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易习惯及其法律适用
2014-10-21范伟彭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范伟 彭颉
摘 要 目前我国法官能运用交易习惯的立法依据较为局限,学术界对界定交易习惯的意见也不统一,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交易习惯缺少理论指导。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完善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立法上主要是对交易习惯进行界定,明确规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范围,确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规则。司法上主要是在商事审判活动多加运用交易习惯来作为判案依据,同时加强对审判后监督。
关键词 交易习惯 合同法 适用规则 司法适用 完善对策
作者简介:范伟,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彭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0-02
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承认了习惯的約束力。英美法系国家把交易习惯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我国合同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但是如何界定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在具体实务中如何操作等问题并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
一、交易习惯概说
(一)英美学者对交易习惯的确认
英美学者对交易习惯的确认,倾向于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赋予法官推定的裁量权。“特定的习惯和惯例,如贸易惯例或行业习惯,在特定案件中总是可以被有关当事人证明其为法律规则而予以证实。法院所主张的任何的这样的习惯,如果不是合理的肯定存在的,就不能作为习惯,依靠这个习惯的当事人一方就必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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