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决策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程序调控
2014-12-13王亚利
人民论坛 2014年5期
王亚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中国的行政法学界,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①此后,又有一些学者对其进行界定,如王名扬、罗豪才等。在此,我们要注意几点: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二是行政机关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属于行政权力,也属于现代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但立法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所以就赋予了行政人员一定的裁量权,来辅助立法的进一步执行。可见,行政决策自由裁量是针对立法的不足以及实现进一步正义而设定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样神圣的权利却遭到了许多行政执行人员的误解,他们认为自由裁量权是可以任意为之的,是可以忽视法律的程序与合理性原则的,所以造成了一些行政决策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对结果的实质正义产生影响。文章立足于行政决策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与其法律程序调控方面出现的问题,来详细阐述具体的程序调控对策,以供相关人士探讨与借鉴。
行政决策自由裁量的重要意义
弥补立法的不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务时所依据的重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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