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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生”观的政治哲学解读*

2014-12-04余敏江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合法性民生绿色

余敏江

“绿色民生”观的政治哲学解读*

余敏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推进,绿色民生建设越来越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并彰显出巨大的时代价值。然而,绿色民生是一个具有多重意蕴的复合概念,需要放在广阔的政治哲学视域中考量。绿色民生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底线,注重客观数字与主观感受同步提高,注重可持续发展,并以“法律介入民生”、“法律根据民生”为表达方式。因此,绿色民生的政治价值取向必然聚焦于以人为本、普遍正义和民生幸福。由于具有意识形态、规则和有效性三者结合的散布性支持,绿色民生具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也就具有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从政治哲学层面对绿色民生观解读,有助于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和动力,为持续实现民生幸福提供合理性说明和理论支撑。

绿色民生;民生幸福;政治哲学

近年来,民生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物价、楼市、居民收入、社会保障到食品安全、教育、医疗、就业、环保等民生领域矛盾凸显,如何持续有效地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个核心命题,由此也引发了学界和政界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其中有一部分人倾向于效仿西欧、北欧国家的“高福利”,认为中国应该借鉴西方的民生发展之路。在他们看来,民生就是收入高、住房面积大、看病不要钱、上好学校、休闲时间多。显然,这是误读民生内涵,不是真正有效率、有质量的“民生”。只有发展“绿色民生”,才是高质量、具有可持续性的民生。“绿色民生”由此进入人们的认识视阈,成为引导当代中国发展模式的重要思维框架。然而,“绿色民生”又是一个复杂的政治哲学概念,涵盖了不同侧面不同层次的问题,需要放在广阔的政治哲学视域中考量,并在具体的现实背景中予以整合。因此,从政治哲学视角探讨“绿色民生”的内涵,进而探讨“绿色民生”观的政治价值取向和政治合法性,有助于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和动力,为持续实现民生幸福提供合理性说明和理论支撑。

一、“绿色民生”的政治哲学意蕴

绿色民生之本,将人的生活质量看作是由一组功能性活动(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各种各样的事情或状态)所构成。也就是说,绿色民生是一个包含人们生活的多层次内容的历史性范畴,不仅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用等具有直接消费性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内容,而且表示的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生存民生、幸福民生、可持续民生和法治民生等既有物质需求、制度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整体样态。这一范畴包含着丰富的政治哲学意蕴:既意味着个人在给定的社会情况下享有的“机会”,又涉及个人行动和实质自由的“过程”,既关注民生的直接意义——绿色民生是民生幸福的主要手段,又注意到民生的工具价值(绿色民生有利于经济、社会、政治发展)。但是,作为手段的优点不应掩盖其作为社会和政治组织的目的,即公众发展能力和实质自由的内在重要性。

1.作为人权的民生

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民生是现实的人能够安生立命、能够繁衍生息、能够获得社会认可的基础。因此,从人的社会生存的角度看,民生权利无疑是人的重要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它的真实享有取决于人的需要的全面性以及满足方式、条件的合理性。

绿色民生第一个层面的内容,是指生存权,就是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相当生活水准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足生活水准权”是指“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因此,它的权利形态至少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健康权、获得生活救济权等。适足生活水准的基本标准是人人都能体面地参与人际交往,不会自惭形秽或存在其他不合理的阻碍。换言之,就是每个人都能满足维护人性尊严的最低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适足生活水准权的丧失可以看做是实质自由的丧失。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实质自由的缺乏直接与经济贫困相联系,后者剥夺了人们免受饥饿、获得足够营养、得到对可治疾病的治疗、拥有适当的衣服和住所、享用清洁用水和卫生设备等自由”。①

绿色民生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发展权,即在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情况下,保障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如果说,生存是民生的物质需求,发展则构成民生的主体需求。在人类社会,人之为人的目的性活动是通过享有最充分的生存权为表现方式,但在具体的生存权实践中,却不是为了仅仅享有生存权而去争取生存权,生存权的享有与行使是人为了发展自身而运用的一种方法,生存权相对于主体性而言,就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绿色民生所强调的就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能够在自己“欲为”的领域内,由其根据自由意志来创造自己的价值。进言之,绿色民生观既要提供公民福利又要激发社会活力,把解决民生问题变成一个“输血”与“造血”相结合,重在培养社会自身“造血”功能的过程。

绿色民生第三个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满足民众基本精神享受的需要。绿色民生不仅关注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同时还要满足人们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精神文化需求。“人们是站在高级需要一边而反对低级需要这个角度来看待所有文化及其工具。所以,文化必然是一种控制因素和阻挠因素,充其量是一种不幸的必需品。”②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是人们为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有精神投入和精神交流的、并对人们自身精神状态和精神建构带来直接影响的、包括精神文化创造和消费的一切活动,其主旨是指向人自身的发展,因而也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客观数字和主观感受同步提高的民生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主观幸福感”等较具代表性的主观生活质量指标必然在“社会指标运动”中扮演着一种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在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并没有按照这种思维逻辑来关注人的主观幸福。“社会生存下去的标准”依然是GDP的持续增长,进而演变为愈演愈烈的GDP崇拜。GDP崇拜既是地方政府官员晋升锦标赛的逻辑必然,也是长期以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文化惯性使然,还与地方政府官员的认识误区有关。在不少地方官员看来,GDP的增长有利于财富的增加,财富的增加是提升人们对生活的主观感受和满意程度最有力的手段。因此,财富增加似乎就意味着主观幸福感增强。然而,心理学科对于财富数量与主观幸福感之间关系的研究却得出了一些值得注目的发现:当一个国家的收入水平处在较低阶段时,人们的收人数量与幸福感受之间的相关度非常紧密,但是,一旦超过了这种水平线,这种相关性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在影响人们幸福感受的所有变量中,收入水平决定其幸福感受的比例不会超过2%。这种幸福与收入相悖的现象又被称作Easterlin悖论、幸福鸿沟。在财富对幸福感的影响逐渐减弱的情况下,其他因素诸如自然环境、交通状况、文明程度、医疗卫生水平、教育水平、房价、人情味、治安状况、就业环境、生活便利等因素会对幸福感的影响逐渐增强。

实际上,GDP崇拜不仅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更通过笼罩在其阴影之下并作为其实现形式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基本模式的“苦役踏车”,造成了当前中国严重的环境危机,导致公众满意度、舒适度和幸福感的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并生、物质富足与精神贫困同在的“发展”困境。这种发展方式下物质财富的增长却带来了发展的“价值迷失”。对此美国学者威斯利·哈曼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唯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却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模糊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③传统发展观因过多追求客观数字增长所引发的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为什么要发展”、“到底怎样衡量发展”等问题的思考。“绿色民生”导向下的发展观之要点在于,发展同作为主体和行为者的人有关,同人类社会及其目标和正在不断演变的目的有关。“真正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发展。而美好生活的普遍因素有三,即最大限度的生存、尊重和自由。”④换言之,真正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减少满足需要的约束和日益提升公众幸福感的过程。即便公众的物质条件改善了,却由于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招致健康损害,由于社会关系货币化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和亲情淡化,则依然有很多人感觉不到幸福。当公众这些最普通的需要成了稀罕之物时,就昭示着,单纯的物质增长和消费,不仅不会自动地解决问题,在很多时候,它反而成了问题的根源,它不仅不会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舒适,更美好,反而会更糟糕。

3.可持续发展的民生

人的需要、利益的历史性决定了民生改善的可持续性。由于人的需要具有无限性和广泛性,而供使用的资源又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性和需求的增长,会给民生供给不断提出新的挑战,旧的民生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民生问题,以此类推,这就决定了改善民生要具有持续性,是一个民生需要→民生条件的生产→民生条件的交换和分配→民生条件的消费使用→民生需要的满足→新的民生需要的层次性递升过程。也就是说,作为超越了一般民生发展权的绿色民生,其实质是一种与经济、社会建设相融的可持续发展的民生。可持续发展的民生既让公众从发展中获得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更注重使公众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趋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对于自然世界,人时常体现出作为主体的自觉性、自主性和能动性特点。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又是受到自然环境约束的具有客体性色彩的高级动物。人只有学会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才能做到与自然和谐共处、互惠共生。当然,主体对客体的这种理性态度并不是使人成为自然权利的义务主体,而在根本上不过是为了实现人的更高级、更广域的民生权利。

可持续发展民生还克服了近代发展思想在发展主体问题上——把发展看成是少数人的发展或少数地区的一部分人的发展;只考虑当代人的发展,而忽视后代人的发展的认识误区。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民生需要实现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统合。代内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实现代内公平,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给以公平的分配和公平的发展权,要把消除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双轨制”等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现象作为可持续发展优先的问题来考虑。代际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它要求既要满足当代人民生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民生需求。代际公平要求当代人在考虑自己的民生需求的同时,也要对未来各代人的民生需求担负起历史的与道义的责任。因此,绿色民生建设既要积极促进人民福利不断增长,又要始终坚持各方责任合理分担,坚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避免短期福利政绩冲动,实现民生可持续发展。

4.以“法律介入民生”、“法律根据民生”为表达方式的民生

民生实践要可持续发展下去,需要不断提高法治化保障水平,逐步形成民生的政治生态环境。如果民生建设的动力是源于地方政治精英的个人偏好和政绩驱动,那很有可能陷入“人走政息”的困局,民生建设的失败是势所必然。而且,“对政府而言,尽管追求公共利益的属性并没有被弃离,但权力下放后的地方政府已然具备自利的有利条件。地方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地方政府明显或暗含的重要目标。”⑤要想摆脱“人走政息”和政府的自利动机,须臾将民生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从16世纪以来,法律就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⑥如果将“社会控制”这一说法移植到民生建设的语境下,可以说法律是民生建设的首要工具。没有法治的保障,它们要么只能停留于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毋庸置疑,民生的最终保障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则),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是人类维持自我生存和促进自身发展的理想选择。正如莫里森所说,“法律规则和原则表达和保护法律秩序中的权利,因而能使个人能够拥有安全的社会空间,使少数人不至于成为功利主义计算的牺牲品。”⑦

绿色民生恰恰是一种法治民生,它是以“法律介入民生”、“法律根据民生”为表达方式。“法律介入民生”就是法治应该全部介入民生事务。“法律根据民生”就是法律在运行的各个阶段都能够贯彻“民生为本”的理念。只有通过法治民生,才能将民生保障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下来,才能实现民生保障的持久与稳定。法治除了具有公平、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方面的诉求,以及服从规则治理的若干程序训诫之外,还被赋予了明显的实践品格。法治主要以追求规则的至上性、稳定性、普遍性、程序正义性、可操作性为生命力保障。法治民生的上述各形式价值都是为了克除民生的脆弱性而确立起来的。法治民生能借助于规则的非人格化对个人恣意予以彻底的规束,具有超越人治权威的精神品格;法治民生能借助于规则的公开透明实现民生投入的稳定,从而避免权力运行由于个人的恣意而朝令夕改;法治民生能借助于规则的普遍化将特权排出体外,避免民生权利的分配因人而异、依等级而差别。总之,绿色民生将法律制度“介入民生”和“根据民生”联系起来,这实际上将民生与公平正义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关注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的良性互动。

二、“绿色民生”的政治价值取向

作为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政治价值取向是人们对政治生活本原意义的一定的倾向性。政治价值取向体现了主体在价值选择和决策过程中所信奉的而且影响其行为的价值标准,对行为导向与政治实践成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绿色民生的政治价值基础与价值取向聚焦于以人为本、普遍正义和民生幸福,其精髓贯穿、渗透于绿色民生实践的全过程及其诸多方面。

以人为本是绿色民生的价值诉求。以人为本意味着无论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中,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始终都以人为核心,一切事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人。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⑧在现代社会中,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理应成为以人为本的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和成员一方,所谓“进步”也只是在物质上改善了许多上层人物的生活,那这样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易陷入“有增长无发展”,大多数人享受不到现代化成果的“拉美陷阱”。很显然,一个具有高质量的社会发展,是一种合理共享社会成果的社会发展,强调在保持较快经济增长的同时,增长也要可持续、协调,强调平等与权利的增长。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再次强调: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⑨绿色民生观秉承这样的理念,不断满足公众对生存、发展和生活质量三大不同层次生活的由低到高不断递升的需要,以提高幸福指数和公共服务质量为旨归,并在人的需要和民生改善的良性互动中实现以人为本。很显然,绿色民生业已超越了民生本身所具有的内涵与价值意义,更加凸显其蕴含的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意蕴。一言以蔽之,绿色民生着眼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需要,强调为了人、关爱人、解放人和发展人,并把人的发展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为了人,就是一切活动最终都是服从和服务于民生需要,都要受它的规范;关爱人,就是关注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生态生活需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解放人,就是不断冲破一切束缚人的潜能和能力充分发挥的体制与机制;发展人,就是把人造就成为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普遍正义是绿色民生的核心价值取向。“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者将来始终都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自由为止。”⑩在现代社会,普遍正义就是全体民众享有平等的社会待遇或国民待遇。恩格斯认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点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如果说平等自由侧重于对个体人员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不同,那么普遍正义则侧重于对个体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普遍正义所遵循的原则是:“(1)每一个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也就是说,普遍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而绿色民生实现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绿色民生秉承机会均等的形式正义。绿色民生观首先考虑到的是对社会全体成员都平等享有最基本的权利。无论一个人的价值贡献大小、成就高低,他都应当作为人而受到起码的尊重,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同样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被歧视的。这条原则更多考虑的是所有人在“做人”资格上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不能因为人们价值创造大小的不同或其他一些因素的不同而改变。另一方面,绿色正义也重视与之相对的实质正义。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孤寡老人,乞讨的婴儿,由于其自身能力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并不能完全依赖于自身力量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权利,而只有通过社会整体结构的调整或者是外在力量的帮助才能够真正落实。绿色民生则着力于对这些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甚至是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这是实质正义原则的要求。绿色民生观重视实质正义的另一表现是遵循“等值待遇”原则,即贡献与待遇的对等性,这是实质正义在利益分配形式上最集中的体现。等值待遇原则强调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普遍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认同个人因禀赋、勤勉程度、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不同而引起的分配上的差异。绿色民生观强调“共享”,但绝不是回到吃“大锅饭、平均主义”去,而是注重“自我发展”机会和有理由珍视生活的可行能力的提高。在绿色民生模式中,衡量一个人应得待遇的主要依据和尺度,依然是付出的劳动量的多少,具体贡献的大小。可见,绿色民生是实现普遍正义的一种方式,通过机会均等赋予每个人自由竞争的机会,保障大众的基本生存权,同时给予一些弱势群体以保护,将主体之间的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整体上维护普遍正义。

如果说,以人为本是绿色民生的人文价值,普遍正义是绿色民生的社会价值,那么民生幸福则是绿色民生的终极价值目标。民生幸福这一价值的独特性就在于它具有终极性,它是人类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幸福只以自身为目的,而不以任何外在于它的东西为目的。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虽然我们选择荣誉、快乐、理性也是为了它们自身,可是选择它们还是为了幸福,因为通过它们可以达到幸福;却没有人是为了它们而去选择幸福的。他找到幸福是一切行为的最后目的,它是以它自身而不以任何别的东西为目的,所以是最高的善。”

实现人自身的幸福是人类的一切活动的目的。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在每一个人的意识和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每个人都追求幸福”,就是无须加以证明的原理,是“颠扑不破的原则”。社会进步的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在马克思主义的论域中,人的幸福是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与马克思主义的民生幸福观一脉相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多次提到“人民幸福”、“人民福祉”、“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更高质量”、“人民幸福安康”、“造福人民”、“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美好的未来”等词语,昭示着中国正式进入民生发展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消解公民对民生幸福的欲望,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公民建设幸福家园的行动。绿色民生的基本职责和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人的发展和民生幸福,保证和实现让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合理共享和合理分配。而社会发展成果人人共享与合理配置正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价值旨归和道德诉求。绿色民生的最终目的就是回归人的主体性和价值目的性,使人从物的约束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从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物质财富的关注和崇拜转变为对人本身即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以及生活质量的关注和尊重。可以这么说,绿色民生的价值本质就是民生幸福,衡量绿色民生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根本标准也是民生幸福。

三、“绿色民生”的政治合法性审查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同、忠诚的原则之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当性或正统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政治合法性定义为:“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民众对特定的政治体系或政治权威给予支持与认同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在当代中国,政绩及政绩最核心的内容——经济增长,无疑是维护政府政治合法性的正当理由。不过,以政绩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是不可持续、不稳定的。“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由于它们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政绩的标准之上,威权政权如果不能有好的政绩,将失去合法性,如果政绩好了,也将失去合法性。”因为任何国家都无法保持经济永恒增长,经济发展是处于周期性波动之中的,一旦经济出现停滞或滑坡,政府不能兑现承诺或政府的承诺低于民众的期望,有可能将政府的“在职”合法性危机引向更深层次的制度合法性危机。而且,单纯的经济绩效无法满足民众的多元化需求。对于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所带来的问题,邓小平也忧心忡忡,“人们现在为什么还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例如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甚至百分之二、百分之三,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

既然基于政绩的政治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那么就必须致力于实现民众对政府的支持方式之转换,即从特定性支持转向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于系统成员自身利益的要求得到某些具体满足时而产生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考量,其主要来自成员对认同或者服从一个高尚事业或目标的精神满足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物质利益。相对于特定性支持,散布性支持更具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质。因此,需要更多地依靠散布性支持来提升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正如伊斯顿所言,“如果不得不或主要依靠输出,指望用人们对特定的和可见的利益的回报来生成支持的话,那么,没有任何一个典则或共同体能够获得普遍认同,也没有任何一组当局人物可以把握权力。”那么,政治合法性究竟来自哪里呢?就目前而言,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念基础,即意识形态引领;二是制度基础,即规则的制定和遵守;三是有效性基础,即民众多元化、动态发展的需要之满足。三者结合的程度越高,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治合法性就越牢固。绿色民生是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因而成为社会治理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和民众支持、信任的重要基础。

意识形态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信仰上的阐述,以获得成员对权威的合法性认同。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种人们实际活动的“反射”与“回声”,并依据这些“反射”与回声所规定了的特定社会集团的理论体系及价值追求。当前,中国的民生境况在基本克服发展不足带来的需求短缺之后,面对的挑战更多是文化性民生、发展性民生问题以及民生建设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可持续性,导致民生建设中“吃完谷种不种粮”、“今朝一醉饿下顿”的乱象,从而只顾“吹糠见米”,而忽略民生的自主性发展。可以说,如何切实解决深层次的民生问题是改革发展无可回避的一个重大议题。作为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需着眼于发展变化中的民生现实,构建以民生改善为生长点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民生问题的存在做“社会发展和转型代价”的合理性说明。不言而喻,绿色民生是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过度依赖GDP增长的意识形态的救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共识,是解决中国发展问题的行动指南,因而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意识形态,对于统合政党、政府与民众集体行动起到重大的引导作用。

合法律性是合法性的逻辑始源,只有合乎法律的,才是合法的。马克思·韦伯认为,“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立的规则”,意即现代国家谋取合法性只需遵从法律程序即可。当绿色民生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运行程序、规则体现出社会的普遍性价值规范时,民众才会对绿色民生的运行程序、规则深信不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政府能否实现稳定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公众都不会弱化和动摇对社会制度的信念。即使经济滑坡甚至倒退,公众也只是认为问题出在个别治理者身上,而不是由社会制度造成的。这时如果有危机的话,也只是局部的危机,而不会是整个社会的危机。基于这样的认识,作为中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自己提炼出来的绿色民生模式,是一种追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但同时又促进已获利益者福利的法治发展模式,亦是可以推荐和复制的模式。

绿色民生要平稳高效地运行,还需要通过实际取得的成就才能赢得合法的支持。这里成就也就是绿色民生的有效性,即绿色民生能够推动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合法性需要有效性的支持。正如法国学者让一马克·夸克所说,“对于任何一个想方设法显示其所具有的统治权力的政治领导人来说,他必须,或者说尝试,或者说是尽全力满足共同体成员的需要。因此,对统治者合法性的评价不只是通过他能够根据当时社会的法律与基本原则做出决定采取行动,同样还在于他是否能够获致有效的结果。国家必须服务于社会,所以表述这种服务并不足够,还应该以一种可信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服务。”

其一,绿色民生建设有利于经济发展。绿色民生建设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拉动消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等多重积极效应。以惠民为主的民生建设,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释放民众的消费潜力;发展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有助于消除民众对未来收入和生活保障预期的不确定性,刺激民众放心消费;改善生态环境可以提高资源的再生、增殖和永续利用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绿色民生还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软动力”。民生的改善就是利益的满足。民众的合理的利益实现程度越高,民众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程度就会越高,就能创造出更加丰裕的社会财富。

其二,绿色民生建设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绿色民生是实现机会均等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对于起点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医疗、促进就业等民生投入的增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由于背景、出身或后天环境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民众不但可以获得“共享机会”,还可以获得为介入“差距机会”所需要的必要能力和平等起点。阿马蒂亚森认为,“更好的教育和医疗保健不仅能直接改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提高获取收入并摆脱收入贫困的能力。教育和医疗保健越普及,则越有可能使那些本来会是穷人的人得到更好的机会去克服贫困。”而且,绿色民生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较具合理性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两头小、中间大,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橄榄型”或“纺锤型”结构,而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善则是实现“橄榄型”或“纺锤型”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途径。

其三,绿色民生建设能够推动政治发展。如果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使民众获益,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关系失衡,那么民众就会丧失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和行为动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就会延缓。正如科恩所说,“民主主要依靠的是公民有能力在公共事务上起积极作用。这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体力方面的;健全的民主要求健全的公民,社会成员如长期营养不良或经常生病,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难以做到的。如果群众中大多无衣无食,或者疾病缠身,指望这样的群众实行真正的民主,那是幼稚的。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个热心公益的公民。只有推行绿色民生,通过“需求—利益”这根公共领域中“最敏感神经”的“刺激诱导”,才能有效提升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并促使其能动地参与公共事务。不仅如此,绿色民生的推行还可以消除贫困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中间阶层的扩大,是打破利益固化和“过渡性制度”定型化的重要力量,亦是实现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

注:

①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②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③维克多·奥辛廷斯基等:《未来启示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页。

④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⑤金太军、袁建军:《政府与企业的交换模式及其演变规律——观察腐败深层机制的微观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⑥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1页。

⑦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⑩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页。

〔责任编辑:宁岩〕

InterpretationoftheConceptof“Green”People’sLivelihoodfromaPoliticalPhilosophicPerspective

YuMinjiang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also socialist practi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has become a more significant and urgent task for the nation.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a compound concept with variety of connotations, however, should be weigh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a more extensive political philosophy.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is based on people’s basic rights, highlighting both the increase in statistical figur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well-beings, and als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political value orientation for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certainly focuses on human fundamental, universal justice and people’s well-beings. Support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ideology, rule and effectiveness,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has the broadest sense of political legitimacy, as well as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duct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contributes to a clear motivation and target for problem solutions in people’s livelihood, and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and theoretic support for the realizations of people’s well-beings.

“green” people’s livelihood; people’s well-beings; political philosophy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与美丽中国建设研究”(A510200413)的阶段性成果。

余敏江,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人文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江苏苏州 215006

D0-02

A

1001-8263(2014)09-00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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