刻印于一八九八至一九零二年的《各国交涉便法论》一书的法律词汇中英文对译来看,“custom”一词就被翻译成“俗”,而不是后来的通译“习惯”。

既然在一九一一年《大清民律草案》之前,中国人就已用“俗”字翻译“custom”,用“俗例”来翻译“customary law”,那又为何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不再沿用,而是另外创制了一个新词?主流观点多认为,这是受主导《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日本法律专家影响,日本明治十九年(一八八六)由藤林忠良和加太郎宪合编,知新社发行的法日辞书《佛和法律字汇》一书中,日本人就用新创的汉语词汇翻译法文法律术语,其中,“Droit coutumier”一词便对译为“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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