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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在阳光下运行

2014-12-13台盟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观察 2014年6期
关键词:购买者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

文 台盟北京市委员会

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扩大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广度,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阳光下运行。

按照中共十八大精神的要求,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目前,北京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并做了大量推进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召开全市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培训会等,我们对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充满信心,也充满期待。同时,我们希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能够逐步、扎实、有效推进,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监督工作。

健全监督法规制度体系

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是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效实施监督的基础。一是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规或细则。当前,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即将出台,建议以此为契机,结合国家《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内容,通过进一步深入调研,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规或实施细则,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范围、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预算管理以及监督评价机制等进行更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形成规范和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完备法规体系,也为有效落实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进一步制定有关监督方面的法规或细则,对监督权限、监督主体和客体、监督的方式和手段、问责机制、公众参与等作出明确和具体规定,形成完备的监督法规体系,有效规范和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是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制定和完善各项保障和约束制度以及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质准入制度,投招标制度,投诉申诉制度等,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制度化发展轨道。建议政府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如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范本,完善合同条款,重点明确服务购买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履行。这样,也使监督依据更加充分,更加到位,提升监督力度,能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进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节约公共服务成本。

完善监督运行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三个主体:一是服务购买者,包括政府部门;二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相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政府部门也属于服务提供者);三是服务接受者,主要是社会公众。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不仅要重视对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还要重视对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的评价,通过建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全程和动态的评估监督体系。

事前监督,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公开依法招标,服务提供者的公开公平选择。政府部门通过征求社会公众的服务需求之后,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对外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要尽可能使目录明确具体。要严格招投标程序,进行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提供者,避免“内部购买”。达成意向之后,在第三方独立监督的条件下,签订公共服务购买合同,明确公共服务购买的基本情况、购买内容、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从而保障服务过程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权利义务双方的合法利益。另外,要进一步简化招标流程,方便双方参与购买公共服务,增强参与热情。以上措施也可提高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效率。

事中监督,包括对服务过程及质量、效果的追踪。在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如服务购买者、服务提供者发现合同双方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履行责任和义务,或者发现其他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醒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或者通过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同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抽查、明察暗访、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等多种方式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和定期评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指导、督促服务提供者有效履行合同,从而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的预期质量和效果。

事后监督,包括服务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与考核。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服务接受者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的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了效果。对失职行为要及时追究责任,对结果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以及时要求做出说明,并按照契约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事后的监督,增强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感,提高服务质量,并为改进公共服务购买政策提供更好的参考依据。

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

注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首先是服务购买者、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服务购买者内部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管理政府购买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实施购买计划的执行部门,重点监督审查购买计划的必要性、购买的实施过程以及财政支出情况等。服务提供者的内部监督主要是社会力量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保质保量的公共服务,切实履行责任与义务等。

其次,注重发挥服务接受者的外部监督作用。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最了解服务的过程和质量。因此,要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与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指标,完善和畅通公共服务的听证制度、投诉申诉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督促、制约服务购买者以及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履行责任与义务。

再次,注重发挥专业监督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协调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作用,从宏观角度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其他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一方面公开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宣传其中的益处和作用,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扩大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广度,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引入其他社会公众包括涉及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人士、相关专业学者或专家,设立一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客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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