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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德国人的规则遵从及其文化成因

2014-12-04李春成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德国人理性规则

李春成

简论德国人的规则遵从及其文化成因

李春成

论文基于几则典型实例,概括性提炼出德国人规则遵从行为的基本特征,并演绎性地探讨了其文化观念性成因,最后比较性地反思了我国规则遵从现象的文化心理。文章认为,德国人的遵从规则是真正的规则因循,已成为一种普遍行为习性,受到制度良知和审美价值观的支撑。而之所以如此,与德国人崇尚思辨理性和普遍理性、信奉“普遍化原则”密不可分,并与德国人的良性制度想象相辅相成。与此相反,中国人的实用理性和特殊主义价值取向,很不利于以普遍理性为内涵的现代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

规则遵从;普遍理性;制度良知;制度想象

一、典型实例

据季羡林先生的《留德十年》记载,二战结束前夕,德国人不但食品短缺,连燃料也无法弄到。迫于无奈,哥廷根市政府决定让居民到山上去砍伐树木。为了防止乱砍滥伐,政府工作人员在茫茫林海中划出了一个可以砍伐的地区,把区内的树逐一检查,可以砍伐者画上红圈。砍伐没有红圈的树,要受到处罚。尽管老百姓知道当时公务人力奇缺、根本无力监管,但人们还是遵规砍树,没有人为了省时省力、图方便、图效率随意砍伐。①

另据有过德国驾车经历的人士报告,德国的交通法规、道路布局和路标设置就像瑞士的钟表一样复杂而又精确。但德国人似乎不怕规则多、只怕没规则。他们几乎从来不在道路优先权的问题上犯错:既不会抢也不会被抢。路上两道并成一道情况下遇上有点堵时,不是“争先恐后”“见缝插针”,而是自觉按照铰链式会车原则,先一左后一右地并入一条车道内行车。汽车、行人都严守交通规则。一般不需要提防有人会违反交规,所以开车速度和交通效率比较高。②

另有一则特能说明问题又特别有趣的经典故事:一群大学生做了一个实验,在德国科隆一条街上的相邻两个电话亭分别贴上“男”、“女”字样,然后躲在暗处观察人们是否会遵守这一“规定”。结果发现,七八个德国男子在贴有“男”字的电话亭外排队,而贴有“女”字的电话亭却空着。据说有一名中国留德学生很想弄明白德国人为什么这般死板,就向一个德国学友打听,德国学友坦然地回答:这很正常,有规矩就应按规矩来,有机会钻空子也要约束自己,不要也不能去钻空子。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曾经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某麦当劳店中的一件事。据报道,2013年8月24日,黄某到该麦当劳餐厅买东西吃,想插队而被一名德国籍男子阻止。黄某就在该男子旁边吐了一下口水。该男子叫服务员拿餐纸给黄某把口水擦掉。黄某愤而离去后,纠集邱某、黄某某、“阿咩”、“阿崽”进入麦当劳餐厅,将德国籍男子拉出去殴打,另一名德国籍男子过去劝架时也被打伤。③

二、基本特征

(一)遵从规则成为一种行为习性

真正的规则因循(genuine rule-following)不同于逐案选择(case by case choices)情形下观察到的规则遵从。真正的规则因循是一种行为习性,一种稳定倾向而非权宜之计,它意味着人们具有相对独立于特殊情形约束的遵守规则的行为倾向(disposition)④。这一倾向导致人们对环境激励结构的变化不那么敏感。相反,逐案选择者倾向于根据理性计算与权衡的结果去行动,力求每一次选择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这个目的,他们随时准备“变通”和“钻空子”。当且仅当个别选择情形下的规则遵从成为理性最大化的选择,他们才会选择遵守规则;当且仅当这种情形不断重演,他们才会表现出一贯的遵从规则。德国人倾向于把因循规则当作其行动的默认选项。这不仅意味着放弃斟酌、免于算计,而且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规则的习惯性认同——而非批判性质疑或犬儒主义态度。惟有这样的人,才会遵守电话亭也分男女的“荒唐”规定。

(二)规则因循成为秩序审美的行动体现

当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将规则认同和规则因循作为一种习惯时,久而久之,就会产生一种共同的审美倾向,即对规则和秩序的依赖与偏爱、对无规则和无秩序的恐惧和厌恶;反过来,这种对规则秩序的偏爱又会进一步强化人们的规则认同与遵从。当遇到没有规则的行动场景时,这种审美价值倾向可能会促使行动者去主动去思考是否需要建构规则;然后,如果需要,就会激励人们去建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规则;规则创立之后,大家习惯性地认同和遵从它。至少部分地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德国的交通法规较之其他国家要复杂和精细得多;在没有交规规定、但又需特定秩序的场景中,人们自觉自发地养成了“铰链式”并道、礼让行人等行车规则。这种审美倾向有时还会导致一种吊诡性需求:要求少一些政府管制规则、多一些社会自主和公民自觉。正因为大家都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所以德国高速公路上只有少部分路段有最高时速的限制;正因为社会秩序良好,所以德国社会中有许多自由的公共空间。用季羡林先生的话说,就是德国人“具备了无政府的条件却没有无政府的现象”⑤。

(三)规则遵从受到制度良知的支持

根据对规则的遵从是否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可以把规则分为“个人规则”和“社会规则”。个人的习性或惯例都属于个人规则,譬如早睡早起、坚持每天锻炼半个小时等。“个体遵循个人规则而实现的收益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尤其是,这些收益并不取决于有关社会内的其他人是否同时也遵循这些规则;……个体自己遵循规则行事也不会(或只是偶然地)对其他人产生好处。”相反,行为人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如信守诺言、不行贿受贿,往往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直接的好处,“而对其本人的好处只是间接的、通过他人的行为而得到的——遵守规则的行为可能由于有关共同体的其他人对其行为的反应而受益,或者收益取决于该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包括自己和其他人)是否遵守规则的总体情况。”⑥

尽管个人规则与社会规则的区分并非绝对的,但它有利于揭示社会规则遵从背后的道德支撑,我们不妨称此为“制度良知”。制度良知“一般是伴随着获得总体遵守规则的行为倾向过程而习得的”⑦,它使人们响应制度的正义感召和社会效益而去遵从它,使遵守规则或违背规则具有道德情感色彩,使“违反规则的行为通常让人感到忐忑不安”⑧,也使人们反感和厌恶那些不道德的违规行为(譬如前述的麦当劳店中的插队行为),尤其是那种损人不利己的违规行为(譬如开车时随意变道插队导致交通阻塞)。

(四)三管齐下,致良知,知行一致

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老百姓,在考虑社会规则遵从问题时都易犯“功能主义谬误”:认为通过找出一种规则带给一个团体或共同体的“好处”,就可以回答为什么该规则在该团体或共同体中被实施的问题。⑨其实不然。无论是对个人规则而言还是就社会规则来讲,都必须认清一个知与行可能脱节的现实:“认同”一项规则并不等于“遵行”一项规则。就社会规则而言,某人赞同或期望自己所在的社会共同体中实施某项规则,并不意味着这人会认为自己应当遵行这项规定;即使这人从理念上认为自己应当遵行这些规定,也不意味着这人会在具体实际中践行这项规定。这就是说,人们对于社会规则的兴趣或利益有三层:(社会)宪政性兴趣(constitutional interest)、(个人)倾向性兴趣(dispositional interest)和(个人)行动性利益(action-interests)。

沟通三者、它们防止相互脱节的机制有三:一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强调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尽管人们追求其直接行为利益的抉择中根本没有考虑其宪政性倾向,但却“自然的”或无意识地与宪政性偏好的规则保持一致;二是布坎南强调的宪政主义-建构主义的解决方法——通过改变有关决策环境和激励结构,使个体的行动性利益与宪政性兴趣相容、使个体理性地以一种对大家都有利的方式的行事⑩;三是依靠个体的制度良知,促进人们倾向性地认同其宪政性选择的规则,并通过阻隔私欲或逐案理性权衡而习惯性遵从规则。第三种机制虽然看似最省事但也最具脆弱性,依赖于适当的外部环境的培育和激励。这三种机制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持。德国社会秩序的良性动态平稳,正是其有着深厚制度良知的人们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和科学民主地设计的制度的规范下自觉和不自觉行动的结果。

三、文化成因

为什么德国人遇到规制会习惯性遵从规则而不思变通?为什么德国人富有制度良知并能知行一致?对于这种成因式的追问,人们往往期待着能有决定性的因果论答案,从而能够大大简化我们的知识性理解和实践性借鉴。然而,事实上,德国人的规则遵从如同其它诸多社会现象,其成因不仅是多维、复合的,而且是动态、多向的。在这里,笔者集中诠释其文化观念性成因。

(一)崇尚思辨理性

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说:“西方的法典原是为信奉理性主义的社会制定的,法典的抽象性结构是西方笛卡尔主义思想的产物。”纵观德国哲学史,从中世纪的人文主义运动、宗教改革到启蒙时期的莱布尼茨哲学,再到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始终贯穿着崇尚思辨理性的精神。与英国哲学和普通法重视经验、崇尚程序正义不同,盛行于德法欧洲大陆国家的这种唯理论哲学传统特别崇尚思辨理性、重视法典编纂。在唯理论者看来,经验是没有普遍性的,因而必须运用思辨理性从各种特殊中抽象出一般,并以此为基础订立规则,表述为一些“清楚明白的观念”的集合,这就是所谓的法典化。法律条文系统化是德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理性化、抽象化、法典化的工作,显然非普通民众能够胜任。在黑格尔等人看来,对于理性来说,群众是聋的、是盲的。因此,“德国的法典是专家的法典,他们的法律是专家的法律,而不是老百姓的法律。在德国,只有这样的法律,才会得到公众的尊崇。”

德国的法律和制度文化深受罗马法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力求通过法典化、系统化使法律规范结构尽可能趋于合理,以便于法律的执行与遵守。人们普遍认为,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应当为执行者和遵从者制订无所不包、细致入微的各种制度规范,以确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司法者、执行者和遵从者都无法钻制度的漏洞。尽管这种全能主义法制观念往往力不从心,但德国人的“知识型”(épistémè,福柯术语)必然会孜孜以求建立完整、系统的哲学体系和规则体系。这为德国人良好的规则遵从提供了可行标准和明确界限。

德国人对理性的崇尚不仅体现于其法规和制度的订立方面,而且体现于法规制度的执行方面。以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为例。在德国,人们总是不太相信司法途径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手段(尤其是政治性的解决途径),他们认为法院的裁判相对而言比较中立和公正。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拥有排它性的专属管辖权。法律职业者往往被认为最具备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一有纠纷发生,人们立即求助于律师。尽管在某些法庭程序中,非法律职业者(主要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专家)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像英美法等国家那样,由普通人组成陪审团和不是由法官来裁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实践,在德国是不可想象的。

(二)普遍化法则

制度秩序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防止“囚徒困境”和“哄抢瓷器店”之类后果的出现。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个体的“微观理性”受到某种经由制度良知、集体意识或制度规定予以表达的“宏观理性”的约束。D. Heckahorn(1987)使用“倾向”(inclination)和“受规制的利益”(regulatory interests)这两个术语来区别两种利益:使处于囚徒困境情景中的理性行为者选择相互破坏性的策略(倾向)利益和他们使选择情景受到规制以使他们能够实现相互有利的合作结果的利益。德国人的习惯性规则遵从,实际上是其行动选择中“微观理性”和自利“倾向”受到“宏观理性”和“受规制的利益”的自觉控制的结果。

这种自觉控制不仅得益于社会中制度规定的系统化、明晰化,而且与个体对于普遍理性的崇尚直接相关。对普遍理性的崇尚不仅使德国人热衷于探究事物的普遍规律并据此订立规则,而且也是德国人遵奉依据普遍理性订立的规则的重要原因。普遍理性之于实践的意义被德国哲学家康德进行了精妙阐释。康德把超越于特殊情感、个人欲望和特定偏好的普遍理性视为人最为宝贵的品质(“自律”),并倡议人们运用“普遍化法则”(希望其他人和自己做同样的事情检视自己的言行)检视自己所作所为的正当性。在康德看来,这正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义务与责任。康德基于普遍理性的实践伦理学和道义论或许正是对德国大众的心灵习性或曰进化理性比较准确的诠释和表达。

尽管未必每次总是得到验证,但偏爱思辨理性的德国人不难理解和推断:建基于普遍理性的制度规定,较之情景化的特殊理性,更有利于社会的和平、健康与发展,个体其实是这种社会秩序的最终受益者。需要补充强调的是,就规则遵从而言,崇尚普遍理性的重大意义在于,人们不仅会因基于普遍理性的规则最终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最大化而认同和遵从罪责,而且至少同样重要的是,持有普遍理性和遵循“可普遍化”行动法则的人们,无论是制度的制订者、实施者、监督者还是约束对象,都倾向于普通化、普遍化地看待自己和一切他者,习惯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自己既不比他人更高、也不比他人更低。换言之,他们不会将自己视为制度规则的“例外者”,不会把自己特殊化为理当拥有特权、得到特殊对待的人。

概言之,崇尚思辨理性的德国人,不仅倾向于运用普遍理性设计和订立规则,而且在订立、实施和遵从制度时都谨遵普遍化法则;如此订立和实施的规则,又比较容易得到崇尚普遍理性的德国人的认同和遵从。于是,这里就形成了一种内在的良性循环机制。在这种历史与现实环境中长大的人,自然而然会养成一种良性的制度预期和制度想象。

作为语言学概念的“语境”这一词语,最早是在1885年由德国的韦格纳(Wegener)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语境”这个概念含义是很广泛的,可以有很多种分类,其中有一类是这样描述的:“说话时的客观情景”,这个就包含了很多客观的情境,也就是语境。我国的张弓、王德春、黎运汉、盛永生分别对语境的内涵和外延做了不同的阐述,总的说来,语境就是沟通和交流的言语的各种环境,这些环境包括语言环境、物理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

(三)良性制度想象

制度现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体和社会“想象力”的制约。无论是制度规则的设计与订立,还是制度规则的执行与遵从,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想象的影响。甚至制度的变迁,也可解释为主导性的制度想象的变化与更替。

制度想象是指人们对制度及其相关行动者的观念与实践的设想、揣度和猜测。制度想象者和被想象者可以是制度的任何利益相关者,即任何受到制度影响或能影响制度的人。不过,通常情况下,制度的“立法者”、“司法者”和有影响力的“守法者”等,他们无论是作为想象者还是被想象者,其影响力都相对较大些。与规则遵从的制度想象主要指向:制度设计的目的与意图、制度决策和制订的过程、制度规定的合理性、制度实施和监管情况、制度遵行情况,以及与这些有关的人的观念与品行。制度想象可以是事先的,也可以是事后的;或多或少地有理有据,即便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也未为不可;可能部分甚至完全符合实情,也可能纯属臆断;大多数情况下都指向具体的制度规则,但也可能部分甚至全部是抽象性的总体想象。制度想象既是一种个体心理现象,也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

就社会规则的遵从而论,当制度想象有利于促进人们遵从制度规定时,我们称其为良性制度想象;反之,则称为无良制度想象。当然,良性的制度想象未必就是客观的、正确的,无良的制度想象也未必就是臆测的、错误的;这只是就其后果而论的。如前所述,德国人普遍崇尚思辨理性、普遍理性,奉行“普遍化法则”,这种观念及其所指导下的行为实践能直接构筑良性的制度想象:“立法者”总体上会基于普遍理性和公共利益制定规则;“司法者”会基于制度规定和职业理性明断公判、秉公执法;“守法者”会基于普遍理性和普遍化法则习惯性遵从规则,而不会自视为非同一般、时刻想着搞特殊化。在人们的成长经历和生活实践中,当指向具体制度规则的良性制度想象不断被验证和强化时,人们就会形成某种“想当然”的、总体性的良性制度想象,规则遵从也会成为其默认的习以为常。反之,如果良性制度想象屡受挫折、屡遭否定,则会形成总体性的无良制度想象。事实上,一个社会的制度实践与其制度想象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生成、相辅相成的,它们最终总体上会是一致的。

四、见贤自省

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或可改为“见贤思齐焉,且内自省也。”德国人堪称典范的规则遵从,令人艳羡。由此,人们禁不住会想:对德国式规则遵从行为的分析,对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制遵从有何建设性的启示?有哪些好的做法可以借鉴?然而,国内外的诸多实践告诉我们,简单的模仿无异于东施效颦。

中国人和德国人在制度规则的遵从方面,不仅实践表现差异明显,深层文化观念更是迥异。首先,与德国人崇尚思辨理性和普遍化法则不同,中国人比较崇尚实用理性和特殊主义价值观。现代社会的制度规则内在地体现为一种普遍理性,试图创造一个屏蔽个体间财富权力差异的公平正义空间。因此,特殊主义尤其是特权主义思想从本质上讲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天敌。遇到给自己造成不便不利的制度规定,我们会习惯性地思考如何规避制度约束,期求网开一面、特事特办。见惯不怪的是,人们对于那些内含特殊主义取向并有强权人物支撑的各种规矩和“潜规则”,却是唯恐不遵。

更可怕的是,这种习惯性的规则不遵从和特殊主义态度往往被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所鼓励和肯定,被视为“有能力”、“脑子活”、“讲义气”。在这种环境中,中规中矩的“老实人”真的会“吃亏”。庸俗化的实用主义使得我们倾向于完全以成败论英雄、以利弊得失论好坏,相应地,一味地恪守原则、信守承诺、遵从规则,都被视为愚蠢和迂腐的表现。德国式的规则遵从,或可成为人们的宪政性期待,但绝不可能成为实用主义者的行为选择。

其次,无良的制度想象与制度实践相互摧残。解放前长期的战乱、建国后的阶级斗争以及历史悠久的公民权利无保障,使中国人集体性地缺乏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缺失或已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其影响深远而广泛。后果之一是,我们习惯地对人与事进行幽黯揣度、习惯性地采取防备心理。这种普遍的幽黯揣度,不断地在制度生活中得以具体地验证,很容易形成总体性的、一般性的无良制度想象。如是,我们常常会怀疑制度设计的目的正当性,对制度抱有习惯性的规避倾向,对制度订立程序的合理性也比较敏感,对制度被遵从的情况以及预期后果将信将疑。倘若这种悲观和幽黯的制度想象,能够全面地或领域性得到现实的反证,那么,人们的制度想象或许能逐渐阳光、乐观起来,走向良性的制度想象;反之,则会逐渐得以强化,形成一种习惯性的制度规避与不信任,为规则不遵从提供理由。

鉴于上述比较性的批判和反思,要想促进中国人对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的遵从,直接有效的办法是科学和民主地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对于具有特殊主义取向的实用主义者而言,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能使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对制度的遵从是相容的,对制度的违背是有悖于其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的民主性主要是通过透明、公开、参与、协商等政策工具,促进人们的制度认同,建构良好的制度想象。坦白地说,面对人们没有限度的“聪明”,制度设计者即使“心有余”也会“力不足”;在充斥特殊主义和实用理性的社会,普遍主义的制度规定注定会沦为正义的虚置。因此,更根本的措施是将矛头指向对于特殊主义尤其是特权主义文化的改造上。此举更为任重而道远。

或许,我们应该采用“扎根理论方法”(grounded theory)深入系统地研究中国人规则遵从的本土特征和现实逻辑,然后,提出一套独特的理论解释和发展对策,而不是套用西方的概念体系和评价标准,比照所谓的德国式规则遵从,来批判中国的现实。

注:

①季羡林:《留德十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②陈亚民:《在德国开车规则深入人心》,《宁波日报》2009年5月21日。

③章程:《阻止插队男子反遭群殴》,《广州日报》2013年11月8日。

⑤转引自郭松民《季羡林的顿悟》,《检察日报》2002年9月12日

⑧Hayek, F.A. (1967),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p.79.

〔责任编辑:宁岩〕

Abastract: By heuristics from several typical instances, key characteristics of German rule following are generalized, and then culturally contributing factors of which are deduced. Finally presented is cultural psychology of Chinese rule-following behavior. It holds that German rule-following is genuine and becomes their general habit supported by institutional conscience and aesthetic value. All these features result from their belief in speculative and universal reason, their practice of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 and their benign institutional imagination. On the contrary, Chinese pragmatic reason and particularism go ill with implementation of modern institutions, which by essence are of universal reason.

BriefDiscussiononGermanRule-FollowingandItsCulturallyContributingFactor

LiChuncheng

Rule-Following; universal reason; institutional conscience; institutional imagination

李春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上海 200433

D035

A

1001-8263(2014)09-00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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