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死刑废除的法律文化之比较研究
2014-10-21曹金娟杨乐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曹金娟 杨乐
摘 要 在西方世界死刑废除的进程中,其基于生命尊重的人道主义的废除死刑法律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也曾经存在人道主义的文化底蕴,可是最终没能孕育出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主要是由于群体人观念、对安全感的强烈需求以及缺乏思想的碰撞与对话所造成。
关键词 生命权 死刑废除 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曹金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与法律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学;杨乐,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与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9-02
一、西方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
死刑的廢除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以人道主义为积淀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则是死刑得以废除的深层动力源。正如国内某些学者所言,“死刑的废除,需多方面的力量,人道主义精神是最软弱却又最持久的力量,只有人道的宽容精神才能化解对于犯罪和犯罪人的仇恨心理。” “西方国家形成了一种‘天赋人权,保障人权,生命不可剥夺的法律文化,因此走上了废除死刑之路。”
当然,西方国家死刑废除的法律文化之形成并非一夕之功,它也有一个从萌芽、形成、发展到成熟的运动轨迹。其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大致经历了宗教主义时期、启蒙运动时期、人权主义运动时期三个阶段。
(一)宗教主义时期
在宗教主义时期,当然是没有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存在的,在那个时期,其仅处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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