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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4-10-21赖越超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社会中介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与权力、利益相生相伴的贿赂犯罪也从传统的国家机构蔓延至中介组织。中介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罪名,本文从刑事司法角度,重点探讨中介贿赂犯罪中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行贿与馈赠的区分、中介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及行贿、受贿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的区分等争议问题。

关键词 中介组织 行贿 受贿

作者简介:赖越超,象山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5-02

据调查,2008年至2013年初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中介组织人员仅涉贪污贿赂类犯罪就达923人 。中介组织成为贿赂犯罪新的增长区,在犯罪主体、类型等方面有了新发展,出现中介贿赂行为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难点。

一、中介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

中介组织的赂犯罪主要包括受贿、行贿与介绍贿赂罪。有单独和共同犯罪,主体有单位和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主要表现在中介组织通过劳动报酬、咨询、科研费等名义赠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给予特殊待遇、服务等,或者居中介绍,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促成权钱交易,频发于重大审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官员提拔等领域。其中,中介组织行贿犯罪尤为突出,处于市场与政府权力间的中介组织具有为权钱交易提供灰色通道的天然便利,除了快速增加的案件数量,其危害更在于利益输送模式的稳定性和高度的隐蔽性,以合法名义进行行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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