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高发的虐童案 司法机关如何作为
2014-10-21王亚玲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关键词 司法机关 虐待罪 虐待儿童罪
作者简介:王亚玲,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1-02
儿童作为国家的希望应该是我们的重点保护对象,但是近年儿童虐待事件却频繁发生。从2012 年深圳某幼儿园幼师因5岁小孩午睡时与小朋友聊天,用剪刀剪小孩的手脚造成多道伤口;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其双脚提离地面约 10 厘米。男孩的耳朵被扯得变形,哇哇大哭,而这名年轻女教师却一脸欢笑并在网络空间还有多张虐童照片。2013年河北三河某幼儿园教师刺刀划园内幼儿,并迫使幼儿喝尿、吃鼻屎。到最近的女子角落虐待四岁女童,木棍抽了87下、踢了14脚、扇了8巴掌还連带用脚踢头。此类案件的爆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人民同情之余更加愤慨,谴责法律管不住。然而,面对这种种令人发指的虐童行径,司法机关是否应该主动介入呢?
一、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行为
事实上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均对保护儿童权益做了相关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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