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农地经营权还须制度保障
2014-12-13贾林青
中国经济报告 2014年12期
贾林青

中共中央于日前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笔者认为,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有利于实现农业领域依法治国。
土地经营权的五个特点
按照《意见》的规定精神,笔者理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指的是非农村土地承包权人作为法律主体,依据与承包权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而取得的,在约定期限内所享有的,就特定范围内的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意见》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提法是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而首次出现的全新概念,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并区别于已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权等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其一,它是适用于农村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土地,即用于各种农产品、经济作物和林产品的种植经营的耕地、山地和林地等,而农村居民生活所需的宅基地和农村的工商企业用于工商业经营用地等均不属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适用对象。从而,界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适用范围。
其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方式是多元化的。就中国农村土地实际运用的情况来讲,农村土地的流转不仅势头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并有形式多样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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