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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基本法》概览*

2014-10-25钱家骏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亚美尼亚基本法协会

钱家骏 潘 攀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信息学系,上海200241)

在外高加索亚美尼亚高原的东北部,有一个风景秀丽多姿多彩的高山国家,这就是亚美尼亚共和国。因位于古美尼亚中部的阿拉山(今属土耳其)是《圣经》中所说的诺亚方舟登陆地,故被世人誉为“世界之母”[1]。1991年9月23日,亚美尼亚脱离前苏联而独立,国名为亚美尼亚共和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基本法》于2002年12月19日生效,其保障和保护宪法赋予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的权利,是亚美尼亚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全法共有10章,32条,主要包括公民在文化领域的基本权利、中央政府以及地方自治机构在文化领域的职权、国家文化财产、国家与创作者的关系以及对外文化合作与文化交流等内容。

1 立法宗旨

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障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言论自由、创作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自由;

(2)调节文化活动的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文化活动的主体是每一名公民;

(3)定义国家文化政策原则和法律框架,即国家支持文化且保证不干涉创作过程;

(4)建立法律保障系体系,以保存、传播和发展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资源。法律保障体包括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文化基本法》及其他有关文化领域的法律和法令条文。

2 中央政府以及地方自治机构在文化领域的职权

《文化基本法》规定,在文化领域,中央政府以及地方自治机构的职权依行政单元进行划分。亚美尼亚共和国共有10个州和1个州级市(首都埃里温)[2]。州由区组成,包括农村区和城市区。

2.1 中央政府在文化领域的职权

在中央政府层面,由文化部执行。文化部是执行权力的主体,执行亚美尼亚中央政府在文化领域的政策[3]。《文化基本法》规定中央政府在文化领域的职权有:(1)确保国家文化政策的实施;(2)创建文化发展基金并批准相应条例,以吸纳额外的财务资金用于文化保存、传播和发展;(3)依法确立特定人群(学前儿童,学生,退休人员,残疾人,义务兵)利用文化机构有偿设施的优先顺序;(4)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2.2 州长在文化领域的职权

在州这一层面,其权力分属于教育、青年和体育部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州文化发展计划得以颁布,划分出文化部门并明确它们的职责。州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州长,《文化基本法》规定州长在文化领域的权力有:(1)确保在州内实施国家文化政策,组织与国家、民族及其他节日和纪念日有关的集体盛会,促进民族节日的复兴和传播;(2)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保存和利用本州内历史文化古迹的权力;(3)在州内组织文化工程建设、维护和开发,建立休闲区;(4)行使文化领域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2.3 区长在文化领域的职权

在区这一层面,实行地方自治,最高长官是区长。《文化基本法》规定区长在文化领域的职权有:(1)确保在区内实施国家文化政策;(2)作为必须行使的权力组织区级文化团体活动,组织关于文化工程开发和修缮的工作;(3)作为委派的权力组织与亚美尼亚共和国节日和纪念日有关的集体盛会;(4)作为志愿性质的权力促进保存本区境内的历史文化古迹;(5)作为志愿性质的权力促进民族手艺、民间创作和艺术原创的发展;(6)行使文化领域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3 公民文化权利

公民文化权利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首要保障。在《文化基本法》中,保障的公民文化权利,主要有:(1)参与文化生活与实现文化权利;(2)实现创作活动的权利;(3)享用国家文化财富的权利;(4)接受人文和艺术教育的权利;(5)向境外传播创作活动成果的权利;(6)创建文化组织的权利;(7)惠及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在文化领域的权利。

关于实现创作活动的权利。其实现可以是专业的,也可以是业余的。专业的文化创作活动的主体是创作者。而业余的兴趣小组,有唱歌跳舞组、工艺品组、戏剧组、马戏团组、美术组、手工艺组、音乐组等[4]。

关于享用国家文化财富的权利。包括有权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所有文化活动领域的其他资源。

关于接受人文和艺术教育的权利。目前,在艺术教育领域有6个国家非营利组织,有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在教育和科学部、美学中心、审美教育和儿童及青少年文化中心的管辖下运行。其他艺术教育机构由区管辖并资助。合计有超过400个校外艺术教育中心。其中,71个是国家组织的分支机构,269个属市级。还有34个儿童和青少年创意中心。3家艺术专校和12个艺术学院。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措施支持该地区的艺术教育,比如移动图书馆、移动博物馆和“学校乐团项目”。2007-2009年间,该项目为对艺术感兴趣的学生组织了超过160场演唱会和讲座。在2008年,儿童图书阅读“Arev”(太阳)项目启动了[5]。

关于传播创作活动成果的权利。依据《文化财产出口法》(Law on Export of Cultural Values),对过去50年中创造的文化创作成果没有出口上的禁止[6]。

4 国家文化财产

《文化基本法》中规定文化财产的保存、保护和利用,应符合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令条文。文化财产是对文化资源的总称,诸如文化艺术作品、民间艺术创作和手艺、民俗、伦理和审美、行为标准典范、语言、方言俚语、民族传统风俗、历史文化名地,文化活动科学研究结果方法、文化遗产现象等,包括:文化遗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资源。

4.1 关于文化财产的法律

关于文化财产的法律主要有:(1)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The Law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009年通过);(2)文献复制:《文献复制法》(The Law on Mandatory Copying of Documents)(2005年通过);(3)图书馆:《图书馆与图书馆学法》(Law on Libraries and Library Science)(2012年通过);(4)档案馆:《档案活动法》(The Law on Archives Activity)(2004年通过)。(5)电影:《电影艺术的保护、发行与发展基本法》(Fundamentals on Preservation,Distrib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inematography)(2002年通过);(5)进出口:《文化资源进出口法》(The Law on Export and Import of Cultural Values)[7]。

4.2 国家对文化财产的支持方式

对于公共部门资助的文化机构数量,从表1看出,在2010~2012年,基本保持数量上的稳定。

表1 公共部门资助的文化机构(2009~2012年)(按领域划分)

对于国家文化支出,从表2看出,2009年国家文化总支出为84亿多德拉姆(约合人民币1.27亿元),2010年由于金融危机,下滑到70亿多德拉姆(约合人民币1.05亿元),2011年有小幅上升,为73亿多德拉姆(约合人民币1.10亿元),2012年则大幅上升到135亿多德拉姆(约合人民币2.03亿元)。

表2 国家文化支出情况(2009~2012年)(单位:千德拉姆)

从表3看出,2009~2012年,文化机构的参观人数,除了图书馆之外,基本都是先在2010年下降,后上升,其原因或许与国家文化支出有关。从表2看出,2010年文化支出的下降,这一年参观人数的下降。说明,文化支出对公民参与文化活动有一定的影响。

表3 文化机构参观人数统计(2009-2012年)

5 创作者及创作者协会

创作者及创作者协会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来源保障,《文化基本法》对创作者及创作者协会给予保障。

5.1 国家与创作者的关系

创作者是创造或诠释文化资源的个体。对于创作者,国家:(1)促进创作者以文化保存、传播和发展为目的的活动;(2)保证创作者劳动与就业的条件;(3)促进创作者拓宽国际交流。

在资金方面,文化部通过订购和购买创作者的作品为他们提供支持。文化部针对独立艺术家、机构和艺术联盟有一个特别资助计划(special grant programme),该计划于2008年启动,预算资金1500万德拉姆(约合人民币23万元)。《国家养老金法》(Law on State Pensions)(2002通过)对特殊创作者的养老金,也有特别规定。在国家授予创作者的奖项方面,有总统授予的“亚美尼亚共和国荣誉文化工作者”("Honoured Worker of 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以及海外侨民赞助的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奖(The Republic of Armenia President's A-ward)等。在促进创作者拓宽国际交流方面,被邀请的海外艺术家参加专业活动能够从文化部得到路费资助;亚美尼亚没有贷款和旅游津贴计划,然而,文化部经常为独立艺术家提供旅游费用,以保证他们能参与国际活动[8]。

5.2 国家与创作者协会的关系

创作者协会是创作者们的自发联合会,依法具有独立协会地位,保障创作者们精神或其他非物质需求方面的共同利益。国家保障创作者协会的活动,为其提供参与文化政策制订的机会;在制订创作者就业、职业培训、工作保证、社会保障领域的计划时,优先考虑他们的提案。

目前,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创作者协会主要有:亚美尼亚艺术家协会、亚美尼亚作曲家协会、亚美尼亚建筑师协会、亚美尼亚戏剧工作者协会、亚美尼亚电影摄影师协会、亚美尼亚设计师协会和亚美尼亚记者协会等,协会成员总人数超过4750人。文化部对这些协会并不实行每年的常态化资助,而只对他们的资金申请,提供部分或全部支持[9]。

6 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对于传播本国优秀文化和促进世界文化融合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文化基本法》对亚美尼亚共和国与外国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给予保障。

6.1 国际文化合作

亚美尼亚共和国促进国际文化合作的发展,鼓励公民和组织独立并直接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亚美尼亚共和国国际文化交流政策及其主要方向,是由亚美尼亚共和国与别国公约以及国家“文化保存、传播和发展计划”来确定的。

近些年,文化部在国际活动中主要优先考虑欧洲和独联体的一体化。目前,亚美尼亚与近50个国家合作。1991年亚美尼亚在文化领域与国际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理事会、以及独联体、欧盟、黑海经济合作组织等不同机构。亚美尼亚在最近几年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与不同国家的更大规模交流。特别是在2000年10月,亚美尼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在2005年,加入“联合摄影制作欧洲公约”、“古代遗产保护欧洲公约”、“法罗宣言”、“欧洲文化公约”;在2006年,加入“保护和鼓励文化多样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2006年11月,批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10]。2011年,“亚美尼亚文化日”在中国举行。2012年,“中国文化日”在亚美尼亚举行,珠海汉胜歌舞团在埃里温市和久姆里市演出,“彩绘丝路”画展在亚国家画廊举行[11]。

6.2 在国外的文化活动——泛亚美尼亚文化合作与网络

亚美尼亚共和国连同其他国家及侨胞,建有促进亚美尼亚文化中心与组织的活动,以促进国外同民族文化与艺术的保存、传播和发展。

泛亚美尼亚文化合作包括亚美尼亚共和国、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与阿塞拜疆争议领土),以及亚美尼亚侨民居住国的文化和专业领域。亚美尼亚文化政策的其中一个优先方向就是通过文化联盟、非政府组织和侨民中心,维护和发展与侨民的关系。在意大利、法国、奥地利、美国、俄罗斯、黎巴嫩、叙利亚、耶路撒冷、伊朗和其他地方均设有亚美尼亚文化中心[12]。

7 结语

随着亚美尼亚共和国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国家而存在,《文化基本法》为保存、展示和推广本国传统的价值观体系,同时也为确保本国的国家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主要目标就是确保其公民在这一领域的权利,让他们去开展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服务和文化成果,确保娱乐和社会文化发展。如今,亚美尼亚的文化政策正在为新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一种文化管理模型和一种市场机制和国家保障之间的平衡正逐渐形成。

〔1〕施玉宇,高歌,王鸣野.亚美尼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EB/OL].http://www.president.am/en/system-of-government/.[2014-05-05]

〔3〕Minstry of 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Purpose/Activity[EB/OL].http://mincult.am/purpose_activity.html.[2014-05-05]

〔4〕〔5〕〔6〕〔7〕〔8〕〔9〕〔10〕〔12〕Yulia Antonyan.Compendium of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15th edition 2014[EB/OL].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down/armenia_112013.pdf.[2014-04-2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中亚关系[EB/OL].http://am.chineseembassy.org/chn/zygx/t580551.htm.[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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