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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速览

2014-11-25

决策探索 2014年21期
关键词:亚太依法治国办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宏伟蓝图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会议在政治观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文明三方面均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和新举措。在政治法律观念方面,首次在党的决议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明确了“依宪治国”等。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首次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等。在政治法律行为方面,明确提出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四中全会精神昭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这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APEC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北京举行

倡导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共建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亚太伙伴关系

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11月11日在北京怀柔雁栖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各成员领导人围绕“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主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商区域经济合作大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习近平强调,亚太经济体应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造发展创新、增长联动、利益融合的开放型亚太经济格局,共建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亚太伙伴关系,为亚太和世界经济发展增添动力。

习近平强调,面对新形势,我们应该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造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开放格局,大力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我们应该全力推动改革创新,挖掘新的增长点和驱动力,通过结构调整释放内生动力。我们应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全方位互联互通格局,让脚下之路、规则之路、心灵之路联通太平洋两岸全体成员。

习近平指出,要为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新愿景,为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采取务实行动,发挥亚太经合组织引领和协调作用,不断加大对经济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的投入。要拓宽战略视野,展现政治勇气,把握好平衡,积极采取行动,推动实现亚太经济创新发展、改革、增长,巩固全球经济引擎地位。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沟通和规制衔接,促进人民友好往来,深化双边、区域、国际各层面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亚太全方位互联互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起生效

餐馆设最低消费将被罚款

10月8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提供外送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

《办法》强调,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法律规章有相关条款的,将依法处罚;没有相关条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最高将被处罚3万元。

同时,《办法》还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对于“光盘行动”给出了明确引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11月1日实施

信访部门督办不力将被追责

近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后,信访函件在部门之间“踢皮球”、信访事项办理久拖未决、责任部门处理意见敷衍了事等信访“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该《办法》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防止信访事项“空转”。

在信访机构的责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在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交送有权处理机关或报送有关领导,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信访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反馈。若信访机关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在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方面,对应受理却未受理、不反馈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群众评价不满意且引发重复走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事项,信访部门将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请追责。

家庭寄养新规出台

流浪儿童纳入范围,家庭寄养门槛提高

近日,民政部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规范。该《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更具稳定性且健全的家庭,《办法》还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办法》不仅明确了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还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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