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2014-11-11席宛秋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5期
席宛秋
摘 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已经纳入我国刑法,这一举措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中的缺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刑种单一给强制措施适用带来困难,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刑罚存在倒挂,立法缺陷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等等。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解决这一问题,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进行研究与探讨,进而提出完善的方式与途径,才能使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困境;完善;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5-0064-04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简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富裕,全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由于缺乏严厉的法律规制,实践中酒后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日益增多,也严重侵害到社会交通秩序和交通管理制度。显然,对于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的原有单一的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能对此类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
因此,综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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