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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之思考

2014-10-21杨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主体

摘 要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已然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机动车数量的高速增长,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来了很多交通问题,其中,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本文拟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罪中行政责任划分,交通肇事罪中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五大争议问题,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案例,进行深入地探究。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部分的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主体 逃逸 共犯 争议探究

基金项目: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交通肇事罪的争议问题探究”。

作者简介:杨潇,贵州民族大学2013级刑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57-02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此处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仅仅是狭义范围上的“机动车司机”,还包括所有参与到交通运输活动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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