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语言中的“责令”文化
2014-10-21王虹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法制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行政主体执法也更加规范。随着规范性文件的增多,法律词语上表述不统一,立法意向不明确等问题逐渐凸显。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执法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各项文件必须在立法目的和表述上保持一致,才能做到执法统一、做到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文章从“责令”及其后缀的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对“责令”词义及其立法本意进行分析。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责令 立法表述 属性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助(3142014015)。
作者简介:王虹玉,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78-03
行政处罚在我国各领域都有自己的具体“罚则”,对劳动、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罚则”进行比较,发现以“责令”为主体的词语在不同的部门出现并运用,形成一个自我封闭的使用环境和规则。曾有部门请求国务院对“责令限期拆除”这一词语进行解释,以获得其他部门类推或者使用的规范的标准。政府的答复是否定其处罚的性质,从字面解释,认定它只是一个一般行为。这样的答复并没有使得我国的各领域处罚上的“责令”属性和定位明朗化。具体领域在处罚细则中对词语各抒己见,表现形式各有特色。在我国安全生产法领域内,目前已经有五六十部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的“责令”及后缀远远超过了行政处罚法中的“改正”,而“责令停产停业”等等带有“责令”动作的词汇不仅频繁出现,且明文成为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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