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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的构建

2014-10-21危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本文在分析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引入听证程序的价值及可行性基础上,从听证程序的原则、听证案件范围、听证参与人、听证程序等方面探索构建检察机关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

关键词 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听证程序 听证参与人

作者简介:危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8-02

在我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较长时间内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夺的状态,即羁押是逮捕的结果和状态,我国并未单独设立审前羁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入法,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从传统的 “捕押合一”向“捕押分离”的重大转变,意味着羁押的本质从惩罚犯罪性向司法控制性回归,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不受任意剥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规范和减少羁押,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较为笼统、模糊,而制度价值真正实现需建立在一种良好的运行模式基础上。在当前刑事诉讼活动司法化改革大趋势中,本文探索将听证程序引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以期这项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得以有效实现。

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处于审前阶段,引入听证程序对该项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这种听证程序的设计借鉴于庭审模式,但又应有别于庭审模式,要兼顾侦查阶段的保密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活动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兼顾等方面的要求。

一、听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公正原则。听证程序诞生于自然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公正是听证程序的出发点和最终追求,因此听证程序最根本的是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不偏不倚,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

二是公开原则。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能够保障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程序,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公开原则要求在不妨碍侦查取证顺利进行、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除涉密和个人隐私这些特殊案件以外,应当尽量设计使听证程序公开的有效途径。

三是比例原则。引入听证程序出于追求司法公正,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司法活动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这就要求听证程序设计必须坚持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并非所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都必须启动听证程序;二是在同一个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听证程序不能反复启动,原则上一次即可。

四是辩论原则。司法活动诉讼化强调控辩平衡,尊重各方参与人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听证程序遵循辩论原则,让控辩双方能够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听证案件范围

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实行听证,势必带来司法成本大大增加以及效率降低的问题,对于长期以来案多人少工作矛盾突出的检察机关来说无疑也是难以承受之重,最终影响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效。因此,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效率层面,我们有必要对听证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定。

首先,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减少不必要羁押的立法目标来确定听证案件的范围。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审查逮捕制度具有一致性,即从社会危险性角度衡量是否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依此来判断羁押必要性,并以此来判断哪些案件适合纳入听证范围。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者以及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属于应当逮捕情形,表明这些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除出现特殊情况以外,一般都羁押必要。对这类案件无需启动听证审查。第二,逮捕的三大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经逮捕后被法院判处缓刑以下刑罚的占一定比例,这些案件一部分是因为逮捕质量不高,一部分是逮捕后在羁押阶段案情发生变化而使得社会危险性降低,如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在羁押阶段认罪悔罪等。一方面,轻刑表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也即羁押的刑罚条件,且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决定的作出密切相关,更加需要一种强有力的程序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这类案件通常只占较低的比例,不会大大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对在羁押阶段经预判可能判处轻刑的案件,应当为听证审查的重点。

其次,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确定听证案件的范围。继续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公开透明司法程序、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的方式增进当事人及社会对审查过程的了解,以及对结果的认可和接受,以达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因此,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反映强烈的案件、羁押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对羁押状态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应当纳入听证审查的案件范围。①

三、听证的参与人员

第一,听证主持人。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检察机关的地位相对比较中立,且听证的目的在于帮助检察机关正确作出是否改变羁押状态的建议,听证主持人为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具有合理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侦查阶段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阶段为检察院公诉部门。目前办案模式一般为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意见后层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决定,因此听证主持人一方宜由承办检察官、相对应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出席,其中承办检察官负责具體的听证程序主持。

第二,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羁押必要性听证程序的诉讼主体,②听证当事人要体现对抗性,主要以控方和辩方的形式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控方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辩方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第三,其他参与人。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为了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听证的公开程度必须有所限制,与案件无关的人一般不应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来,但以下两类人可以有选择性参与听证程序。一是对达成和解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参与听证程序发表意见。二是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程序,对听证程序进行监督。

四、听证的程序

第一,启动程序。听证程序具有被动性的特点,检察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提起,而应由申请人一方提出听证审查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继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检察机关应当以格式文书的形式告知对方可以在三日内书面申请听证审查。鉴于检察机关一般已经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为了保障审查的必要时间,审查期限应当从申请听证之日起算,而非从当事人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之日起算,检察机关在告知对方可以申请听证的同时,也应当对此一并说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听证。对方提出申请的,由承办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分管检察长有权决定不听证,听证则宜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是否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时间应当有所限制,可以设定为自申请人申请听证之日起五日内将是否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听证前的安排。首先,审查部门在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的同时,应当从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名录中挑选出适当数量的候选人员,并对有被害人的案件是否邀请被害人参与听证提出意见,检委会讨论决定举行听证的同时确定参与的人民监督员名单以及决定是否邀请被害人参与听证,参会的人民监督员以一到三名为宜。其次,对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举行听证的,审查部门应制作听证决定书,注明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的流程安排,送达至申请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人民监督员以及被邀请参加的被害人等计划参与听证程序的人员。

第三,听证流程安排。一是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听证的焦点问题。二是听证主持人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案情,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或者案情尚不宜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一方公开的,则听证主持人不介绍案情,只向人民监督员发放书面材料介绍案情。三是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围绕羁押必要性轮流发表意见和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是部分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明确,只对羁押必要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安排辩论。五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在上述程序结束后当场或单独向听证主持人发表意见。

第四,结论的作出。基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论不能只依据听证的情况作出,也即检察机关不用在听证会当场作出结论,而是在听证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制作审查报告,在审查报告中就听证程序的情况进行总结,结合案情、法律规定、听证参与各方意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层报检察长审批决定。结论作出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侦查机关。

五、听证程序的保障

一是保密措施,基于侦查取证过程的保密性要求以及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在听证会现场,听证程序开始前,应当要求参与人签订保密协议;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案情仍不适合公开的,牵涉到侦查保密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等案件,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让控辩双方、被害人等参与人在其他参与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意见;但人民监督员作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对检察机关具有监督作用的一方,可以全程参与听证过程,听取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并就羁押必要性提出意见。

二是安全保障措施,检察机关应当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并要求羁押机关在听证会现场对犯罪嫌疑人做好安全控制措施。

三是听证场所保障。因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为方便犯罪嫌疑人参与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

四是程序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应当针对个案制定听证实施方案③,根据量化的羁押必要性指标确定个案听证审查重点;在书面通知申请人听证事项时,告知其应按要求参会,并在听证会前确认申请人是否参会,如果申请人不参会,则取消听证程序。

五是听证记录的保全。包括对听证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

注释:

①陈柏新.发展完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前瞻性思考.上海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曹立、 江舜治 、王品、 陈鑫.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研究.来源:方圆法治网.2013年12月10日.

③杨传强.论听证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的构建.西部法学评论.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