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实证检验
2015-01-01牛丽娟
统计与决策 2015年22期
牛丽娟
(1.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兰州730000;2.兰州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兰州730020)
0 引言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后,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尽快与新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我国处于系统重要性地位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1.5%,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5%。从目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了这一标准。但仍有部分银行资本缺口较大。近十年来,我国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制度性变革。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股权分置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等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我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不断提高,国家持股比例开始大幅度下降,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逐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也逐渐减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部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不合理,表现为股权集中度较高,而且第一大股东多为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国家或者国有法人持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商业银行信誉起到支撑作用,但另一方面国家或者国有法人持股比例过高可能会表现出大股东在行政上对银行经营的过度干预,不利于银行的稳健性发展。
本文基于2005~2013年期间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资本充足率和股权结构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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