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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社区居委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

2014-10-21黄方忠陈永宗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黄方忠 陈永宗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做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部署。从加强社会管理向创新社会治理转变,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县域社区居委会当前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包括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配套,人员素质总体不高等。必须从充分认识县域社区居委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来解决“诸多的不适应”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居委会 社会治理 地位作用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福建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2014年度课题立项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方忠、陈永宗,中共云霄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14-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做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部署,在此背景下,探讨县域社区居委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新社会治理的提出及其意义

从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到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整整历经了20年的时间。期间,认识深化的脉络清晰可见: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显然,这里加强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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