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分析
2014-10-21靳玉梅周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靳玉梅 周君
摘 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件 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作者简介:靳玉梅、周君,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95-02
案例一:某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撞到被害人徐某某致其受伤并倒在路中央。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车从事故地点经过,未保证行车安全,将受伤倒地的被害人碾轧致当场死亡。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介入因素”是指“介入在初始不法行为或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独立的原因。它改变了事件的自然顺序,产生了并非紧接着发生的、无法合理预见的结果,它可使损害的结果解脱。”同时,“一个有效的介入因素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力量,中断了初始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自身成为损害的直接原因”。①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牛某某的碾轧行为是介入因素,且介入因素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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