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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探讨

2014-10-21赵莲丘金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赵莲 丘金泉

摘 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容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争议,尤其体现在“打赌”案件的处理上。“条件”作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条件的瑕疵并非一定导致行为无效,可能导致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关键词 打赌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赵莲、丘金泉,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79-02

《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2007年孙震诉世界陶王邢良坤不予兑现“若能仿制即送豪宅古玩”的豪言打赌;2014年网传“女子打赌裸奔为iPhone6”等。对上述打赌行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司法实践通常只有两种意见,即有效与无效。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赌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滋长社会不良风气。两种判决结果都会让当事人难以信服,“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审判的一大忌讳,有损司法公信力。

诸如此类的打赌行为都可归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实践中“条件”不合法时,整个民事行为很可能被轻易判定为无效。然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因为“条件”的瑕疵而被简单地定性为无效,而是应该具体分析,在民法公平原则的范围内寻求最优的定纷止争路径。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剖析

(一)传统理论概略

针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传统理论有两方面的问题有待商榷,一是对该行为的编排体例上,二是对该行为的效力分析上。

1.编排体例有失合理。我国传统理论偏向于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并列编排,笔者认为有失妥当。细言之,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类里,分为即时生效与不即时生效(延缓生效),后者就包括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应被混同,笔者认为前者分类有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在前者分类中并排。

2.效力认定未能周全。传统民法理论对“条件”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严格的限定,首先条件只能是将来的状态;其次,条件的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最后,条件应该是合法的。由上述三限定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框定在有效法律行为的框架之内。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未作额外的分析探讨,只侧重于分析条件成就与否导致行为是否生效这一特征性问题,没有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加以评议。传统理论的这种失衡研究容易出现效力认定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与民法的公平基本原则相违背,不利于纠纷解决。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状态认定

法律行为的实质就是意效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社会效力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无条件地完全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而是有条件地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行为的本质正是自治与限制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所构成,在法律行为的实践当中,既可能出现当事人任意作出意思表示的现象,又可能出现当其不合理时被采取私力或公力之干预的现象。①认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行为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三要件中任何一点不符合,都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出现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亦是如此,并非简单地存在生效与未生效两种基本情形,而是同样存在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条件的意思表示与结果的意思表示,任一意思表示的瑕疵均可能导致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较为复杂,尤其体现于打赌行为。

二、打赌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打赌的词源

《现代汉语词典》对“打赌”的两层定义分别为“对比赛或竞争的结果或不可预料的结局赌输赢”和“担保”。下文研究的“打赌”与上述“打赌”不同,也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以财务為赌注的“赌博”违法行为。民法调整范畴内的“打赌”,特指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若约定的条件出现,则双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打赌的法律性质界定

打赌的法律性质向来存在争议,有认为是射性合同,也有认为是悬赏广告等,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为妥当。一一对应剖析之,“赌约”即为“条件”,嗣后的内容即为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赌约出现则条件成就,预期打赌效果达成则法律行为生效。将打赌行为的性质界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理及逻辑,从而为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打赌”行为寻得安身之处,无疑利于打赌行为的民法研究和相关纠纷的解决。

三、理性处理效力瑕疵的“打赌”行为

(一)打赌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个,即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生效建立于成立的基础之上。打赌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应规定。打赌行为的要约方出于一定的目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方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达成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意思表示中包含“条件”意思和行为效果意思。打赌行为的生效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规律,即条件成就方能生效。对于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分歧的,若法官能独立判断则可果断定下结论,若难以判断,还可通过相应的鉴定机构或者专家证人等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