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中止中的部分中止
2014-10-21周明伟陈雪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周明伟 陈雪
摘 要 部分中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是否承认部分中止的观点尚不统一。本文认为应当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承认部分中止。部分中止成立需要符合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成立部分中止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按基本犯罪定罪量刑;造成损害的则应比较基本犯的法定刑与加重犯减轻后的法定刑定罪量刑。
关键词 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 部分中止
作者简介:周明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陈雪,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9-02
案例:甲意图抢劫运钞车劫取银行营运资金,并对押运员乙实施暴力,但在此过程中经运钞员乙的劝说下突然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刑法严厉处罚而自动放弃了对运钞车的抢劫僅抢劫了运钞员乙的财物。在该案例中,对于甲是按照抢劫罪的基本犯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是按照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既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例需要厘清部分中止的问题,其核心是站在何种刑法基本立场看待问题,即支持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赞成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只要在犯罪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加重构成要素的行为,即成立既遂;赞成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则认为:是否成立加重构成要素的既遂,需要综合考虑到其侵害的法益、危险加重程度等众多因素,对主动放弃实施加重要素并积极防止加重情形出现的成立部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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