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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法律控制

2014-11-06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明人西南少数民族

谢 波

(重庆警察学院 法学系,重庆 401331)

北宋时期的西南主要是指当时的成都府路(益州路)、夔州路、梓州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和广南西路等地。北宋时期,西南地区因民族成分复杂、地理位置远僻而被视为“蛮荒之地”。宋承唐制,对西南民族地区仍然实行怀柔为主的羁縻政策。羁縻政策反映到法律控制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北宋皇帝通过诏敕对西南少数民族首领从经济支持、授官任用等方面进行法律优待;一是囿于狭隘的民族观,对西南少数民族不尽信任,在法律上体现出防范限制的一面。

一、赐田减税:北宋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经济优待

唐宋时期,西南地区民族众多,羁縻州县或某一部族往往由少数民族酋首直接统辖,土地占有和社会生产关系相对稳定。北宋建立后,西南少数民族上层大多纳土归明。所谓“归明”,南宋赵升在其《朝野类要》卷3中指出:“归明,谓元系西南蕃蛮溪峒,久纳土出来本朝,补官或给田养济。”翻检史料可以发现,西南少数民族纳土归明的记载比比皆是,聊举数例:

(真宗天禧三年)十二月,富州蛮首向光泽表乞纳土。[1]7806

(神宗元丰)六年正月丙申,经制宜州溪洞、知沅州谢麟言:“……生界思广洞酋长具到人烟户千四百二十七、口六千二百六十三,纳土归顺。”[2]1548-1549

(徽宗大观二年)六月乙酉,涪州夷族纳土。……三年春正月丁卯,夷州纳土。己巳,胡

耳西道蛮纳土。二月丙子朔,播州纳土。[3]78-79

当然,纳土归明者众多并不意味着北宋不再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赐田安置。对于非纳土归明者,北宋仍然实行既有的赐田安置法。景德二年(1005),南丹州蛮淮勍承袭父职,被其弟淮辿驱逐后,率部属投宋,真宗诏令“宜州赐闲田资给之”[4]14200。至和二年(1055)正月,荆湖北路钤辖、转运司上言:“知龙赐州彭师党以其族来归”,仁宗“诏本路常加存抚之,仍议所与官及所居处授田顷亩之数以闻”[1]7808。由此可见,当时朝廷对西南少数民族的赐田标准并没有定制。元祐二年(1087)六月,权知桂州兼主管广南西路经略司苗时中上奏:“侬顺清占夺任峒,与梁贤智父子互相持害,请将顺清并家属就湖南近里州军编管,依例给田土。”对于此事,枢密院给出了处理意见:

任峒元(孙)[系]侬顺清父祖主管,虽因梁贤智父子占夺,不当私相雠杀,及与广源州杨景通交通。已该登极大赦,请特依归明人例与茶酒班殿侍,其家属令广南西路经略司差人押送,道州给赐田土,羁縻无令出入。[1]7800

哲宗批准了枢密院的意见。苗时中和枢密院所谓“依(归明人)例”,说明元祐年间对西南少数民族赐田安置已是有章可循。“归明人例”应包括神宗以来,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在赐田方面的全国性立法①。需要指出的是,纳土归明者也并非一无所获。徽宗曾于崇宁二年(1103)九月诏令:“归明人如系纳土归明,并与依条支破职田。”[1]7040职田是宋代官员在职补贴的官田,其数量多少以差遣为别,根据这件诏令,纳土归明官员应可依法获得职田。宣和三年(1121)五月,地方对归明官添差不厘务是否应授予职田发生了异议,工部检法后认为,“检会《政和令》,诸添差官系纳土归明,职田依正官给。”徽宗最终诏令归明不厘务官仍支给职田[1]3711。这进一步通过立法保障了西南民族地区纳土归明官取得职田的权利。

北宋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税赋征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不纳税赋、不定额税赋和定额税赋,前两者与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经济优待相关。太平兴国八年(983)八月,“辰州言溪、锦、叙、富等四州蛮求内附输租税。诏令州长吏察其傜俗情伪,并按视山川地形,具图来上”[5]7-8。这里,宋太宗没有同意纳税请求。咸平元年(998),富州归明官向通汉请求纳租赋,宋真宗“以荒服不征且虑奸谋扰叛”而未允许。史料中录存了这件诏敕:“汝远遵朝阙,继上封章。欲于陬落之田,重定赋舆之数。虽忠勤之备睹,谅播种之异宜,前典甚明,难遵什一。乃诚可尚,有烦再三。当体绥怀,更加安抚,所请宜不允。”[1]7804通过此诏不难看出,北宋将部分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民族地区看做“荒服”,加之出于防备“奸谋扰叛”之考虑,对其不予征收税赋。虽然“荒服不征”只是北宋羁縻政策的具体表现,但客观上却造成了免除西南少数民族税赋的效果。当然,北宋并非对所有西南少数民族都免征税赋,下面来看神宗元丰三年(1080)四月的一次立法情况:

梓州路转运司言:“……缘罗个牟村蛮熙宁七年后方量纳官税,不同省地熟夷纳二税役钱。”诏:“罗个牟村蛮既纳税赋,即是省地熟户。见在图籍,并系熟夷,不委所奏,有此异同。……令转运、钤辖司审实以闻。”后逐司奏罗个牟村蛮但量纳税物以羁縻之,实与省地熟蛮不同。[6]7385

这件诏敕由梓州路转运司上奏而引起,奏中“省地熟夷”当是归附日久、生产水平较高的西南少数民族。诏敕确立了以“生”“熟”来判断西南少数民族是否应交纳税赋的标准。“生”“熟”之分不过因其汉化程度之深浅予以区别而已,随着时代推移,其始为生,既而进于熟,熟之斯极,遂变而为“汉”[7]363。尽管这部分“熟户”已成为承担北宋税赋的编户齐民,但这种税赋仍具象征意义,正如刘复生先生所言:“少纳或不纳某些内地居民要交纳的税费成为常例,轻徭薄税成为宋政府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个既定政策。”[8]早在开宝六年(973)七月,宋太祖就下诏规定,广南州县每年缴纳税米,“每石加率钱一百六十,自今每(硕)[石]止纳十文,余并除放”[1]5089。嘉祐四年(1059)十月,仁宗颁布赦书:“湖南郴、道、永州、桂阳监及衡州茶陵县夏秋二税外,每丁别纳钱、绢、米、豆、药物。箭簳者②、无业者予尽除,有业者予减半,自今进丁,更不添纳。”[1]6454下面来看神宗的两件诏敕:

(熙宁九年十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司言:“沅州新归明人户实贫乏,乞除放去年倚阁秋税。”从之。[6]6809

(熙宁九年)十一月一日,荆湖北路转运司言:“勘会溪州归明人户委得不曾作过,又本处去岁亦是灾旱,今年并值霖雨,畲种失时,乞依辰州所奏,许令南江富、古等州不作过人例,候五年满日,起纳丁身税米。”从之。[1]7809

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司所谓“倚阁”即暂缓征收之意,这反映出沅州少数民族已是须向朝廷纳税的编户齐民,所以才会有缓征秋税之说,而免除倚阁秋税的做法则体现了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税收优待。荆湖北路转运司所言“丁身税米”,史载:“岁敛丁身钱米,所谓丁口之赋。”[9]113这种丁口之赋在宋代一直处于逐步除放的过程之中③。奏言建议对溪州少数民族在5年内免征丁身税米,其中提到的“不作过人例”当包含对安分守法的西南少数民族减免税赋的立法,否则不至于以此为据,这些无疑也是北宋朝廷对西南民族地区的一种税收优待。即便是北宋对西南民族地区征收税赋,亦如龚荫先生所言,“宋朝时期,对民族地区羁縻州、县、峒蛮民的征收,在宋王朝的经济收入中,所占比例是微不足道的”[10]371-372。

二、封官授爵: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授官任用之法

北宋在西南民族地区设有经制州和羁縻州,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况。宋廷对西南少数民族授官任用的方式多样,其基本方法是任用少数民族上层为官,让他们进行统治,从而达到“以夷制夷”之目的。宋代史料中多次记载的宋太祖任用辰州徭酋秦再雄为官一事十分典型:

太祖既下荆湖,思得通蛮情、习险扼而勇智可任者,以镇抚之。有辰州徭人秦再雄者,……屡以战斗立功,蛮党伏之。太祖召至阙下,察知可用,面以一路之事付之。起蛮酋,除辰州刺史,官其一子为殿直,赐予甚厚,仍使自辟吏属,尽予一州租赋。……而边境妥安,由神机驾驭,用一再雄而已。[11]729

这是宋太祖在平定荆湖地区后,任用西南少数民族为官的例子。事例中太祖擢以刺史,赋予自置吏属及征收租税之权力,显然是采行羁縻政策,其目的在于培养朝廷在西南民族地区的代理人进行间接统治。《朝野类要》卷1云:“荆广川峡溪洞诸蛮及部落蕃夷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制为羁縻州。”但从史料记载来看,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授官仍以无实权的虚衔和低级军职为多,下面来看几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补澧州慈(和)[利]县土丁都指挥使陈士洪为三班借职,充本县土丁都指挥使,以荆湖转运使许逖言其在边御蛮有功故也。[1]7805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录潭溪归明人杨晟象为右班殿直,杨晟嚮为三班奉职,杨昌卑为三班借职。后湖北转运司言,晟嚮大首领,桀黠,能用其众,又以为左班殿直。[6]8206

(哲宗元祐六年六月)乙卯,诏以田思利为银青光禄大夫,充溪洞都巡检。[4]332

在上述事例中,相当一部分西南少数民族是因为有功而被授官的,北宋这种以功(利)为中心的考虑也表现在授官任用立法的其他方面。熙宁九年(1076)十月,提点湖南刑狱朱初平上奏:“归明人杨昌愠等累差招谕罗崖等溪峒人户,备见用心”,宋神宗下诏授杨昌愠等人三班奉职、巡检差遣[6]6802。这是西南少数民族因功而被差遣的诏敕。元丰二年(1079)六月,鼎州言:“都监向世温自陈归明及三考,乞再任。”宋神宗批准:“江南诸向首出归明,最为忠顺,可依所乞。”[1]7810这件诏敕同意了归明官续展差遣年限的请求,使其在更长的时间里享有实权。元祐元年(1086)四月,宋哲宗诏:“今后殿侍系归明徭人,寻医侍养各不限年,许参班。内有已授差遣或在任人,却依元路分与合入差遣。”[1]4145也是一件对归明官差遣优待的诏敕。下面再来看三件有关归明官迁资磨勘的诏敕:

(神宗熙宁六年)九月二日,荆湖北路转运司言:辰州南江将官杨万与蛮斗敌。有诏杨万迁两资,余迁资减磨勘。[1]7809

(神宗元丰八年五月)诏:“知邵州关杞保明到招纳芙蓉、石驿、浮诚等峒人户归明,其开路、采木、献田等有劳效者,凡三百三十二人,并转资赐钱帛有差。”[6]8516

(哲宗元祐元年五月)诏诚州修建罗蒙寨、天村大由堡效用归明班行头首等八百四人转官加级,赐帛有差,以献纳地土,采斫竹木,开通道路之劳也。[6]9164

这三件诏敕提到的归明官皆因有功于宋而获得升迁优待。诏敕中的“迁资”、“转资”是指升迁为更高一级的资序(寄禄官阶),宋代官员的资序直接决定俸禄、叙封、恩荫等实际待遇。至于“磨勘”,是官员在任内每年由上级官司考核其政绩得失,若合格迁转官阶,不合格则延期磨勘,真宗朝以后大致确立了文臣3年、武臣5年一次的磨勘迁官之法。熙宁六年敕“减磨勘”的做法显然更有利于归明官的晋升。归明官致仕后的待遇亦与其是否有功相关,宋代致仕官员一般只给半俸,而神宗元丰三年正月诏:“给归明人、宫苑副使侬智会全俸。”原因是他年老有功[1]3672-3673。侬智会之所以被授予宫苑副使,也是在助宋平定广南西路蛮乱后请求推赏,由神宗诏补其为宫苑副使的[1]7800。

此外,庆历六年(1046)五月,归明举人李渭言:“本化外溪洞人,父在日补鹤绣州军事推官。逮臣长成,取辰州进士文解,试于南省,乞特依归明人例文资录用”,仁宗诏补为斋郎[1]7038。这说明在仁宗朝就有了对西南少数民族荫补的规定。对于归明军官死亡后的承代,仁宗皇祐二年(1050)正月诏:“施州自今归明军校死者,许其子孙代守边,仍先给食盐,其衣袄须三年乃给之。”[1]7038元丰六年正月,荆湖南路转运司言:“邵州莳竹县接近芙蓉、石驿未归明溪峒各愿纳土,乞增赐公使钱。”宋神宗诏令赐钱千缗[1]7810。“公使钱”又称公用钱,是宋官僚机构的特别费用,类似于今天的招待费,范仲淹曰:“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12]545这件增赐公使钱的诏敕无疑减轻了归明官的经济负担。

在羁縻州县归明官(土官)的承袭方面,北宋有一套特殊的制度设置。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十月,荆湖北路转运司奏下溪州刺史彭儒猛死,其子彭仕端请求承袭,于是宋廷命彭仕端知下溪州[6]2453。这里的“下溪州(今湖南永顺县境)”为当时北江地区的羁縻州,其土官承袭则要得到朝廷封授。这种封授权在另一则史料中也有所体现:“(景德)二年,夔州路降蛮首领皆自署职名,请因而命之,上不许,第令次补牙校。”[4]14175再看有关土官承袭的一段史料:

国初,彭氏纳牌归顺,许通市易。……仕羲祖父五世袭下溪州刺史兼都誓主,其诸州将承袭,必率蛮首共议子孙若弟侄亲党之当立者,具州名文移辰州,州(史)[吏]保明,止申钤辖司,然后以闻,而赐敕告、印牌,每隔江望拜阙庭而受恩。其州有上、中、下溪、龙赐……等州,每州有押案副使及校吏,皆自补置之。[1]7808

分析上述史料,可以整理出西南民族地区土官承袭的大致程序,如下表:

表1 西南民族地区土官承袭程序

通过史料和承袭程序不难看到,西南少数民族首领既世袭为本族酋长(都誓主),又被中央王朝委任为羁縻州县的行政长官(刺史);北宋在赋予羁縻州县归明官一定自治权(程序1、4)的同时,亦在程序设置上强化了中央的权威(程序2、3)。宋代蕃夷的授官承袭事宜由兵部职掌,《宋史·职官志》记载:兵部“掌兵卫、仪仗……厢军、土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4]3854。甚至对蕃夷封袭的官告印纸也作了规定:“凡封蛮夷酋长及蕃长绫纸两种,各一等:……中绫纸一等。七张,法锦褾,中牙轴,青带。藩蛮官承袭、转官用之。”[4]3846这些无疑都反映出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封袭的重视及其制度设置的严密。

三、防范规制: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人身限制之法

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的防范限制以人身控制为重心。天圣四年(1026)十月,枢密直学士薛田奏:“益州见管职员文帐内,有归明军将后行四十余人,即今只有十余人,乞与除落‘归明’二字。”仁宗批准了薛田的奏言[1]3503。这说明“归明”之称带有一种歧视、限制的意味,否则奏文中不会出现“乞与除落”的说法。正是受此种防弊思想的影响,北宋采用了一系列人身控制措施,以防备、限制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

首先,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立有“迁移”的法律限制措施。早在太祖朝就有将西南少数民族迁入内地州军的先例。乾德五年(967)十月,宋太祖曾内徙溪州团练使彭允足为濮州都指挥使,原因是彭允足等溪洞酋首“据山险,持两端”,故将其迁至内地[6]196。北宋通过迁移之法将西南少数民族上层调离本土,使其失去依恃,从而消解他们对统治秩序可能构成的威胁。大中祥符七年(1014)十一月,真宗“以辰州溪洞都指挥使魏进武补三班借职、监房州税,仍给装钱赴任”,后来魏进武“自言房州接归、峡山路,颇近蛮界,乞移他所,遂改淮南”[6]1902。大中祥符六年十月,魏进武“率山猺侵扰城寨”[6]1851。翌年二月荆湖北路转运司报告:“蛮贼魏进武已招赴卢溪县请罪。”[6]1864可见,在迁移魏进武到淮南为官之先,其存在谋乱行为,这显然对北宋统治构成了威胁,所以宋真宗将其移至内地州军。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宋将曹克明平定抚水州蛮乱后,“蛮人纳器甲凡五千数,愿迁汉地者七百余口”。真宗诏:“分置广西及荊湖州军,赋以官田。”[2]421这是将西南少数民族迁移到边地州军的诏敕。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诏:“归明人除河北、河东、陕西、京东、川广不差外,余路并许差注。内京东路除北界归明人外,余归明蛮傜亦听。”[1]7038这件诏敕几乎将西南少数民族的迁移范围扩大到全国。元丰六年九月,佥书峡州军事判官张焘言:“窃见殿直舒光贵增差峡州监押,光贵本沅州溪峒首领归明,恐不可管勾一州之民。”于是神宗诏令吏部将舒光贵迁移到京东西路任差遣官[6]8169。这次颁诏无疑遵循了熙宁三年敕的规定。下面来看绍圣四年(1097)五月的一次颁诏情况:

广西经略司言:“据知南丹州莫世忍牒,男公鞫与弟公佞自成唇吻,前去归明,乞在本路安泊。公鞫称曾入贡,……带到妻男等二十一人。同归明人闲劳共六人……本司今相度,欲差人伴送前去吉、鄂州,给田产安泊。”诏:“莫公鞫,与鄂州团练副使,不签书公事;闲劳,与吉州长史,并不支请受。仍令广西经略司差人伴押前去鄂州交割,令于本州一处居住,候到,给予系官堪耕种田土。仰本州常切羁縻。”[6]11587

哲宗这件诏敕同意了广西经略司的奏言,分别迁移莫公鞫和闲劳二人至鄂州(今湖北武昌)、吉州(今江西吉安)任低品官。奏言中“差人伴送”及诏敕中“差人伴押”、“常切羁縻”之类的说法,再次透露出北宋君臣对西南少数民族存有的戒备防范之心。

其次,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的人身限制还表现在其他方面。下面来看神宗、哲宗朝的两件诏敕:

(元丰七年)五月十一日,诏:“辰州土丁屯守城、沅州,每十人兼顾归明人四人。”从荆湖路相度公事孙览请也。[1]6758

(元祐元年十一月)荆湖南路安抚、转运司言:“准敕相度邵州弩手上番事,今莳竹县临口等寨铺管内溪峒人户,近方归明,蛮性未驯,乞依旧轮差弩手防拓。”从之。[6]9513-9514

诏敕提到的“土丁”、“弩手”是宋代非正规的地方武装,他们不脱离农业生产,亦无需政府供养。据学者林文勋研究,义军是宋政府在西南地区招募的一支少数民族军队,荆湖南北路义军自宋初就已建置,包括义军、土丁、峒丁、弩手四类[13]。北宋竟然要动用军事力量来“兼顾”“防拓”西南少数民族,其防范限制之严密可见一斑。还有官员因防控西南少数民族失职而遭降官处罚。徽宗政和元年(1111)三月,权发遣庐州周焘、通判蒋阶、佥判陈简夫被降一官,行舒城县主簿、权县事刘嘉止被降一官冲替,原因是“坐舒城县私走归明人也”[1]3919。北宋对归明官也作了人身限制,元丰三年六月,根据参知政事章惇的上奏,宋神宗诏:“富、吉二州归明守官人听如汉官差使,出入免监视。”[6]7418可见,在这件诏敕颁布前对归明官当有监视之制,而归明官的地位则低于汉官。元祐五年(1090)五月,枢密院言:“令举人及曾聚学人,并阴阳、卜筮、州县停废吏人,谙造兵器工匠,并不得入溪洞与归明蛮人相见,违者以违制论。”[1]6514宋哲宗直接批准了奏言。这件诏敕从另一侧面说明,北宋试图通过隔断汉人中的“危险群体”与西南少数民族的联系,以此消除西南少数民族对封建统治的威胁。直到北宋末年,宋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人身限制也未放松,宋徽宗朝的一次颁诏可以印证:

(宣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枢密院言:“荆湖南路安抚钤辖司申邵州状,见管归明蕃蛮官七员连家属八十二人。本州沿边去处接连湖南武冈军蛮洞,今来诸处编配移送到蕃蛮,众聚语言,情伪不辨,难以关防……枢密院送荆湖南路钤辖司相度,申本司。……今来邵州所乞将见管蕃蛮人等分移本路僻远不系沿边州军,难以施行外,今相度,潭、邵州权行住配,今后有移配之人,即乞分送道、郴、衡、永、全州、武冈军、桂阳监羁管施行……”诏依所申。[1]7043

北宋荆湖南路包括潭、邵、道、郴、衡、永、全7州及武冈军和桂阳监,史称“湖南九郡”。宋代“湖南九郡”及湖北的辰、沅、靖三州则是瑶人活动频繁之区[14]49。难怪邵州(今湖南邵阳)官司对犯罪后编配到此地的西南少数民族颇为顾虑——他们可能与邵州境内7名归明官联合起来构成变乱力量。这件诏敕的颁制涉及邵州官司、荆湖南路安抚钤辖司、枢密院三个机构,经过层层上报、核查,最后宋徽宗诏令移送至潭州(今湖南长沙)和邵州“权行住配”。从中不难看出,北宋自地方到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戒备事宜的重视及其防弊思想的一致性。

四、结语

北宋西南民族地区是所谓“蛮夷”的聚居与杂居地。宋廷在羁縻政策的指引下,针对西南民族地区,积极展开抚制相结合的法律控制。这种法律控制以灵活的皇帝诏敕为法律形式。从法律控制的内容来看,赐田安置、税收优待和授官任用显示了北宋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经济、政治笼络;迁移、防拓、隔离等人身限制之法则清晰体现出北宋的防弊思想。北宋西南地区相对缓和的民族关系、安定的社会秩序,也正是在这种抚制结合的法律控制中得以维系。

注 释:

①参见拙文《北宋对“归明人”的法律控制》,《北方论丛》2009年第6期。

②这里的“箭簳者”应指以箭杆为头饰的箭杆徭,时至今日,郴州、永州仍然是箭杆徭聚居的主要区域。参见奉恒高主编的《瑶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③除放情况参见梁太济的《两宋身丁钱物的除放过程》,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7-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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