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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

2014-12-13

新东方 2014年6期
关键词:制度活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目的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指中国人民内部各方面(现实社会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规则和程序等的总称。

协商民主理论发源于西方,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解决“多数人的暴政”现象而被提出来的一种理论。西方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协商或者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强调通过平等公民的参与,使社会公共利益决策更加富有合法性。我国近年来引进了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在理论探讨的同时也进行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在历史上,从早年延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到建国初期的民主协商建国,以及后来的改革中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年来,我们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政党政治协商和政协协商活动,反映了社会不同党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界别的不同声音,既体现大多数,又兼顾极少数。因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在于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主张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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