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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工人犯罪考

2014-11-24梁丽辉郑兴刚

黑龙江史志 2014年7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工人天津

梁丽辉++郑兴刚

[摘 要]民国时期,尤其是30、40年代,工人所犯罪行占比远远超过了他们在城市总人口中的占比。工人的罪行主要有三类:经济绝望犯罪,激情犯罪,失意报复犯罪。每种罪行背后都蕴含着深层的社会因素,都是对城市环境的特定反映。工人犯罪比工人其他行为更能清楚地表明城市生活的压力。

[关键词]民国时期;工人;犯罪;天津

美国学者亨廷顿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美国犯罪学家谢利也指出: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与犯罪的发生率呈同步关系;社会现代化的起始阶段往往伴随着高犯罪发生率。[2]中国自19世纪中叶,在外来因素的冲击下,被动开始了早期现代化之旅。民国时期即处于早期现代化阶段,高犯罪发生率便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而现代化自城市始,发展程度亦高于农村,故高犯罪率主要指城市犯罪率。在城市居民中,工人作为底层民众,虽不占多数,但犯罪率却非常高,因此,工人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城市居民犯罪。而天津作为当时北方最大的经济中心,研究天津工人犯罪无疑更有具代表性。本文拟以天津为中心,考察工人犯罪的行为及动因,期冀能为当前社会转型期犯罪调查提供借鉴。

一、天津工人犯罪概况

天津自开埠以后,尤其是民国政府成立以后,工商业经济迅速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成为仅次于上海的北方最大的经济中心。周边农村和周围山东、河北、河南等省破产农民、渔民及手工业者,纷纷流入天津谋职求生,天津人口激增,犯罪人口数量也随之上升。

1933年一位关于风俗调查的记者评论说,天津人是最令人苦恼的好打官司的人。[3]“官司”既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有债务纠纷、财产纠纷、离婚和家庭纠纷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相上下。1929年16469项犯罪记录中,大约有10000项是“导致伤害”类。另外3083项属于入户盗窃罪和偷,1210项属于婚姻和家庭罪。那一年天津市内有20起谋杀罪。[4]

这些罪行很多是由工厂工人所犯。据调查统计,1930年当地法庭处理的5802个罪犯的案件中,有40%是工人。而工人在城市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仅为6.8%。也就是说,工人犯罪数量占比远远高于他们在城市总人口中的占比!那一年工人犯偷窃罪的52%,赌博罪的53%,涉嫌毒品罪的24%,个人和财产攻击案的48%。相比之下,商业部门的雇工所犯罪行只占所有罪行的1/5多一点,而没有就业的人,经济上处于绝望的人,有可能被怀疑经常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所犯罪行仅占所有罪行的1/4多一点。[5]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认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在这三种因素中起的作用最大。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这些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6]

工人犯罪亦然。没有无动机犯罪。盗窃、抢劫、赌博、贩毒等等,任何一种罪行的背后都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危机。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和40年代末期,被《益世报》和几个别的出版物所报道的涉及工人的罪行主要有三类:经济绝望犯罪,激情犯罪和失意报复犯罪。[7]每种类型的犯罪都是对城市环境的一个特定反映,工人犯罪比工人其他的行为更能清楚地表明城市生活的压力。

二、经济绝望犯罪

经济绝望犯罪是指工人在经济上陷入绝境,为了生存而犯罪。尽管大工厂在解雇工人时,工业权威人士都会例行警告工人不要犯罪,但往往一股新的犯罪浪潮将会随之而来。如1935年当两个纺织厂倒闭的时候,4000个失业工人便无所事事。一个参观国际劳工组织的通讯员报道说:“仅仅倒闭之后的几天,以前被这两个工厂雇用的而现在失业的工人犯了两起抢劫案。”1937年,《国际劳工通讯》也同样提醒“被解雇的染工和织毯工可能会轻易地成为贼,如果不采取措施给他们提供生计的话。”10实际上,30年代早期在天津河北三号监狱服刑的大多是犯有盗窃罪的贫民和工人。[9]

然而,关于工人经济犯罪的报道很少,少得可以说令人吃惊。也许是因为工人犯罪方式太单一,缺少变化;也许是因为盗窃案是由敢死队司令部而不是由当地法院来处理,因此很少公开。因经济绝望而犯罪的工人似乎值得记者报道的唯一时刻是当他们的困境迫使他们采取自杀的时候。据报道,1936年,一个年轻的寡妇和她妈妈一起在北洋棉纺厂工作。当这个寡妇染上一种病而不能工作缺钱治疗的时候,她用剪刀刺伤自己,但被妈妈救下,自杀未遂。[10]

经济绝望犯罪是工人在生存困境中最无奈的选择。也是当时社会环境所致:连年战争,经济凋敝。受社会危害最大的就是底层民众,就城市而言,那就是工人。1935年一个参观者的真实报道也许更能说明这一点:在一个小房间里,我们发现了两个身体强壮的男人躺在地上。一个人看见我们坐了起来,用一种呆滞的眼神盯着我们看。我们问他为什么不出去工作,他说:“工作在哪儿?”他叹了一口气,然后说:“我们想工作但什么工作也没有。我们要饭的时候没人给我们因为我们年轻。外面除了饿死没有路。”他谈完以后就又躺下了。[11]

三、激情犯罪

关于工人激情犯罪的报道很多,最常见的是通奸罪和强奸罪。通奸罪反映了工人的道德观;强奸罪既反映了走出家门的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增加,又反映了女工的性脆弱。具体来看以下案例。

1947年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妇女姓曹,被控告与吴某(一个运输工人)通奸,毒死了自己的丈夫王某(也是一个运输工人)。曹与王已结婚五年,但她经常跑去吴家很晚才回来。王某没有她任何出轨的证据,但他对于自己的死有一种奇怪的预感,他告诉哥哥:“我死之后,不要哭,但要观察发生了什么,并看看我的尸体里是否有奇怪的东西。”不久,他吃了妻子曹某准备的馒头和羊肉丸子之后,几乎立即就死了。曹告诉邻居他死于肺结核。王某死后不到三天,曹便和她哥哥去安排她和吴的婚事。记者去采访的时候,邻居们都说吴是一个恶棍,他与曹在王某死之前就有“热关系”。[12]这是因自己的另一半与他人通奸而被谋杀的案例。

还有因自己的另一半与他人通奸而谋杀他人的案例。如工人杜某,和一个叫周某的妇女结婚了。当杜的朋友孟某开始与周发生关系的时候,杜某气极了。但当他妻子说,他们家庭状况不好,可以让孟来支付所有的家庭费用作为她服务的报酬时,他犹豫了一下,最后同意妻子的做法。但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当杜某突发妒忌之心时,命令躺着睡觉的孟出去,孟便咒骂他。杜随后用一把切菜刀砍了孟13下。这个案子,法庭判处杜五年监禁,切菜刀被没收。[13]通奸,通常会导致暴力,如上例。而暴力,通常会走向犯罪,如强奸罪。

如果不是生活所迫,没有人家愿意把女儿送进工厂做工。因为年轻的女工在工厂经常会被性骚扰,甚至被强奸。男工可能会在女工上下班的路上骚扰她们,而工头则有权在车间侮辱女工,有时会强奸她们。因为性虐待是作为处罚犯错误的工人的一种方法来使用的。[14]

当然,女工的性脆弱不仅限于工厂。在工厂之外,还很有可能被诱拐强奸。

1935年,英美烟草厂的工人陈某,诱拐了一个还不到16岁的女工刘某。陈已经结婚,但他还是把刘某带去日租界的旅馆强奸了她。[15]

1947年还有一个更大胆的诱拐案,即棉纺厂工人张某诱拐并强奸了14岁的女工于某。有一天晚上,张某安排于某吃饭,之后带她去看电影。当电影结束的时候他声称对她来说太晚不能回家了,便带她去一个旅馆,把她强奸了。第二天,她不敢回家。两天之后,她妈妈来到工厂带她回家,才发现发生了什么,便禁止她出去。十天以后,张某最终发现了她,便说服她去郊区他姨妈家。随后把这个女孩藏了起来。当于的爸爸找到她后,便把张和他姨妈告上了法庭。[16]

四、失意报复犯罪

失意报复性犯罪是犯罪的普遍类型,多产生于怨恨,从受限的工作环境中焖烧,最终爆发成暴力。暴力可能发生在工厂主与工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工人与工人之间。

例如,1941年,一个电器厂的经理在乘坐人力车去上班的路上,被以前一个心怀怨恨的雇工刺伤了,人力车夫在试图阻止的时候被杀了,而这个工人最后也被捕了。[17]

工人之间往往由小争吵逐渐升级为全力对抗。1935年《益世报》刊出了两个这样案例的报道。运动器材厂的两个工人,黄某和李某,是宿敌。当黄被解雇时,李很高兴并散布他的谣言。黄于是得出结论,李应为他的解雇负责。于是用切菜刀砍了他数下。黄被逮捕。[18]这是其一。第二个案例,火柴厂的两个工人,习惯彼此咒骂最后爆发,一个用一把长刀刺了另一个。最终被刺的躺在医院临近死亡,而另一个则被关入当地监狱。[19]

个人积怨也经常会演变为大规模的打群架。如1936年的一个案件,面粉厂一个叫马某的工人,和一个叫杨某的运输工人卷入了一场关于如何把面粉装上船的争斗。第二天马某又和他的父母、一个瞎眼叔叔和30个朋友拿着武器回来砸碎了工人休息区的玻璃,打伤了几个工人,最后被警察逮捕。[20]

打群架能变成暴乱,反对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机构及其财产。如1947年,一个军粮厂的工人和一个军警在公共汽车上关于一张票发生了争吵。当工人被警察扣留时,他几十个工友乘公共汽车去汽车公司报告说他从未回来。他们当中有些人被拘留了,这就为公共汽车公司和工人之间结仇埋下了伏笔。第二天,来自同一工厂的一个工人在公路中间被一辆公共汽车压坏了脚。为此,100多个工人去汽车场,打司机和卖票的人,砸碎了四辆公共汽车,拽走了三个汽车工人。最后军警结束了这场暴乱,但一周之后又有相似的事故发生。[21]

还有,1948年2月的一天下午,制服厂的一名男工带四个妇女进入剧院看电影。因为他忽视了买票立即被逐出。第二天他就带着大约70个工友返回肆意破坏剧院,因经理不在,痛打了经理的父母。当经理的父亲路过警察局大喊“救我们”的时候,许多警察跑了出来。一个工人大步向前去抓警察,警察的枪走火,打伤了这个工人的胸部,当天晚上他就死了。[22]

综上可知,民国时期,尤其是30、40年代,工人虽数量不多,所犯罪行却超乎想象。犯罪动机,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所致。工人作为城市底层民众,受社会冲击最大。在濒临生死边缘的时候,工人只能以身涉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文化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工人也便无道德可言。在巨大生活压力面前,犯罪也就成为工人解压的一种方式。所以,无论是经济绝望犯罪、激情犯罪,还是失意报复犯罪,都是工人对城市社会环境的特定反映。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迁中的社会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8.44

[2][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一工业化对犯罪的影响[M].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25

[3]天津市之风俗调查[J].河北月刊,1933,(3).14

[4]社会月刊,1930,(3).1-3

[5]吴瓯主编.天津市社会局统计汇刊.天津市社会局,1931.81,85-86

[6][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5

[7]Gail Hershatter. The workers of Tianjin:1900-1949,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193

[8]国际劳工通讯,1937(4).1

[9]南开学校社会视察委员会编.天津南开学校社会视察报告[M].铅印本,1930.12

[10]益世报,1936-9-22,5

[11]益世报,1935-1-20,9

[12]益世报,1947-7-16,4

[13]益世报,1935-12-31,5

[14]Gail Hershatter. The workers of Tianjin:1900-1949,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160-161

[15]益世报,1935-3-4,5

[16]益世报,1947-11-9,4

[17]天津特别市特别行政区公署中华民国三十年年报,1941

[18]益世报,1935-9-15,5

[19]益世报,1935-10-9,5

[20]益世报,1936-8-10,5

[21]益世报,1947-7-7,4

[22]益世报,1948-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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