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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2014-10-21邓红梅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法律农村

摘 要 当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常常出现纠纷,例如内部征地补偿费利益等等,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嬗变以及农村的经济组织有关的立法的逻辑障碍是其缺失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的根源所在。在完善对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时,其基本依据应该是本集体中生活生产的状况以及个人在本集体中的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同时将户口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作用淡化,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方案。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 成员资格标准 法律

作者简介:邓红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19-0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准问题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有密切的关系,相关报道指出,近年来,由农村经济成员的利益分配引发出很多的纠纷与矛盾,这在根本上是由于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还不够明确,同时,这种情况也使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受到了影响。因此,对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尽快的做出法律解释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失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的原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来

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都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社区所有的土地按农民的人数平均分配,这时,农民就作为他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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