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的审查引发的思考
2014-11-13杨加黎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3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杨加黎 / 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
权利冲突,是当不同权利的权利客体之间存在交叉重叠,而所述权利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因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而可能导致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问题。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即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权利分属不同人而产生的相互冲突。
在现行的专利法中,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是法定的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之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7节作了如下规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中,有两个问题在外观专利权利冲突案件审查时,常常难以清楚界定。
一、关于权利冲突中请求人主体资格的界定
指南中明确要求能够提起权利冲突的请求人为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的主体不能主张权利冲突的无效请求理由;同时排除了:当专利权人拥有在先权利例如在先著作权时,以权利冲突的无效请求理由主张专利权无效的情形。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 节因无效宣告请求人资质不适格而对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中明确列举了:“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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