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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实名制下的隐私权问题

2014-10-21王宇峰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隐私权

摘 要 微博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微博账户时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而用户在使用微博的各种功能时,并不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微博的各种言论成为了可以左右现实生活决策的重大舆论影响,而微博这种多元性网络交流平台在处于实名制限制的情况下虽然有一定的益处,但用户的各项信息被非法滥用和传播,微博使用者的隐私权、个人财产、正常生活乃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影响。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善的对策来加以保护,这种只监管但不保护的情况反应了对于隐私权保护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关键词 微博实名制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宇峰,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68-02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出台,“微博实名制”开始正式实施。微博实名制的出台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争论也络绎不绝。随着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微博实名制这种网络限制措施会不会对隐私权造成影响?这种监管是否会存在着其他威胁?该如何有效的保护被侵犯的权益?带着这几个问题,本文对微博实名制中的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微博实名制概述

(一)微博实名制的内容

《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冊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同时,根据时限要求在2012年3月16日前,微博老用户(即该条中的“现有用户”)必须补充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将“将被强制栏截,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相关内容”。也就是说微博实名制,是指用户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在注册完毕后、使用微博服务时,并不需要使用真实身份,亦即“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微博管理制度。

(二)微博实名制的立法背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微博作为一种新颖占大比重的言论形式出现,让言论自由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在广度和速度上都超越了以往的言论表达形式。

脱离需要话语权的时代,微博的低门槛让在让人们传播信息更加积极的同时也为信息的真伪辨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微博发布信息的迅速且缺乏审核,使信息中充斥大量糟粕,使得微博上的言论不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互联网时代下微博的广泛的传播性,使信息以极快的速度发散,在舆论传播上引发重大的影响。虽然促进了信息的交流,但有利就有弊,更激发了网络上产生各种语言暴力和恶意造谣并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微博产生的目的是传播分享信息,并非制造一个相互攻击谩骂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有有效的手段加以限制。

二、微博实名制中的隐私权

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公民隐私权是诸多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的广泛传播使传统的隐私权发生了变化,在新领域内产生了“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微博,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其基于互联网建立的社交平台特性符合网络隐私权的各类特征。首先,微博中的网络隐私权体现在个人数据的保护。在微博中个人信息会以数据化来进行存储,在未经用户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其个人数据应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不受侵犯。其次,在微博中的隐私权除一般的人格权属性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权在微博中的体现主要是以信息的形式,在如今个人信息被当做商品疯狂买卖的背景下,隐私权作为信息而存在则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最后,在信息化时代的浪潮中,网络隐私权不仅仅保护了人格权利同时也保护了人身权利。在微博上,不同社会背景的人会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交流,人们会因此接触到不同阶层的人,此时的网络隐私权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进行了概括性的保护。

三、微博实名制对隐私权存在的威胁

首先,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会存在被泄漏的风险。虽然微博实名制有利于对于微博不良言论的监控和限制,但个人信息交给他人管理并不能让人放心,尤其在近几年大量服务网站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也说明这完全是合理的担心。

其次,信息时代所带来的信息价值暴增,隐私权的商业价值让这些信息产生巨大的利益。个人信息被打包贩卖已成为当今的一种产业,而随之而来的垃圾邮件、垃圾短信、身份证件号码泄露、个人其他信息泄露,无一不会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在隐私权被侵犯的同时,恶意骚扰短信邮件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诈骗短信会对没有防备的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更有个别组织获取这些个人电话,来进行不正当的煽动宣传,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再次,在微博實名制下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个人信息泄露将在网络的推动下迅速传遍每个角落,当这种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时,这毫无疑问是非常大的影响。而且微博这种新兴的信息交流平台使得侵害后果更为严重,微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当事人隐私权侵害较之传统的方式的后果更大,不仅在虚拟世界中带来不利影响还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不便。

最后,微博领域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不健全。“隐私权”在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仅在38条一般人格权隐晦的对隐私权予以认可与保护。《民法通则》也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虽有“隐私”字样,但是以名誉权的一种客体存在,隐私权并未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种类。自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提及隐私权,但其只作为民事权益一种加以保护,并未对隐私权进行细致的界定。在刑法领域中,对侵犯隐私权构成犯罪的规定并没出现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有学者提出,网上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在中国原则上不为犯罪”,除非行为竟合侮辱罪或诽谤罪。因此,我国立法中隐私权还未被完善。而网络隐私权更是处在没有体系、极低的水平上。

四、对微博实名制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实现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要求微博经营者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信息,从硬件以及软件上提高自身水平,防止用户信息被盗取的现象发生。同时,对内部员工要严格要求,培养守法精神,如果有人员倒卖用户信息牟取利益则应当严厉惩罚给予教训,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变监管思维,从其他角度入手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微博实名制主要是防止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买卖“粉丝”、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问题的发生。而作为监管手段,并不需要这么僵硬的方法。比如进行手机绑定注册,每个手机只能绑定一个微博账号,从而限制“僵尸账号”;而且可以利用官方的辟谣和网友们的帮助防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泛滥。在不侵犯公民权益的同时,用其他的方法来进行管制。

(三)加强实名制下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1.促进相关专门法律的制定。目前,对隐私权还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法或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必将有一席之地。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发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改变,如何处理好传统隐私权和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冲突,成为隐私权立法的重大问题。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就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编中,既要对传统隐私权予以保护,又要体现在网络实名制这一新的社会背景下对隐私权的保护。

2.加强网络行业法律的制定,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第一,公民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网络经营者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时应在法律允许和用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对用户在网络中进行的各项活动痕迹都有保密的义务,对因过错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严格禁止将用户信息作为商品进行非正当交易的行为。网络经营者对用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通过贩卖用户信息进行牟利,也不得间接的参与其中获得好处。

第三,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对于侵权行为人利用用户信息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经营者一旦发现或收到当事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删帖等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当今中国,微博已成为信息传播最快,发展最迅速的媒介之一。而在微博用户享受信息爆炸带来快捷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政府对于怎样有效的监管微博也处于摸索阶段,微博服务商在政府与微博用户之间做出选择和妥协也是作为一个中介者的必备技能。制定《若干规定》时的初衷一定是好的,但是仅仅做出了监管却不对监管产生的影响进行保护的行为,反而会阻碍微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绘雯. 微博实名制的行政法分析.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2]王宇. 论网络实名制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

[3]韩宁. 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以言论自由为视角.法学.2012(4).

[4]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 .

[5]李玉婷. 网络实名与隐私权保护.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6]赫珂珂,郭洁,毛文斌,等.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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