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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2014-10-21蒋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区分含义

摘 要 大多数的故意伤害罪都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方便做出判断和定罪,但由于一些案件较为特殊或者复杂,就会使得对于犯罪人的定罪发生混淆,给案件最终的定夺带来困难。所以,明确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案件最终作出准确公平的裁决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含义 入罪标准 区分

作者简介:蒋莉,硕士研究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犯罪中故意犯罪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8-02

一、前言

刑法中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犯罪人出于主观故意的伤害行为,且对受害人造成了身体权的侵害。我国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也逐年上升,这使得民众产生了许多恐慌的情绪。其实,故意伤害罪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类别进行罪行的定夺,可关键在于,对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会产生很多的混淆,其中包括不构成犯罪的类型,以及其他相似的犯罪行为。

本文首先阐述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含义,明确其本身的含义及特征,然后,通过与各种不同类别的行为的区分,以逐项表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最后,对于故意伤害罪中较为特殊的几类行为和罪行,做出单独的、详细的解释和举例,以补充和明确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定义。

二、故意伤害罪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指出,由非法且故意的行为,对一方的身体权,其中包括身体、器官以及生命等其他部件,造成了损害的一系列案件,可称为故意伤害罪。在我国近几年的法律中,对自己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等一系列事实行为,也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主要针对的是身体法益,而非受害人这一主体。在刑法中还由“身体的完整性不可侵害,人体机能不得破坏”等相关表述,意为不得对任何人身权进行暴力侵害和破坏。

1.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的特点为故意的、非法的伤害行为,并且对他人进行了身体损害。其中,最首要的为是否对另一方带来了身体伤害,包括故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间接行为,以及怂恿或者利用他人进行犯罪的故意行为,这些都隶属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2.故意伤害罪一定是一种非法行为,若在新的《刑诉法》、民法以及刑法中规定不构成此项罪行的行为不能定为故意伤害罪。例如,当面临危险时人们出于害怕或者自我保护而采取的正当防卫等,这类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3.一些导致他人受到重度伤害的行为,虽然是经过受害人的同意方才发生,但如果此类行为有损国家利益或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4.一些行为虽然对他人造成伤害,但其伤势明显较轻,如轻微皮外伤,依照刑法和民法的规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名,只有那些侵犯到他人身体权,即对其身体健康与完整性、器官组织等生理机能或者是造成日常生活的困难等,方能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一)故意伤害入罪行为与其他相似行为的区分

故意伤害罪一般都会与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类相似的犯罪行为,形成混淆观念,而这对故意伤害罪的入罪定夺会产生一些困难,所以,对于相似行为的区分,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准确公正的裁决。

1.故意伤害罪与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区分。故意伤害罪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与两类不构成犯罪的行為不易做出区分,即轻微伤害行为与殴打行为。

(1)在判定故意伤害罪时,需要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别。一般来说,人们总是会忽略轻微伤害这一概念,而将一些没有构成重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入罪为轻伤害故意伤害罪,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在刑法中规定,除了故意伤害未遂的罪行之外,还应该存在重伤、轻伤害以及轻微伤害的区分,其中,对于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说,在排除受害人的重伤结果之后,当事人还面临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对于轻微伤害和轻伤害的区分可参照以下标准:(a)造成的伤害并没有给日常生活造成长期的不便的影响或者能自动恢复的,且只是机体表面轻微的伤害,不对身体的完整性以及器官的机能产生影响,此类可判定为轻微伤害;(b)轻度的生理机能受损、器官机能的障碍或者日常自理劳动能力受到影响而下降等,且无生命危险的情况,可判定为轻伤。

判定轻微伤害与轻伤害的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和影响是否可以依靠机体自动恢复,是否无需进行专业的医疗手术,只需要简单的护理工作就可以得到身体康复。

(2)故意伤害罪区别于一些殴打伤害行为,对于这两个行为的区分也是判定是否应该入罪的重要依据。之前多次提及过,故意伤害罪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对其身体机能、器官机能以及身体的完整性,也就是对身体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一般的殴打伤害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但大多数都只是对于受害人造成了轻微的皮外伤害和痛苦,并没有造成身体权的侵害。当然,如果殴打行为对他人构成了任意一种上述故意伤害罪规定的损伤条件,则应视为故意伤害罪入罪处理。

一般的殴打行为大多是用拳脚对受害人进行捶打,造成的伤害也往往是红肿和皮外伤,这一类行为是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应当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处罚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教育拘留。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罪存在一定的共性,即当事人对于结果均处于过失行为,若受害人最终均被宣告死亡的结果,其实际区分在于当事人是否为故意的、伤害的行为。过失罪的当事人是出于无伤害意愿的、无主观意向的过失行为,而故意伤害罪虽然也是过失导致的但其本身对受害人是存在主观故意伤害的意向的,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故意”并非生活中的故意行为,并非一般的殴打行为那么简单,如果是一般殴打,却因一些因素对受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侵害,则不能视为故意伤害罪入罪,因为其主观上并没有对此严重的后果有过失行为,则应该归咎于过失罪的范畴。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依旧强调的是对人身体权的伤害,而后者则强调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却很难区分,特别是面临既遂和未遂的情况时应特别注意。

(1)二者的主要区别为主观“故意”的目的不一,若为侵害对方生命权,则应判定为后者,若主观“故意”仅仅表现为对他人的身体权造成损害,却无侵害生命权的目的,则应做为故意伤害罪入罪。

(2)若单纯的依靠犯罪人的主观思想来判断则很难做出区分,因为犯罪人在陈述时会不希望受到更加严重的刑罚,而不会对审理者说实话,这样一来,依照其主观目的来判断则会使得案件的裁决出现不准确以及不公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人需要依照案件的客观事实来判断,例如案件中犯罪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以及一些日常举动等,特别注意的应该是作案工具。犯罪人对受害人进行伤害时使用的工具,若为明显的会致人死亡的工具,则应该多数为后者的罪行。但是,在实际判案中,对此类工具的判定也很难把握,例如刀具等一些随手可得、用途多样、随身可带的工具,并不能准确的判断犯罪人真正的目的。

另外,后者的罪行还可以按照直接和间接划分,而对于间接的判定则更加的模糊,无法掌握和控制,其中的具体问题还得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解决判断措施,依照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解决方案。

(二)故意伤害罪入罪认定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精神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的故意伤害行为。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来说,例如一些孕妇、老人、儿童以及残疾人或心脏精神等本就较为衰弱的人群,其本身无法承受过大的压力、恐吓以及刺激,若当事人因此故意做出此类行为而导致其身体权遭到侵害,则也应该作为故意伤害罪入罪。此类案件的特征如下:

(1)犯罪人是处于故意的行为动机,其主观清楚此类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和损害,也就是说,犯罪人清楚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行为发生后所收到的伤害程度。

(2)此类行为属于精神暴力,非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行为,是非直接的、非接触性的故意伤害行为,即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是故意的无形的身体、精神健康伤害。因我国刑法中尚未对恐吓罪作出定义,所以,一般来说,若受害人并未受到任何影响生理机能的精神健康伤害,则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对于他人器官、血液等生理组织的盗取行为。目前,我国多次发生受害人被盗取器官和血液的相关案例,这使得这一类罪行的判定得到许多关注。犯罪人一般是通过医学手段和工具进行犯罪违法行为,且大多数案例都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发生的,此类案件被多数学者认为应作为故意伤害罪入罪。理由如下:

(1)器官和血液作为帮助人体基本身体机能运转的重要组织,其不但具有医疗价值、经济价值,还应该是人体正常健康生活的重要部分。犯罪人将受害人的此类生理组织盗走,不但破坏了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还极大的影响到受害人的正常生理机能的运作,甚至有可能侵害到受害人的生命權,这给受害人各方面的身体健康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2)犯罪人在进行此行为时,是清楚会给受害人带来怎样的后果的,也非常明白这会给受害人带来怎样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但与此同时,犯罪人并没有因为这一后果而放弃此行为,这就造成了案件结果的故意性,以及犯罪人本身对受害人身体权侵害的故意性。也就是说,此行为属于故意诈骗伤害行为,犯罪人已经构成了主观故意伤害的事实,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且作为罪行恶劣、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入罪。

3.利用疾病传播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对于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入罪规定,如台湾刑法中对梅毒、麻风病、花柳病的规定。此类行为一般是犯罪人通过恶性传播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器官功能、身体的完整性,甚至是生命安危产生损害和威胁。这一行为的受害人可能不仅仅是犯罪人所针对的受害人,还可能会侵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等权益。

在我国,之前的想刑法中并没有涉及到相关的罪行规定,而在新的刑法中则针对黄赌毒事件作出了有关传播性病罪的明确规定,以此改造社会不良风气,并遏制此类犯罪行为,为公众的安全性提供相应的防范和保障。据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一旦犯罪人患有此病却故意隐瞒,从而导致受害人受到上述规定的损害,即可视为故意伤害罪入罪,并且依照受害人的情况是否严重来作出相应裁决。

这一犯罪行为要求犯罪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受害人,若犯罪人的受害人为不定的人群,或者传播的是会引发公众安全的一类疾病,那么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而应按照危害公众安全的罪行定夺。

参考文献:

[1]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

[2]郑泽善.故意伤害罪新论.法学论坛.2012 (1).

[3]王慧玲.故意伤害罪认定及量刑中若干问题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4]段长寅.论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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