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精液之“物”的法律地位及其遗失的法律救济
2014-10-21冯嘉诗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近些年,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和推广使得精子的储存和捐献活动频率加快,这种脱离于人身的人体组织,得以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而组织存放起来并再次使用。对分离出来的精液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的讨论,目前国内外学界和实践裁判中都有不一样的观点。本文基于“以分离于人身的人体组织为民法上的物”的观点,提出在权利人对自己精液寄存于医疗机构等储存方而产生的暂时性保管合同中,当出现过错致使合同违约和构成一般物權侵权的竞合情形下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并提出以此得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关键词 精液 法律属性 赔偿救济 精神利益
作者简介:冯嘉诗,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50-02
一、与人身分离的精液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
精液主要由精子和人体糖浆等组成,在生物学上,是含有高度致密的染色体,是载有遗传信息的具有生育功能的一种有机体。在法学上,精液属于人的身体组织,同血液、卵子等一样,产生于人体自身。在某种手段帮助下,可以脱离人身而独立存在,并可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将该人体组织存放起来而再次使用。近些年,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和使用使得精子的储存和捐献活动频率加快,相关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作为一个新型技术性的问题。对精液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笔者认为应采用“以分离于人身的人体组织为民法上的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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