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模式相关问题研究
2014-10-21陈筑珺万大武魏文波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陈筑珺 万大武 魏文波
摘 要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利于转变司法实践中“一押到底”的不良局面。然而,由于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规范和相关审查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性。因此,本文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救济属性为切入点,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 审查权 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陈筑珺,贵州民族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万大武,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魏文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75-02
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对检察机关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利于转变司法实践中“一押到底”的不良局面。虽然如此,理论界对检察院内部如何配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尚存争议:主张监所检察主导模式和主张侦监部门主导模式 ,其根本分歧在于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定性不同。因此,本文就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性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模式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性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种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私权利的程序,本质是权利救济,即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羁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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