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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4-10-21张连贵卢然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张连贵 卢然

摘 要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精神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工具,其核心在于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运用法律不当、审查证据存在疏忽等多方面问题,从而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国家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发展进行简要的介绍,明确界定精神损害。第二部分说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影响因素和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三部分指明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进而提出更好建议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 国家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数额确定

作者简介:张连贵、卢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2-02

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精神损害的含义及判别

精神损害是一个源自于民法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失,并最终表现为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狭义上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为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到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的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统称为精神痛苦。 笔者认为,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应当只承认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而将法人的所谓精神利益的减损排除在精神损害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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