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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朱令令案”看公安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

2014-10-21容向东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下厘定检察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特殊信息的性质和公开程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运用相关理论对政府信息进行准确界定,将公安机关的刑侦信息纳入公开信息的范畴,为说明公安机关刑侦信息应当适度公开提供依据。进而对该案件中涉及的各种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其中包括这些信息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诸如裁量基准的内部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和公开的程度等问题。最后,总结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现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关键词 朱令令案 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内部信息

作者简介:容向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5-02

一、公开是解决“朱令令案”的一剂良药

朱令令,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92级学生,1994年11月开始,朱令令开始出现离奇的中毒症状,“起先是肚子疼、吃不下饭;接着胃部不舒服;最后她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内掉光”。 朱令令家人开始奔走于北京各大医院四处求医问药,朱令令的同学也通过网络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以期对朱令令的病情确诊有所帮助。1995年4月28日,朱令令被最终确诊为剧毒物铊中毒,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朱令令在过去的两年中,并没有任何接触铊盐的经历,根本不具有因自身原因而导致铊中毒的可能性,因此各方确定这是一起投毒性故意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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