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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置壁挂和柜式空调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5-01-01陈玉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进项进项税额

2.购置壁挂和柜式空调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在暑期购置壁挂和柜式空调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900元。请问,此批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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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壁挂与柜式空调虽属固定资产,也安装在房屋建筑物上,但它不是完全地与房屋建筑物结合在一起,移动后主体部分不会损坏,与其他固定资产一样可以异地他用,且不影响移动前的使用价值,同时,也不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因此,壁挂与柜式空调不属于房屋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陈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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