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犯罪死刑废除的分析
2014-11-11叶肖静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5期
叶肖静
摘 要: 现行刑法中金融犯罪的死刑规定缺乏合理性。金融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所违背,未能真正实现刑罚的功能,并且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降低社会工作效率。因此,对于金融犯罪的死刑规定应当在立法上予以废止。
关键词: 金融犯罪;死刑;废除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5-0060-04
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与繁荣,金融类犯罪现象不断产生,并有扩大之势。就目前的刑法条文规定来看,金融犯罪并非独立的罪名,而应当认为是一类犯罪的类罪名。金融犯罪,有别于经济犯罪,主要是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的范围小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是经济犯罪中的一部分犯罪行为,是经济犯罪的子概念。对于金融犯罪的范围,学界仍存在争论。经过对刑法条文的揣摩与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犯罪就是与金融有关的活动的破坏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金融犯罪是分别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1]62因此,本文对金融犯罪的分析仅限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
金融犯罪破坏了市场经济中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管理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活动有社会危害性,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公开性以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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