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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接待咨询浅析

2014-10-21张广野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行业最为复杂、执业风险最大的公证事项,需要公证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及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咨询是其中的关键,公证人员要根据不同的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答方式为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法律咨询。

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服务 继承权公证解答 继承权公证咨询

作者简介:张广野,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继承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3-02

接待、接待当事人继承权公证咨询是整个继承权公证活动的关键,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狭义上讲解答当事人继承权公证咨询仅指当事人第一次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广义上讲解答当事人继承权公证咨询贯穿于整个继承权公证活动公证人员的接待与解答。公证人员接待、解答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继承权公证事项的启动,直接影响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直接影响继承权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人员解答的“好”与“坏”可能导致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无理吵闹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公证处正常的办公秩序,甚至是关系整个公证行业的信誉。我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的满腹牢骚、气焰嚣张、饱含委屈、无理取闹等情形,我们该怎么面对?既能为其服务,也能避免我们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笔者在办理了大量的继承权公证后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作为在日常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的办证指南。

一、解释继承权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继承权公证告知义务

这一点对于公证人员尤为重要,无论是更好的服务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还是避免继承权公证的执业风险。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大多数是不懂继承相关法律,不懂继承公证的,甚者是第一次接触公证的人,尤其是对继承权公证程序及继承权公证相关法律法规

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他的遗产份额自然就归自己所有。我们要跟咨询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说明清楚,依据《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死者生前财产死亡时转化为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涉及到代位继承及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公证人员更要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说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要找代位继承人及转继承人,为什么要提供被代位继承人的已故子女的相关资料证明及被转继承人的相关资料证明情况。针对具体的继承公证事项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达成理解上的共识,才能使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对其所办继承权公证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办理及如何办理的选择,为下一步启动公证程序奠定基础。

(二)“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写入公证法,履行公证告知义务成为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的法定义务

在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我们也要给予重视。明确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要其提供的材料,尽可能的一次性告知。在接待过程中,随时注意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表情、语气、语调,尽可能的捕捉相应信息,引导继承公证当事人陈述事实。如发现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回答问题时闪烁其词、或者不耐其烦、或者拒绝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明确告知继承权公证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隐瞒其他继承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公证终止无法出具公证书、即使公证书已经出具也可能导致公证书被撤销、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小于60岁,而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又坚称被继承人的父母早在七八十年代死亡,我们要询问继承人家里排行老几,让其给被继承人的其他兄弟姐妹打电话,我们才有可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才能降低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才能做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二、晓之以理、换位思考

晓之以理虽然为一种诲人方式,但是其学問很多,应给予重视。换位思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过程,是融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佳润滑剂。

(一)晓之以理,作为公证人员,有义务让公证当事人尤其是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知晓国家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晓之以理”的方式应灵活机变,根据继承权公证当事人不同年龄、不同性格、不同处境,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或疏通诱导,或直言理论;或感性启迪,或理性证辨;使继承公证当事人了解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积极配合公证人员的询问、调查、取证及提供相应材料,使得继承权公证活动顺利进行,从而达到继承权公证书顺利使用,也就达到了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二)换位思考,作为公证人员首先是普通的人,因此要取被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信任,就应该运用“换位思考”的方式

假设自己是初到公证处咨询继承权公证,同样也会觉得将来要办的继承权公证是一头雾水没有头绪,那么我需要什么样的解答和服务呢?以这样的心态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偶尔说几句“隔行如隔山,您懂得我也不懂,使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觉得其受尊重,我们公证人员自己也就对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不理解、异议、甚至指责就多了一份理解,自己的心态也多了一份淡然。对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未提供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或者说公证人员未进行预审合格的材料,就要求公证处工作人员办理并要求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拒绝办理时,容易使继承公证当事人情绪激动,这时候就需要由另外一个公证人员耐心解释,让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理解我们公证处的难处,并一次性告知其所缺少的材料,大多数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是能够理解的;如果继承权公证当事人仍旧不理解,我们公证人员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进而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可在告知继承公证当事人补齐继承公证所需材料的前提下,并由继承公证当事人签署承诺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待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补齐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时再出具公证书。

在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过程中,对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晓之以理,使其了解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换位思考思考的方式赢得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理解,使继承权公证整个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也达到了为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也降低了继承权公证的执业风险。

三、耐心、细心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大多数是上了年纪的或者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的,对办理继承公证及其所要求的材料是难以理解的,这时候就需要公证人员耐心、细心的解释。具体来说以下几点:

1.对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甚至是没有文化的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要将法律语言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例如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大多数前来咨询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为死者(被继承人)的配偶,他(她)会提出房子(以夫妻共有的房屋举例)是我们夫妻辛辛苦苦打拼挣钱买的或者说是我单位给我的,和他父母有什么关系。笔者一般会先将法律规定说一遍,然后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的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配,首先尊重死者(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按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应该尤其最亲近的人继承,那么 被继承人最亲近的人有谁呢,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即被继承人的父母给予了其生命并抚养其长大,无疑是最亲近的人,子女是被继承人生命的延续,无配偶亦无子女(不排除特殊情况),因此配偶、父母、子女均为被继承人最亲近的人,也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时没有上述最亲近的人,则继承法规定了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人是除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亲等、血缘关系最近的人。

2.对于上了年纪的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这些人由于年龄较大可能耳背、眼花,或是自身经历坎坷,言谈不能直接切入继承权公证,这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在语言上用老年人习惯的语言语速与其沟通,重点部分要重点强调重复,表现出公证人员愿意与其交流,引导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及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真实情况,并为其讲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证程序、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尽可能的一次告知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3.多方了解,例如向其随行的亲属了解,向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打电话了解,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被继承人(死者)生前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等单位了解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帮助、解决继承权公证中所遇到的问题,若确实解决不了的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细心,对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交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要细心查看是否有少页的情况,尤其是被继承人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栏目内笔体是否一致,是否有修改的痕迹,子女名字与现在身份证的名字是否一致,是否有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之前陈述不相符的地方,如有一定通过询问、核实等方式查清原因,再决定是否受理该公证或者要求其不充其他材料。对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要逐字审查,避免出现以下情形:(1)错字、漏字;(2)与继承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不符合、甚至冲突的语句,从而避免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与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冲突或者矛盾,进而赢得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对公证的认可及对法律的敬畏。

公证人员的耐心、细心既可减少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可提高公证处工作的效率,同时降低了公证的执业风险;公证人员的耐心、细心必将提高人们对公证行业的认可与信赖,进而有利于整个公证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行业最为复杂、执业风险最大的公证事项,需要公证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及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如何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咨询是其中的关键,公证人员要根据不同的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答方式为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法律咨询;既为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供了优质专业的公证服务,也降低了公证的执业风险,从而提高人们对公证行业的认可与信赖,进而促进整个公证行业的欣欣向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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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蓓. 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研究.东岳论丛.2009(1).

[3]王联众. 公证告知义务的意义.中国公证.2016(6).

[4]孙晓龙. 公证告知义务之理性分析.中国公证.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