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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激励策略

2014-11-06■王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契约政府

■王 鑫

一、前言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和载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28万个,带动农户1.1亿户,农户年户均增收2400多元,龙头企业达11万家,销售收入突破5.7万亿元,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1],形成了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中小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产品涵盖了种植、畜牧、水产多领域,经营涉及生产、加工、流通多环节,在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等诸多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然而,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农业龙头企业除了自身的生产经营功能,还肩负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公益性使命。因此,自1999年以来,政府逐步明确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并做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在全国各地迅速升温,扶持力工不断加大。

现有研究成果中,尽管许多学者认为政府的扶持有利于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绩效[2],对农业龙头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3]。但也有研究表明,当前政府的扶持政策是缺乏效率的,甚至具有消极影响。比如,林万龙、张莉琴运用2000至2002年58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的财政补贴和所得税减免等主要扶持政策增长均无明显作用[4]。李海燕、廖运凤以48个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财税扶持政策指标和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指标进行了相关检验,研究表明财税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影响不显著,即财税扶持政策缺乏效率[5]。此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影响是消极的[6][7]。尽管众多研究表明当前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缺乏效率,学者们还是认为对农业龙头进行政策扶持是必要的且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应丽艳、聂凤英认为,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的扶持政策缺乏效率是因为在扶持龙头企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8]。刘克春等人也认为,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龙头企业的成长比一般工商企业的成长面临更多的困难,政府对其予以政策扶持是有必要的,但很多农业龙头企业一边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一边转向多元化非农经营,导致其带动农户能力不强,背离了政府扶持的初衷,而政府又难以监督农业龙头企业将扶持资金用于农业经营,从而导致扶持政策效率的损失[9]。

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已经揭示了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效率损失的重要原因,而激励理论为分析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和方法。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的视角,通过构建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政府部门和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最优激励契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讨论,为政府制定更加有效的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两方 (或多方)中的一方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指定另一方(或多方)为代理人,将其所拥有或控制资源的决策权在某个特定领域授予代理人,并要求代理作为委托方的代表或提供有利于委托方服务或行为(Ross,1973)[10]。从这个角度看,政府鉴于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具有的主导作用,希望通过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从而辐射带动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达到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目的,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存在不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其首要目标仍是努力实现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头衔可以使其享受政府的诸多优惠政策,并有助于其利用所谓的“政府认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意图也很明显,政府希望通过认证筛选出在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并加以扶持,从而达到扶持农业和农民,推进农业产业的发展的目的,政府的效用目标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因而,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而利益的相互冲突便可能导致代理人利用委托人委托的资源决策权谋取自己的利益,即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2.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属于非公开信息,即企业私人信息,即使政府制定严格的认证和运行监测程序都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内部信息,也难以直接观察到企业的行为,而农业龙头企业却很清楚自己所付出的努力水平。由于委托人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代理人便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3.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契约不完全。尽管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认证和运行监测都制定了一定的标准,比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做出了规定并制定了认定和监测的程序及办法,这相当于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契约,但是由于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执行成本过大等原因,政府不可能在契约中列举全部信息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契约不完全为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提供了可能,因而可能导致委托代理问题。

综合以上三点,在委托代理关系下,政府难以掌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和企业的行为,又无法通过完全契约限定企业的行为,致使不少农业龙头企业出现在获得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后转向非农经营或依赖扶持政策以此作为稳定的利润来源等一些“偷懒”现象,即存在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最终导致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缺乏效率。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Sappington,1991)[11]。因此,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有必要制定一个有效的激励契约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激励,让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发展的努力水平符合政府的期望,同时也实现农业龙头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激励模型

在信息经济学的文献中,通常将信息非对称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12](P236-238)。在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激励的过程中,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信息是公开的,而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是非公开的,即私人信息,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为“委托人”,农业龙头企业为“代理人”。由于农业龙头企业要经过相关部门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企业规模和带动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认证,我们假设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是有效的,即截至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因而不考虑逆向选择问题。签约后,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我们选择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委托代理理论习惯上只是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模型的别称。

1.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农业产出函数为:π=λa+θ,其中π是一个可观测的结果,a是企业带动农业发展努力程度的一个一维变量,θ为“自然状态”代表不受政府和企业控制,服从均值为零、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的外生随机变量,λ为与努力程度有关的带动农业产出系数,其包含了企业规模、企业经营领域等影响带动农业发展能力的信息,λ越大表示企业带动农业发展的能力越强,0<λ<1。因此,从政府角度而言,其希望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的期望产出为 E(π)=E(λa+θ)=λa,var(π)=σ2,即农业龙头企业的努力程度决定着带动农业产出水平,但不影响产出的方差。

假设2: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s(π)],农业龙头企业的期望函数为 u[s(π)-c(a)],其中,s(π)为政府制定的激励契约,s(π)=α+β+π,α为政府对农业企业普遍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β为根据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发展情况而给予的奖惩系数,0≤β≤1,体现为农业龙头企业对带动农业发展的风险分担,β=0意味着农业龙头企业不承担带动农业发展的风险,而β=1则意味着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农业发展的全部风险;c(a)为企业努力成本函数代表成本系数,b越大同样的努力带来的企业负效用越大。

假设3: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农业龙头企业是风险规避的,即 v'>0,v″=0;u'>0,u″<0。

2.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激励机制

我们假定了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因此政府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入:

而作为代理人的农业龙头企业是风险规避的,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度,即u=-e-ρω,其中ρ>0是阿罗-帕拉特绝对风险规避变量,ω是实际货币收入,我们假定农业龙头企业努力的成本c(a)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那么农业龙头企业的实际货币收入为:

企业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企业的实际货币收入的期望值减去其收入的风险成本,即:

令ϖ为企业的保留收入水平,那么,如果确定性等价收入小于ϖ,企业将不接受契约,据此,我们可以将代理人的参与约束表述如下:

在政府可以清楚观测农业龙头企业努力水平a时,激励约束IC不起作用,任何水平的a都可以通过满足参与约束IR的强制契约实现,然而,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的努力水平a事实上很难被观测到,因此,企业将选择最大化自己确定性等价收入的努力水平。对企业确定性等价收入CE取a的一阶导数,使其等于0,可以得到一阶条件下企业最大化确定性等价条件下的努力水平:

所以,在政府不能观测到企业努力水平的情况下,政府面临的问题就是在给定(a,β)和参与约束、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选择(a,β)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将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代入目标函数,上述最优化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

一阶条件为:

从而得出:

根据政府制定的激励契约s(π)=α+βπ,β>0意味着激励契约中不仅包括普遍性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α,还要根据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发展情况予以激励,即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而最优风险分担系数,此时企业的努力水平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我们分别对β求偏导,得出:

3.其他可观测变量对最优激励契约的影响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只要政府能够找到一个最优风险分担系数就可能制定一个有效的激励契约,此时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不能直接观测到企业的努力水平a,一般都只是通过带动农业产出情况π来进行判断,而π=λa+θ不仅受到努力水平a的影响,还受到“自然状态”θ的影响,θ是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变量,θ包括自然气候、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等不受政府和企业控制的诸多因素,因此,仅靠观测带动农业产出情况π来衡量企业的努力水平并进行激励,显然并不十分恰当。下面我们考虑当引入其他可观测变量情况对最优激励契约的影响。

我们假设存在另一个可观测变量φ,其与努力水平a无关,但与外生变量θ有关从而与农业产出情况π有关,并假定φ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σφ2的正态分布,构建新的激励契约 s(π,φ)=α+β(π +γφ),其中 β 仍代表激励强度,γ代表企业收入与变量φ的关系系数,0≤γ≤1。

对于政府来说,现在的问题是选择最优的α、β和γ。

企业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企业的实际货币收入的期望值减去其收入的风险成本,即:

因为φ与企业的努力水平a无关,在不能观测企业努力水平a的情况下,企业仍将选择最大化自己确定性等价收入的努力水平

至此,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给定(α,β,γ)和参与约束、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选择(α,β,γ)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将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代入目标函数,上述最优化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

最优化的两个一阶条件为:

解得:

当π与φ不相关,cov(π,φ)=0,这代表π是充足统计量,φ不提供有关a的任何信息,γ=0,因此φ不进入契约,仍然是如果π与φ正相关,cov(π,φ)>0,此时γ<0,意味着具有较好的外部环境,此时给定π企业可能付出了较少的努力,相反,如果π与φ负相关,cov(π,φ)<0,γ>0,表示较坏的外部环境,此时给定π企业可能付出了更多的努力。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委托代理关系下,为了激励农业龙头企业在带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政府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激励契约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激励。

第二,σ2与风险分担系数β呈负相关。这表明政府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激励强度。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政府制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则可以有效防范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对道德风险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提高扶持政策的激励强度。降低政府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目前对于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部已经建立了一个由龙头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税务部门、农业质量监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动态监测机制,但是对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仍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导致“重认定,轻监测”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且规模普遍较小,对其进行监测存在较大困难且需要花费很大的监测成本。政府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目前农业信息网络体系的覆盖范围,将其延伸至农业龙头企业层面,利用网络平台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营环境、经营状况和辐射带动农业发展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同时结合不定期的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在控制监测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第三,最优风险分担系数β与带动农业产出系数λ呈正相关,与企业努力成本系数b、风险规避度ρ、外生随机变量的方差σ2呈负相关。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对那些带动农业发展能力较强、风险规避度较小即具有较强风险偏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应该给予较高的激励强度,而对那些在带动农业发展中付出努力的边际成本较大、受外部环境波动影响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相对较低的激励强度。因此,政府在制定激励政策时不仅应该强调对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的激励,而且应该更多地体现针对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具有适应性和针对性的激励政策,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激励效率损失,从而提高整体激励效果。

第四,将其他与外部环境θ相关的可观测变量φ引入激励契约可以反映农业龙头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信息,并能够提高契约的激励强度。这表明政府在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基础上制定的激励政策具有更好的激励效果。农业龙头企业经营领域上的涉农性决定了其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农业龙头企业既要承担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要承担自然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这种“双重风险”使得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出情况容易产生不稳定性,导致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出情况不能客观反映其在带动农业发展中的努力水平,因此,政府在制定农业龙头企业激励政策和判断标准时应该尽可能地将外部环境变化因素考虑进去,力求更加客观地反映出农业龙头企业在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过程中的努力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和激励。

[1]我国将加大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 -03/26/c-111704689.htm.

[2]龚文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检测分析报告[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2).

[3]陈启杰.“市场—政策”双重导向对农业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研究——以泛长三角地区农业龙头企业为例[J].南开管理评论,2010,(13).

[4]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5]李海燕,廖运凤.财税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效率研究[J].林业经济,2012,(9).

[6]沈晓明.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兼析农业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减弱现象[J].农业经济问题,2002,(5).

[7]汤新华.政策扶持对农业类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8]应丽艳,聂凤英.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制度创新初探[J].经济纵横,2009,(3).

[9]刘克春,张明林,包丽.多元化非农经营战略对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西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经验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1,(12).

[10]Stephen A.Ross.The Economic Theory of Agency:The Principa1’s Prob1em.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1.63, No.2, (May, 1973).

[11]David E.M.Sappington.Incentives in Principa1- Agent Re1ationships.The Journa1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1.5, No.2(Spring, 1991).

[1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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