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014-12-13朱淼
人民论坛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朱 淼
法官是司法案件的最终裁决者。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官中立办案的重要基础条件,其司法目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通过有效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实现个案之间司法判决的平衡。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由于受法官素质、个人感情倾向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状况客观存在。规制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成为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
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司法现象
法官作为司法案件的最终裁决者,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官中立办案的重要基础条件。但是,是否应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如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不断的话题。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问题、监督问题成为当前热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对案件裁决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即可以对案件作出有所不同的裁决,但不管法官作出怎样的裁决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合法性。《中华法学大词典》对“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①我国法律学者陈兴良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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