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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探讨

2014-10-21赵莲丘金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赵莲 丘金泉

摘 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容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争议,尤其体现在“打赌”案件的处理上。“条件”作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条件的瑕疵并非一定导致行为无效,可能导致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关键词 打赌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赵莲、丘金泉,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79-02

《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2007年孙震诉世界陶王邢良坤不予兑现“若能仿制即送豪宅古玩”的豪言打赌;2014年网传“女子打赌裸奔为iPhone6”等。对上述打赌行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司法实践通常只有两种意见,即有效与无效。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赌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滋长社会不良风气。两种判决结果都会让当事人难以信服,“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审判的一大忌讳,有损司法公信力。

诸如此类的打赌行为都可归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实践中“条件”不合法时,整个民事行为很可能被轻易判定为无效。然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因为“条件”的瑕疵而被简单地定性为无效,而是应该具体分析,在民法公平原则的范围内寻求最优的定纷止争路径。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剖析

(一)传统理论概略

针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传统理论有两方面的问题有待商榷,一是对该行为的编排体例上,二是对该行为的效力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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