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委托方的风险
2014-10-21张亚男
中国海关 2014年2期
张亚男

案情回放
蓝雪公司接受普顺公司委托,于2011年5月持报关单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A海关申报出口电度表主板4320个,申报总价为368841.6美元,指运地为澳大利亚。A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控制台服务器90台,总价为34051.74美元,指运地为爱尔兰。经调查,发生上述情事的原因是,蓝雪公司未对普顺公司所提供报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将普顺公司另一批待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等误作为了申报出口货物的商业单据并据其办理申报手续。蓝雪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6960.54元。A海关认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A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另案对普顺公司作了处罚。
争议焦点
蓝雪公司不服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蓝雪公司认为:第一,其与普顺公司无实质上的委托关系,未签过协议亦无合同约定,该司仅与联发报关公司发生业务联系,按照联发报关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报关;第二,联发报关公司通知其有相关批次货物出口时,其对送来的报关文件已进行了审查,只是因业务员个人疏忽,弄错了出口消费国,但仅影响统计,并不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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