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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014-10-21徐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

摘 要 诉讼时效制度建立诣在要求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权力予以保护,避免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决状态,若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将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其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体上丧失胜诉权,无法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本文以一具体案件为例剖析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

关键词 撤诉 诉讼时效 是否中断

作者简介:徐军,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审判员,研究方向: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4-02

【案情】

原告某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某制衣厂。

原告称自2005年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棉纱,被告收货款按约支付货款,尚欠货款83892.6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3892.6元及利息。

【审判】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文书时,因该单位已停业,长期无人,被退回,法院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本案以撤诉结案。

【分析】

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笔者就此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涵义及作用

我国的诉讼时效是一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在期限届满后,再向法院主张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要求民事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民事义务人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限届满后,民事权利义务人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权利人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但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及请求权不消灭,可归于自然自债,债务本身仍然存在,事后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予以认可,出具相应的凭证,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也有效避免双方的财产关系处于一种游离状态,保证交易正常有效进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同时促使相关权利人及时维护自己权益,加快民事行为运转速度,推动市场运行效率,产生良好效益。我国民法建立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严格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人可能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丧失胜诉权,权利归于自然之债。该制度的确定对于权利力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迫使他们及时行使诉讼请求权,权利义务当事人及时处理相关之间的往来,促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节约司法成本,有效促时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二)诉讼时效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到一百三十九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从何开始计算及中止和延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法律的上规定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通常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他们履行相关义务;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予以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问题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的经常遇见的问题进行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认为当事人撤诉能引起时效中断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中断,但是此条中对 “提起诉讼”这一概念未作明确具体的定义,所以提起诉讼不能仅限于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是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维护权利的一种方式,也就是通过公权力向对方主张权利,当事人认为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其向对方主张权利最迫切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主观上希望自己权利尽快实现,客观上也采取了积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措施,对于后来撤回起诉,有多种因素导致,但权利人已实施了起诉的行为。综上,权利人撤诉应当引起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认为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此处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希望通过起诉让法院介入到其与对方的纠纷解决程序中来,并愿意接受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定程序来处理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法院对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作出裁决。但是对于实体上如何处理,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法院只有通过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对案件实际审理后才能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说,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起诉权,但是其也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是其主观上存在放弃了请求法律保护想法,客观上也作出放弃的积极措施,撤诉已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无需再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与否评判。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中“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放弃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所以撤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三)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因分情况而定

一原告起诉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向被告方进行送达,被告接收原告起诉状后对于原告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已很清楚。对于被告方是否就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已确认原告向被告主张了权利。对于审理中原告因何种原因撤回起诉,应当引起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对于诉讼时效的建立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求权利人对行权利行使应当及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游离大状态。权利人提起诉讼,义务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对于权利人主张已明知。虽然权利人自己主动撤诉,不能否认权利主张过权利,撤诉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产生阻碍法律后果。起诉后又撤诉应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原告起诉后,法院未能将起诉状副本有效送达被告,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知情,权利人的主张未能到达义务人,而后权利人申请撤诉,视为主动放弃通过公权力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是对自己民事请求权的行使的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法律裁判。因此它可以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律,运用强制力公权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是民事义务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已起诉,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因此,权利人应承担撤诉后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支付令以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可执行的公证文书,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文书后经人民法院作出予以执行的民事裁定,具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上述规定中,权利人如果主动撤回起诉,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行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起诉状副本还没有到达债务人之前,主动申请撤诉,应当视认其放弃的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被视为没有起诉,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种情况不属于民法的“提起诉讼”引起的法律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原告起诉后,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可能基于各种考虑不到庭参加庭审,都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对于原告经法院传唤后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参加庭审或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允许擅自中途离开法庭,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起诉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现实中最为重要的维权方式,结果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但是权利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民事诉讼法传唤后,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积极履行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若采取消极态度,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或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是一种默视法律,不尊重法律,应当视为其主观上具有放弃了通过法律维权的意叫,客观上实施了放弃诉讼的行为,这种情形不能作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的法律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的法定事由。否则容易引起当事人过度濫用起诉权,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债务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日起,需重新计算。”引起此规定的三种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最基本点是一致的,即一方当事人在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对方已知道有人因何事在向自己主张权利,三种情形中只是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罢了,对于当事人起诉后再申请撤回诉讼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关键是看对方是否已知道权利人在向自己在主权利,具体到诉讼程序中就是看在原告起诉后法院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送达给被告,如未送达,被告并不知道权利人在向自己主张权利,此时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就不能够产生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对于起诉后又因其原因自动撤诉的,法院不能简单的认为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民事法,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制度,是在于促进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促使其权利人有效及时的行使民事权利,促进法院正确、及时有效的对经济纠纷这类案件的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及办案质量,降低成本,维护公民权利,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团结及稳定。因此,这种制度起到了警示作用,因自身的原因,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权,就无权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由此可见,本案原告撤回起诉,并未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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